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戏剧家协会(简称市剧协)是位于牡丹江市的群众团体。
协会简介
牡丹江市戏剧家协会是党领导下的戏剧专业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家和广大戏剧爱好者的桥梁纽带,是市文联的团体会员之一。市剧协现有市级会员100余人,省级会员近50人,国家级会员9人,现有京剧专业委员会、评剧专业委员会、话剧专业委员会、戏剧创作委员会、京剧爱好者协会。“牡丹江戏剧现象”在困境中得以保持,领袖题材、农村题材的剧目以及儿童戏剧和小品的创作演出成绩斐然,京剧《周恩来与大庆人》、评剧《毛泽东在1960》、话剧《女大十八变》等代表剧目享誉全国。近年来,京剧爱好者演唱活动十分活跃,多次在国家、省、市大赛中获奖。
组织机构
牡丹江市戏剧家协会第六届组织机构名单
名誉主席:高艳华、王治普、付军凯
顾 问:殷杰、刘 鹏、刘晶霞、徐朗光、从成尧、寇巧玲
主 席:李 鼎
副 主 席:陈维枫、宋力国、陈英奎(兼京剧爱好者协会主席)、邓晓非、杨福兴、路 峰、付 饶
秘 书 长:丁玉萍
副秘书长:(按姓氏笔画为序)刘 冰、师朝文、张 勇、蔡 军
理 事(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书君、马桂玲、马喜良、马 晶、刘东慧、孙同然、孙丽珠、季茂利、邵 玉、吴 波、李荣田、李春杰、宋秀波、张 丹、张 威、辛智明、赵有名、郎国兴、金盛军、明镜清、修 祥、徐志强、韩 丹、赵有名、马喜良、李荣田、郎国兴、辛智明
协会章程
牡丹江市戏剧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牡丹江市戏剧家协会(简称牡丹江市剧协)。
第二条 牡丹江市剧协是党领导下的由牡丹江市各民族专业和业余戏剧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 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戏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牡丹江市剧协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带领全市广大戏剧工作者,广泛开展积极健康的戏剧活动,努力出人才、出作品,为繁荣发展牡丹江市文艺事业做贡献。
第四条 牡丹江市剧协的上级主管部门是牡丹江市文联,同时接受省剧协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牡丹江市剧协的办公地点设在牡丹江市新宏基大厦1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市戏剧工作者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职责。
(二)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戏剧家和广大戏剧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三)本会维护宪法、法律、法规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证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戏剧交流的正当民主权利。
(四)本会认真组织全市性戏剧艺术专业的各类培训及各种形式的戏剧比赛、评奖活动,推荐优秀节目参加省级以上戏剧赛事、活动,对优秀的戏剧创作、表演、理论、评论及戏剧科研成果,予以奖励和表彰。
(五)本会积极组织戏剧学术研讨、戏剧技术职能评定、对外交流和演出观摩等活动,促进戏剧创作、表演 、理论、评论和戏剧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六)本会积极开展群众性戏剧活动,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广大戏剧工作者的广泛联系,促进校园戏剧、企业戏剧、少儿戏剧、中老年戏剧等活动的繁荣发展,为戏剧的普及与提高做出贡献。
(七)本会注重培养新生力量,及时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青年戏剧工作者入会,不断扩大本会组织,不断增强本会活力。
(八)本会积极促进与省内外、台、港、澳地区及海外侨胞戏剧团体和戏剧家的团结与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戏剧艺术贡献力量。
(九)本会不断加强与省内外戏剧组织和戏剧家的联系,有计划地开展戏剧文化交流,沟通信息,开拓视野,在戏剧文化的交流中,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进一步的发扬光大。
(十)本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文艺的特点和规律,改革和完善工作方法。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行业服务、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文化产业。
(十一)本会鼓励、倡导广大会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戏剧文化传统,保护中华民族优秀戏剧文化遗产,学习世界各国优秀戏剧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自主创新,不断提高戏剧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戏剧创作、表演、导演、教学、舞美、理论研究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的成绩和影响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市文联服务指导部审核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定期向市剧协汇报参加戏剧活动和获奖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主席团)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主席团)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主席团)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秘书长为
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席团);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组织重大活动的开展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调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市文联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市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市文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和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文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11年6月16日经牡丹江市戏剧家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市剧协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经主管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