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潜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7号)和《中共潜山市委、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潜山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潜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庆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措施和地方性标准规范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落实并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经济调节、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拟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化发展战略;统筹城乡规划管理,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的编制、评审和报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依法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及工程报建;统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划实施。参与重大项目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和审查,提出选址意见。负责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辖区城市设计工作。组织编制或者审查重点(节点)地区城市设计和公共空间、公共景观规划,提高城市设计水平,推动城市品质提升。指导市辖城区、镇、乡、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和本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管理本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配合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违法案件。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档案管理、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财务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申报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管理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
(四)法规监察科。承担自然资源管理方面重大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机关合同的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法制工作;承担行政执法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及测绘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负责信访工作。
(五)行政许可科。负责政务服务窗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和批件、证件的统一发放工作。负责协调、管理、督办各业务科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受理并解答群众办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咨询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在线审批监管、窗口建设等工作,承担“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政务服务改革工作。
(六)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地、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档案资料。
贯彻执行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贯彻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贯彻执行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审核和管理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定并贯彻执行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拟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
(七)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承担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报市政府审批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落实并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土地批供后监管、闲置和低效土地认定处置工作。
(八)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承担报省政府、安庆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监督指导全市城区、乡镇、村庄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实施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和“多规合一”平台维护与更新工作。
(九)建设项目规划科。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落实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成果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出具城市规划区内用地规划条件;审核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景观环境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的专项(业)规划;承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审查工作。
(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和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审核。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实施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安庆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项目的选址,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国土、规划验收工作。
(十一)耕地保护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临时用地审核工作。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十二)矿产资源管理科(灾害防治科)。执行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按规定权限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城市地质调查工作;监督检查公益性地质调查、城市地质调查执行情况。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人员编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
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整体划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其机构编制事项暂维持不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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