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平

环境科学术语

环境公平问题有两个层面:学理层面上的和操作层面上的。前者是探讨环境公平的理论与原则,后者是基于某种理论和原则来实现其公平的问题, 二者相互补充。现在看来,解决环境公平问题既缺乏令人信服的科学理论基石,又缺乏令人满意的操作方法。在这样的情况下,环境公平问题是不可能有最优解的,甚至难以实现“满意原则”。其原因之一,是人们对环境公平的理解不同, 用以衡量的“标尺” 不一, 而不同的尺度和标准又很难“重合”。

相关解释
伦理学解释
公平这一概念往往和公道、正义、平等连在一起,从语义上看,含有公正、平等的意思。但在西方的理论中,一般将公平与正义加以区分,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正义表述为Justice,将公平表述为Fairness.但国内一般将正义和公平统称为Justice.尽管公平与正义在语义上有一定差别,但它首先应该是伦理学的范畴,是指人们对某种社会现象(关系)的一种道德评价,看其是否应当如此,是否公平合理,比如说,在人们的工作与报酬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彼此如果被认为是相互适应的,这些关系就会获得“公平” 的评价。
环境公平是指在对环境资源的利用过程中, 人们对其权利和义务责任、所得与投入的一种道德评价以地球共享资源或共享跨国界资源而论,“公平使用” 就成为了许多国际条约和环境外交的道德原则如外层空间资源属人类共同财产,各国应共同地为和平目的而分享之国际水道的公平使用等, 均体现了自然资源分配的公平原则为防止全球资源受到损害以及受损所承担的义务,《里约宣言》提出了“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实质上是对发达国家应该负有控制污染的“主要责任”的肯定, 因为他们造成了最大的污染在我们国内,环境公平的道德原则无不体现在自然资源保护、污染治理等方面。
政治学解释
恩格斯早就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规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 公平体现着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价值判断,不同的阶级,不同性质的国家,乃至不同的人,对公平有着不同的理解这一点,在环境领域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譬如,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国家中的贫穷人口实际上分担着过多的环境负担,而发达国家和富人又推卸他们的环境责任;发展中国家由于贫穷而被迫以不可持续的方式开采森林、利用土地和其他资源,他们更倾向于工作与发展,而发达国家由于享用了工业化的好处在高喊“保护环境”口号的同时,又把那些污染重、耗资源多的产品转移到不发达国家生产。又如,确定特定污染物可接受的污染水平达到的基本年限问题上,开始工业化的国家不愿过早背上基本年限的负担,而发达国家则想获得信誉上的好处。这些看起来“不公平” 的现象,就很难用道德标准来加以评判,因为其骨子里是一个政治问题,环境资源主权原则的确立是环境公平的政治学解释的最好例证。《斯德哥尔摩宣言》原则写道:“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主权依据他们各自的环境政策开发他们各自的资源。” 这是对二战前地球环境资源弱肉强食原则的否定,环境公平的政治原则为各国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提供了依据。
经济学解释
人类所面临的环境,虽然有多种价值,但从根本上说还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经济价值,这是因为经济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且是其他活动得以开展的基础。而经济活动就是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过程,自然资源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基础。从经济学意义讲,环境公平是为一定的生产方式服务的,以保证该种生产方式创造出极大的高效率和高效益。这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结构,就有与之相适应的环境公平;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影响环境公平关系的变化,这时, 环境公平就成为了调节人们之间自然经济资源分配的二种“规范”。一般说来,凡是能够促进自然资源最有效率开发、利用才是公平的, 否则是不公平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否则,会造成环境资源利用不足或浪费,这是不经济的,因而是不公平的。环境公平的经济学解释为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
提供了依据。
三种观念联系
正如一个人虽然长着两只眼睛,但却不能同时从多个角度视物一样,环境公平没有、恐怕也不可能有一把统一的标尺。这是因为三种环境公平观的立足点不同,欲建立的公平关系也会不一样。三种公平观的特征及其关系主要表现在:伦理学的环境公平观容易被大家所接受,但主要体现在理性层面上,难于把握与操作;政治学上的环境公平观对界定环境资源的归属有好处,但又难于处理环境资源的整体性与相互依存的关系;经济学的环境公平观具有操作意义,但又是“短见”的,当把效率置于首位时会导致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造成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弱肉强食”,又会与伦理学上的环境公平相抵触。但是,它们又是统一的,即伦理学上的、政治学上的、经济学上的环境公平都是要求得一种公平合理的“关系”的实现,因而是同方向的。伦理学上的环境公平表达了人类在环境问题上的共同理想与愿望,是建立政治学上的和经济学上的环境公平的基础;而政治学上的和经济学上的环境公平是实现伦理学上环境公平的手段。当环境公平的合理原则(经济上的)、合法原则(政治上的,表现为国际国内的环境法及其惯例)与合情原则(伦理上的)统一而重合的时候,这就是环境公平的“理想状态”。
理论剖析
环境公平研究最早出现于美国,经过20多年的研究,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和经验,形成了各种理论和流派。从时间层面看,环境公平分为代际公平代内公平,以下从这两个方面阐述环境公平理论。
代际公平理论
代际公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代际公平指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享受清洁环境、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其实质是自然资源利益上的代际分配问题。代际公平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引起:不可再生资源的减少乃至灭绝、环境质量下降、缺少有效的途径来取得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T ·Page最早提出代际公平的概念,指出代际公平问题就是当前决策的后果如何在后代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的问题;Edith Brown Weiss 教授首先提出代际公平理论,提出了代际公平三原则,明确指出代际在享有资源、环境、机会三方面的公平性;美国哈佛大学的罗尔斯教授提出代际的正义储存原则,他强调为实现代际间的互惠,需要确定合理的储存率;为界定、判断代际公平,杨勤业等提出代际公平的判断模型,为代际公平的实现提出了量化依据。
关于Weiss的代际公平三原则
美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华盛顿大学教授Weiss提出三个关于代际公平的基本原则。其中,“保护选择”原则强调每一代保护资源基础多样性的责任。“保护质量”原则指出每一代保护坏境质量的职责;“保护机会”原则强调每一代享有同样的机会来获得前辈的遗产。
“保护选择”被定义为资源基础多样性的保护,要实现这一原则,我们可为现存资源创造替代品、创造更有效的资源开发过程和新能源。如在20世纪末,发达国家再生资源产业规模为2500亿美元,本世纪初已增至6000亿美元,预计到2010年可达1.8万亿美元。1997年,荷兰已经建立了绿色证书交易制度
“保护质量” 原则并不意味着要环境一成不变,为了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消耗资源是必然的,但必须传给后代高水平的收入和为所耗资源开发替代品的技术知识以及转移污染物的方法,如环保技术和循环经济模式下的废旧资源利用技术等。
“保护机会”是以前两个原则为基础的,它强调每一代均应有平等的享有资源多样性和良好生存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选择”、“保护质量”的义务。
John Rawls的正义储存原则(just savings principle)
Rawls在处理代际正义问题时,提出了正义储存原则,其核心思想是合理储存率的确定以及世代都要按既定储存率流传遗产,以维持代际平衡。这一原则可被视为是代际间的一种相互理解,以便各自承担实现和维护正义社会所需负担的公平的一份。罗尔斯强调通过一种“单向恩惠”,来实现整体互惠,即代际公平
代内公平理论
代内公平是代际公平的基础,没有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就是空中楼阁。代内公平是不同地域、不同人群之间的公平,表现为国内公平和国际公平。
代内公平具有优先性和决定性
Kadak提出的“义务链”理论指出,近期的具体的风险要比长期的假设的风险有优先权。换个角度说,假设当代和下一代的利益都不处于危险境地,人们有义务保护后代的利益,即代际公平要以代内公平的实现为前提。Edith Brown Weiss也指出,代际公平是以代内公平为前提的,代内不公平延续到后代将导致更大程度的不公平。如果人们连当代人的利益都无力顾及,怎能期待他能关心下一代,怎样相信能通过当代人的代理来解决代际公平问题。
国内公平的理论观点
迄今对于国内公平的研究主要从两大方面开展,国内公平的影响因素和环境风险在不同地域、人群间的分布情况。美国研究成果总结出影响国内公平的因素有:种族不平等、经济地位不平等、工业活动和城市结构不协调等等。
国际公平的理论观点
西方发达国家一直认为资源环境的稀缺可通过自由贸易交换方法来解决,资源可“按需分配”。他们的可持续建立在发展中国家“不可持续”的基础上,主要表现为在自然资源利用上持“进口可持续性”和在环境容量占有上持“出口不可持续性”。进口可持续性是发达国家为了不耗损自身资本存量,从发展中国家进口自然资源来满足发展需要和保持自身资源储量。发达国家掠夺式地进口发展中国家的原材料,使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系统遭到严重被破坏的损失。如日本为保护本国森林资源,大量进口其他国家的树木原材料和制成品。出口国获得的贸易额都不足以补偿生态环境被破坏所造成的损失,这就使得出口国的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系统处于极度弱可持续状态。占全球人口26%的发达国家消耗的世界能源、钢铁、矿物和纸张等资源占全球消耗的80%,若以人均指标来衡量,差距更大,显然造成国际不公。所以,进口国应对出口国的损失给予补偿。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确定发达国家每年应拿出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7%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但是除少数几个国家兑现外,多数发达国家均没有兑现其承诺。针对该现象,国际环境组织要实行强制措施来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存在问题
概念及量化方法的研究有待深入探讨
国内外有关环境公平的概念多而不统一。纷繁芜杂的公平的定义甚至使专门研究公平的学者都感到困惑。直到今天,国外有关公平性的争论还在继续。国内学者对环境公平概念的理解和认识尚不统一。一方面表现在对公平本身概念认识上的不一致,存在有环境“公正”、环境“正义”、环境“平衡正义”等不同的观点。另一方面对环境概念范畴的界定不同,忽视环境的内涵比较广泛,,环境要素包含自然资源。因此,存在环境公平即环境质量公平的误区,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环境公平的概念。
从方法应用的区域来看,环境公平性主要集中评价全球、国家之间、国家内部的环境公平性,基于区域,特别是流域尺度的研究非常少。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环境公平的多要素综合研究欠缺
纵观国内外环境公平研究,大多侧重于某些单要素的环境公平研究,特别是空气质量、CO2 排放、水环境等有关环境质量和能源、食物消费等资源方面的单要素的公平性研究。其中,目前研究最深的是空气质量公平研究; CO2 排放公平是继空气质量公平之后开展研究比较多的领域。90年代以后,日益严峻的资源枯竭问题又引起了人们对资源环境公平研究的热潮。然而存在的问题是,人类生态系统是个有机的统一体,各环境要素之间,以及各要素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要素之间存在着十分复杂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关系。单一要素所代表的公平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而目前国内外对环境系统全要素或者说多要素的公平的综合量化研究仍未有突破性进展,国外进行研究的不多,仅有生态足迹方法用来评价资源消费多因素的研究案例。对环境公平和社会经济之间要素作用机理和变化规律进行系统研究的不多。因此,如何在环境公平研究中将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同环境紧密结合进行综合研究在理论上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
环境正义的概念提出至今,毕竟只短短20多年的历史,其理论和应用不可避免有其局限性。无论是理论探讨还是实证计算,环境公平研究都不够系统和深入,尚未形成从基本概念到量化方法的完善的理论体系。总结起来,环境公平研究在3个关键方面面临着困境:
过程机理不清楚——是什么原因或机理导致了环境不公平性继续增长。虽然美国环境正义根据环境不公正产生的经济因素、健康因素、地理因素、种族和社会因素探寻环境不公正产生的原因,由于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产生环境不公原因的多样性,环境不公平的过程机理很难理清楚。
调控措施制定的有效性——环境正义的解决方法呈现许多的不确定性。
评价方法不完善——如何构建可为决策服务的环境公平评价方法。因此,作为可持续发展首要原则的环境公平,还有待深入探讨。这使得本应该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而有效应用的环境公平,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纯理论性的研究和探索性的尝试,而不能有效地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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