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

澳门特别行政区使用的区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呈圆形,徽面由绿色环形窄边,文字区外圈,绿色内圆及五星、莲花、大桥和海水这一组图案所组成。文字区外圈位于绿环形窄边和绿色内圆之间。

产生背景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由时为中央工艺美术学院装潢系教师的张磊与全院许多师生一起设计最终稿。评审委员会认为,能让澳门居民产生认同感,并形象地领会“一国两制”的精神,雅俗共赏、有群众基础的作品才是最好的。筹委会副主任钱伟长建议澳门区旗、区徽以绿色为底色,理由是澳门周边环水、绿色生态好,加之澳门以和平的方式回归,它又是和平美好的象征。
确立历程
1991年,在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之下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征集和评选工作。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决定在澳门及内地采取公开征集的办法,从应征稿件中遴选出最佳设计图案,征集启事于1991年2月1日在澳门各大报刊上刊登,截稿时间是6月30日。4月3日,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在报刊上发表了《答读者问》,就区旗、区徽的相关事宜作了扼要的解答。4月1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首次会议,集中讨论征集和评选的主要问题,决定于7月中旬评选出15份作品提交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同时分别在澳门和内地展出及征集各方意见。5月30日,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就区旗、区徽征集工作开展以来所遇到的问题,在报刊上发表了《再答读者问》,详细阐述了评选工作有关事宜。6月30日,征集工作圆满结束。征集到内地28个省、市、自治区应征者设计的区旗、区徽图案414幅,征集到澳门社会各界以及来自加拿大、葡萄牙等应征者设计的区旗、区徽图案368幅,共计782幅。7月1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从782幅图案中初步选出150幅。7月15日上午,从150幅中选出118幅进入第一轮遴选。然后再经过投票初选出了15套区旗、区徽图案。8月1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设计图案初选优秀作品展览在南光大厦澳门展览中心揭幕。11月20日,初选优秀作品在北京中国美术馆一连展出三天,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12月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在福建省福州市举行第三次会议。采取投票方式,从15套共30幅初选作品中,评选出3套共6幅复选入选作品。
1992年9月2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在甘肃省兰州市举行最后一次评选会议,经过评选委员会和原作者的修改,将获得一等奖、二等奖的作品进行综合,组成以黄色的五颗星、白色的莲花和水波纹等构成的图案,并一致通过选用以绿色为底色并向起草委员会建议,并提交同一设计图案的绿色和红色作底色两个版本。
1993年1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区旗、区徽设计方案获得通过,并庄严地写入基本法。
1999年2月1日,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GB17655—1999)国家标准经批准发布,并于199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设计要素
图案符号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呈圆形,徽面由绿色环形窄边,文字区外圈,绿色内圆及五星、莲花、大桥和海水这一组图案所组成。文字区外圈位于绿环形窄边和绿色内圆之间。文字区外圈上方均匀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文繁体区徽标准字样,字下端朝向徽面中心点。文字区外圈下方均匀排列“澳门”葡文区徽标准字样,字母上端朝向徽面中心点,中葡文字样均以徽面的中轴线为准对称分布。徽面内圆中间绘有由三个花瓣组成的白色莲花。位于莲花上方的金黄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两颗小五角星,五角星以徽面中心为圆心呈放射状分布,各星底角尖朝向徽面中心点。莲花下方是白色大桥和绿白相间并由近向远渐变的海水。
规格参数
象征意义
澳门古称“莲岛”,莲花也成了澳门的象征。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的三瓣白莲代表澳门由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组成,应和了当地古称“莲岛”,莲花也寓意澳门兴旺发达;下有代表大桥和海水的白色波纹,展现临海的地区属性;上方的五星象征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表明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绿色作底,象征着安宁祥和。
使用原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第十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1999年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同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法规;2019年1月2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关于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及奏唱国歌的具体规定》法规。
特殊规定
未经行政长官预先批准,不得在任何非官方机构的标识、印章或徽章中,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或其图案。
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
(一)商标或广告;
(二)行政长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的其他场合或场所。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或因任何原因而被毁坏的区旗或区徽。
一、以言词、动作或散布文书,又或以其他与公众通信之工具,公然侮辱区旗或区徽,又或对其不尊重者,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二、下列情况构成对区旗或区徽的不尊重:焚烧、毁损、涂划、玷污或践踏区旗或区徽。
三、上两款的规定适用于不尊重对象为区旗或区徽的复制本的情况,但复制本除必须与原本明显相似外,还须足以令公众误以为是区旗或区徽。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者,可科澳门币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规定者,可科澳门币二千元至八千元的罚款。
三、违反区旗区徽制造规范者,可科澳门币一万元至二万五千元罚款。
四、科处第一、二款及第三款所规定的罚款的权限分别属于上条所指的治安警察局局长、水警稽查队队长及经济局局长。
使用场景
行政长官有权规定必须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机构、场所及场合,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方式及条件,以及《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法未有规定的使用区旗及区徽的其他情况。
下列机关和地点须悬挂区徽:(一)行政长官办公室;(二)政府总部;(三)行政会;(四)立法会;(五)各级法院;(六)检察院;(七)礼宾府;(八)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外办事机构;(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边境管制及检查站;(十)澳门国际机场及客运码头;(十一)行政长官指定的其他地点。
一、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须把国徽置于中心、较高或突出的位置。
二、国徽与区徽并排悬挂时,国徽在右,区徽在左。
三、该条所指的左、右的位置,在室外时应以徽的正面面向观众为基准,以观众之左为左,观众之右为右;在室内时,以人背向展示国徽及区徽的后方墙壁为基准,以该人之左为左,该人之右为右。
特殊规定
一、财政局负责为各公共部门购置区徽。
二、在政府建筑物、办事处及场所装设区徽,由土地工务运输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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