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政府机关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 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原省安监局承担的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2.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综合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安全生产新闻宣传报道,及时报告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全省工矿商贸行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对中央在甘、省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产煤市州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全省煤炭生产能力核定和监管,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煤矿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对重大煤矿建设项目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负责指导、协调市州、县市区依法关闭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五)负责全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中央驻甘企业、全省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六)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组织全省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托承办特别重大事故审批结案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省生产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建设、管理。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一)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其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监督市州、县市区煤矿生产企业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管理;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外事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机关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老干部管理)、机构编制、财务和资产、行政经费、机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合作;负责全省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及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管理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规划科技处)。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和规程;拟订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审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负责全省生产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建设。承担规定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信息统计处)。
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信息、 执法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分解下达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及目标责任制和省政府其他相关指标的考核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综合协调工作; 承担安全生产网络信息管理、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特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备案工作。
(四)综合管理处。
负责组织全省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直属企业改革、改制;负责为煤矿服务的企业(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以及为企业提供保障的事业单位的综合管理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全省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关闭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小水电、电子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炼化、成品油管道)、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和备案登记工作;负责职权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安全监督管理四处。
负责省属煤矿企业生产准入和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煤矿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的初步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省属煤矿生产企业生产安全费用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缴纳工作。
(九)安全监督管理五处。
负责市州、县市区煤矿企业生产准入; 负责煤矿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的初步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区煤矿生产企业生产安全费用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缴纳工作;监督市州、县市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十)安全监督管理六处。
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有关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拟订并监督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地方性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综合管理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承担生产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0名。
(二)省煤炭工会工作委员会为省级系统工会,受省安监局党组和省总工会双重管理,以省安监局党组管理为主。保留省煤炭工会事业编制2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
(三)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行业设施保护监管和与有关单位、地方政府的利益协调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综合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调查处理职责。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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