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合作区

以先富带动后富解决个别城市发展滞后留下的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合作区域

特别合作区(Special cooperation zones) 简称特合区、合作区。特别合作区是以先富带动后富解决个别城市发展滞后留下的问题(比如广东汕尾发展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合作区域。特别合作区的建立构成了各省单一制的一大特色,属于飞地经济发展模式,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

深汕特别合作区
简介
广东省地方合作上采取特别合作区的制度,也是先富带动后富原则的代表合作措施。现时有深汕有一个特别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英文Shanwei specialcooperation zone in Shenzhen),当地设管委会、管委会的领导人称为主任,俗称特别合作区 区长(简称“区长”)。
广东省委书记授权深圳、汕尾两地建立特别合作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汕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领域2011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9年修订)》、《汕尾市产业布局规划(2009-2020年)》、《汕尾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导向目录》等,编制《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导向目录(试行)》。并制订深汕特别合作区项目引进管理暂行办法以给予特别合作区在 汕尾市行政的原则下在各方面(除行政及户籍)实行 地级市管理权限。
英文缩写:SSCZ=Shanwei specialcooperation zone in Shenzhen
特点
(1)在特别合作区实行不同于省市的经济发展制度。我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先富带动后富制度”,即在统—的汕尾市境内,汕尾主体部分坚持实行汕尾市发展,坚持 社会主义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 汕尾发展滞后的问题,根据 相关的规定建立特别合作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汕尾市行政生活方式,不实行单市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政策。
(2)特别合作区行使的权力不同于普通地方机关 的管理。特别合作区是统一的 汕尾市的一个地方 地级市管理权限,但与其他一般县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地级市管理权限,依照法律的规定享地级市行政管理权。特别合作区通用 人民币,财政 (省、深圳市、汕尾市)、收入部分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机构设置
在特合区形成深圳、汕尾两市政府高层领导小组决策,特合区管委会管理,建设开发公司运营的三层管理构架。省推进合作区建设协调小组负责省级层面的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和解决重大问题
设立深圳、汕尾两市高层决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深圳、汕尾两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深圳、汕尾两市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特合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领导小组受省委、省政府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和解决特合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定期召开例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特合区管委会,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管委会:地级市一级管理权限
设立特合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1、管委会由省赋予地级市一级管理权限,委托深圳、汕尾两市管理。特合区党工委与管委会合署办公。党工委和管委会主要领导按副厅级配备。管委会加挂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牌子,具体运作和管理由深圳、汕尾两市另行协商处理。
2、按照统筹管理,适度分工的原则,特合区管委会主要负责经济管理和建设等事务。特合区党工委书记由汕尾市推荐,并设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任管委会主任);纪工委书记1名。特合区管委会主任由深圳市推荐,并设副主任4名,按规定程序任免。特合区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数量另文明确,省编办对特合区管理机构的编制给予专项支持。原则上,特合区党政领导副职人选采取深圳、汕尾两市交叉推荐任职。
3、管委会内设机构按正处级设置,内设机构中,社会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人选主要由汕尾市推荐,经济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人选主要由深圳市推荐。内设机构副职人选原则上实行交叉任职,由深圳、汕尾两市共同协商推荐,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任免。
4、鹅埠、小漠、鲘门、赤石四镇由特合区代管,在特合区成立一年内按行政区划有关规定和调整程序改设为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按副处级配备。四镇主要负责管理属地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事务交由特合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四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人选由深圳、汕尾两市推荐,实行交叉任职,按规定程序任免。四镇(含深汕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现有编内编外人员由深圳、汕尾市 另行协商处理。
5、特合区管理双方应通力协作,确保特合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合作产生的任何分歧,由合作双方自行友好协商解决,经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重大问题,由管委会提交两市决策领导小组直至省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6、人大、政协及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仍按原来的隶属关系管辖。
财政体制
省直管,深圳市代管
特合区的财政体制执行“省直管”模式,委托深圳市全权代管,并授权深圳市管理和审批特合区的财政预决算,报省财政厅备案。
特合区税收实行依法征收,就地缴库,特合区单独设立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特合区国税局和地税局接受合作区财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特合区金库设置,暂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设立与汕尾市支库平级的直属特合区支库并开始运作;特合区正式运转后,由广东省分库、深圳市分库会同省财政厅、深圳市财政委、汕尾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有利于特合区发展的金库设置办法,涉及中央权限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特合区资金缴拨关系,由省财政厅、深圳市财政委、国家金库广东省分库和深圳市分库具体商定。
特合区财政对省体制关系:省财政按现行体制取得特合区内产生的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011-2015年,省财政源自特合区的一般预算收入中除2009年基数部分继续保留外,其余全部返还补助特合区。2016年起再按规定获取分成收益。
收入分成:25%、25%和50%
特合区财政对省体制关系:省财政按现行体制取得特合区内产生的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011-2015年,省财政源自特合区的一般预算收入中除2009年基数部分继续保留外,其余全部返还补助特合区。2016年起再按规定获取分成收益。
特合区财政对深圳市、汕尾市(含海丰县)的体制关系:特合区产生的地方级税收在扣除省按体制规定的获益部分后,由深圳市、汕尾市和特合区按25%、25%和50%的比例分成。2011-2015年,深圳、汕尾两市将各自所得分成收入全额返还特合区;2016-2020年,深圳、汕尾两市将各自所得分成收入的50%返还特合区。
土地收益:12%给汕尾
特合区取得的政府土地出让的净收益,按12%的比例分配给汕尾市。2011-2015年,汕尾市将取得的土地收益收入全部返还特合区,2016年后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由汕尾市决定使用方向和使用范围。
特合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由特合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汕尾市予以积极协助配合,征地拆迁费用按程序经过评估、审计后由特合区管委会融资解决。
现行债务:争取一次性解决
特合区四镇现行政府性债务,由省财政厅、深圳市财政委、汕尾市财政局组成工作小组按规定审核确认,在此基础上提出一次性解决的办法。
华润电厂:从特合区单列
特合区范围内的华润 电厂项目从特合区单列,其经济关系及税收分成单列处理,在扣除省按体制规定的获益部分后,由汕尾市、特合区按80%、20%的比例分成。2011-2015年,省财政源自华润海丰电厂项目获益部分全额返还补助特合区,2016年再按规定获取分成收益。
GDP划算:深圳占70%、汕尾占30%
特合区的GDP按照深圳占70%、汕尾占30%的比例分别计入两市统计指标,能耗指标划分由深圳、汕尾两市协商确定,其它指标数据列入汕尾市统计指标。特合区管委会直接向省统计局报送特合区统计报表,并同时抄报深圳、汕尾两市统计部门,深圳、汕尾两市统计部门按照上述比例将特合区的GDP、能耗分别计入各自统计总量,省统计局予以确认。
宁淮特别合作区
宁淮特别合作区位于盱眙县东南部,距南京市区85公里,合作区核心区面积8.21平方公里,其中起步区约2平方公里。
两地在前期研究会商的基础上,确定宁淮特别合作区由南京的江北新区和淮安的盱眙县作为合作主体,但合作区建设是南京市委市政府的大事,市级层面将强化统筹支持力度。
滨富特别合作区
2019年8月28日,杭州高新区(滨江)富阳特别合作区在杭州富春湾新城正式挂牌,标志着高新区(滨江)和富阳区深度合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杭州高新区(滨江)富阳特别合作区选址富春湾新城灵桥镇内,北起富春江、西至小源溪和杨元坎村,东、南至杭新景高速,距离高新区(滨江)约40分钟车程。未来,在这片面积约5.8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特别合作区将以错位发展、特色发展、共享发展为目标,坚持合作共赢、优势互补、权责清晰、创新机制的原则,积极培育信息技术、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合力建设成为区域合作发展示范区、自主创新拓展区、产业有序转移承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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