湖南省水利厅为湖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规划、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负责全省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省级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工作。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大中型水库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推动水库移民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市(州)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省水利厅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内设机构
办公室
1、协助厅领导对厅机关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厅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厅机关
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保密、机要、密码、
信访、督办等工作,并指导全省水利系统相关工作。
3、负责厅召开的综合性大型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等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厅
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管理工作。
4、组织厅宣传、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宣传工作。
5、指导厅政务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工作,负责监管厅网站及政务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
6、组织草拟厅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组织重大水利问题的调研。
7、负责管理水利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工作,承担行政许可窗口的工作。
8、负责厅值班工作,组织厅重要接待工作,承担厅印章的管理,
归口厅直属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
9、组织协调和督办省人大建议和省
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10、负责管理《
中国水利报》湖南记者站,指导《
湖南水利水电》编辑发行工作。
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划计划处
1、研究提出全省水利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水利发展和改革的重大专题研究。
2、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拟订全省和跨市州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归口管理水利专业和
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3、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4、组织审查、审批全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5、归口管理水利工程投资计划,负责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含专项资金)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的意见,负责提出水利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建设投资项目,负责投资水利基建项目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
6、组织水利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
7、负责协调流域开发、联村扶贫、水利扶贫、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工作。
8、负责全省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9、指导协调省水利水电重点工程办公室相关业务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资源处
(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1、负责全省水资源统一管理,承担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
2、组织指导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
水资源论证制度。
3、负责
水权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
水量分配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
4、负责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组织指导水资源信息发布,组织编制水资源公报。
5、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全省
节水型社会建设,负责编制全省节约用水规划,负责组织全省用水定额和指导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实施。
6、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回用等水资源开发有关工作,指导
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城市供水
水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有关工作。
7、负责编制
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指导
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审查江河湖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指导水量水质监督、监测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8、组织指导地下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利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利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
9、承担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处
1、
归口水利资金的管理,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算、决算并负责预算的执行。
2、研究拟订水利
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水利
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3、研究拟订全省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厅属水利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厅属企业
国有资本经营及管理工作。
4、研究提出水利价格、
行政事业性收费、
信贷政策建议,承担厅
非税收入统一管理工作。
5、承担全省水利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省水利项目利用外资的财务管理工作。
6、负责厅机关行政经费支出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厅部门预算单位和厅属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7、负责省级水利事业费的安排和管理。负责全省水利建设资金(含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省级
水利建设基金的安排工作。
8、承担省水利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省水利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9、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设管理处
1、指导全省山丘区水利枢纽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2、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省管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
3、指导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确权划界工作。
4、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及四水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5、指导四水重要堤防与城市防洪工程以及重要病险水库、
水闸的除险加固工作,并负责省管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6、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准入、
项目法人组建、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7、指导协调
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相关业务工作。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土保持处
1、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工作。
3、负责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工作。
4、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5、组织指导
水土流失监测及其管理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6、负责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管理工作,组织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7、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
8、承担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技外事处
1、负责全省水利科技工作,研究拟订水利科技政策与水利
科技发展规划。
2、组织指导全省水利
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与科技推广工作。
3、
归口管理全省水利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负责全省水利科技成果的审查和申报工作。
4、指导厅属科研院所的科研工作。
5、指导并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拟定省水利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6、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单位的外事工作,协调水利系统涉外活动。
7、指导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及
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8、负责选派厅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并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因公出国人员、涉外人员外事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及外事接待等工作。
9、承担水利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全监督处
1、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
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
2、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组织水法律和水行政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省人大、省政府组织的水利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检查。
4、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规、规章,承办地方性水法规规章立法中的协调等有关工作。
5、负责水法律法规和水利政策的研究工作,指导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订水利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6、拟订水利政策研究与
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综合性水利政策。
7、组织协调水利系统
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厅系统
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法制监督。
8、负责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清理工作,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厅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工作。
9、承担厅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诉讼工作。
10、承担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处
1、组织拟订全省水利系统人才规划,指导全省水利系统队伍建设。
2、组织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队伍建设和干部管理、考核、监督工作,承办厅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水利行业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专家管理工作,负责水利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5、负责机构改革、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厅社团
归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6、负责人才工作,承担军队
转业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专家管理工作及
人才引进工作。按权限管理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指导厅直属单位人事档案工作。负责干部人事统计工作。
7、指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
工资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组织指导厅直属单位职工
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卫生保健工作。
8、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厅系统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厅系统专业技术教育,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各层次学历再教育工作,
归口管理厅培训工作。
9、组织协调绩效评估和目标考核工作,归口管理厅奖惩工作。
10、负责联村
扶贫、水利扶贫、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工作。
11、负责厅管干部因公出国(境)的
政审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工作。
12、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
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
2、组织落实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3、承担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经费管理工作。
4、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5、组织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6、指导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7、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指导厅直属单位和负责厅机关党群工作。
3、组织指导厅机关及在长直属单位党员政治理论学习,编制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党务干部的培训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承担党员管理、监督和发展工作,维护党员的权利,协同纪检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5、指导全省水利精神文明创建和厅直单位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工作。负责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统战工作以及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6、指导厅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7、承办厅党组和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厅监察室)
省纪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组
1、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2、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
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
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3、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单位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单位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4、协助驻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受理对驻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
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6、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水利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总工程师室
1、负责全省性
流域规划、
区域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技术指导。负责各类规划初步审查的技术把关工作。
2、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把关工作。
3、
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厅直单位的有关技术工作。
4、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1.负责厅机关院内基建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2.负责厅机关综合治理工作并指导厅直属单位相关工作,负责厅机关大院建设管理、治安、保卫、安全、消防等工作。
3.负责厅机关人武、人防、国防动员等工作。
4.负责厅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
5.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房产等物业管理工作。
6.归口厅机关机动车辆的调度管理等相关工作。
7.负责厅机关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卫生宣传等工作。
8.负责管理厅机关职工集体户口、联系办理职工适龄子女入学、入托手续。
9.负责管理厅机关幼儿园。
10.负责联系社区。
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现任领导
党组成员,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监察组组长、二级高级监察官:
肖伟直属机构
湖南省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
湖南省水利水电医院
湖南省江垭水库管理处
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和
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核定水域
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省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
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省水利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应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
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
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相关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所获荣誉
2009年1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1月7日,荣获2019年水利行业节水机关。
2021年1月27日,被湖南省绿化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林业局表彰为全省绿化先进集体。
2021年12月,湖南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入选为2016-2020 年湖南省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2022年1月,湖南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荣获“全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