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法典
法学领域术语
《瑞士民法典》(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缩略语为ZGB),1907年12月10日颁布,是继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11年的奥地利《一般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之后,又一部世界著名的民法典。
编纂过程
德法国民法典的对比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属于“民商分立”的模式,就是在民法典之旁,存在一个商法。实际上,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在制定这两个法典时,都曾考虑过如何处理当时早已存在的商事法律(在法国是17世纪就公布的《陆上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在德国是《普通商法典》)。结果是相同的:保留了商法典,使之与民法典并存。
其实瑞士也经历过这样的过程,但是结果不一样。这就形成了另一种模式。
形成过程
瑞士是联邦国家,组成联邦的各个州在15世纪末逐渐从神圣罗马帝国独立出来,集合到一起,在17世纪中叶得到欧洲诸大国的承认,但直到1848年才最终组成为瑞士联邦,制定了联邦宪法。在此之前,各州大多已有了自己的民法,有的是在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之上制定的,有的是以奥地利民法典为范本制定的。在各州的法典中,伯尔尼法典(1826—1831生效)和苏黎世法典(1853—1855生效)较有特色。因此,在联邦成立后,分权的传统仍很牢固,联邦宪法并不赋予联邦有统一私法之权。到19世纪初,虽然由于各州之间商业往来的需要与各州法律不同带来的不便,统一私法的要求日益迫切,但限于宪法的规定,这种要求无从实现。直到1874年,修改宪法,联邦取得在自然人的能力、婚姻、债法(合同与侵权行为)、汇票、破产等方面的立法权。据此,联邦于1874等制定《婚姻法》,于1881年制定《(自然人)行为能力法》(这两个法后来为民法典所吸收),又于1881年制定《瑞士债务法典》。后者是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典式法律,包括契约总则、各种契约、公司、商号、商业帐簿、汇票、本票、支票等规定。这个法典既包括了在法德各国属于民法的契约总则和各种契约,也包括了在法德各国属于商法的公司、票据、商号等规定,事实上就是一个民商合一的法典。它本来可以称为“商法典”,但为了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称为《瑞士债务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