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情报学会

甘肃省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

甘肃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Gansu Society and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GSSTI),是甘肃省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注册成立具有非营利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科技情报学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甘肃科技情报(信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发展历史
甘肃省科技情报学会成立于1978年会员510人,会员遍布各行业、各地区,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制度健全,是省内重要的咨询和信息机构、学会依托甘肃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竭诚为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广大会员及企业和科研机构无偿提供信息网络集成、信息资源建设、查新检索咨询、科技声像影视、信息技术培训、科技事务代理等方面的服务。1995年、1998年被中国科技情报学会评为省市先进学会,1998年被评为全国“百会之星”,2001年荣获全国省级“学会之星”称号。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团结组织广大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科技信息知识普及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科学技术情报(信息)事业面向社会,面向企业,面向市场繁荣发展。
业务范围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积极开展科技情报(信息)科学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探讨知识进步与信息的生产、传播与应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推动学科创新。
(二)大力普及科学技术和科技情报(信息)知识,组织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普活动,传播先进科技知识,推广科研成果。
(三)主动加强与各类信息机构,特别是与企业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开展中介服务,促进信息服务业向产业化发展。
(四)广泛开展与国内外科技信息团体和信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开拓合作渠道,争取合作项目。
(五)针对不同对象组织专业培训、继续教育活动,发现和培养优秀专业人才。
(六)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为发展科技情报(信息)事业做出重大贡献以及为学会活动积极工作的会员。
(七)发挥甘肃省科技情报学会联系地方分会和各专业分会及广大会员的纽带作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沟通行业间的联系。
(八) 编辑出版科技情报(信息)学术和科普书刊,与甘肃省图书馆学会联系,定期出版《图书与情报》。
组织结构
现任理事会于2003年9月换届,现有团体会员单位53家,会员500余人。学会主要负责人如下:
理事长:曹方
副理事长:李 廉
吴建平
党建武
秘书长: 师 刚
战略情报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曹 方
企业竞争情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党建武
文献资源共享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李 廉
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吴建平
组织章程
甘肃省科技情报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定名为甘肃省科技情报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Gansu Society and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GSSTI)。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甘肃省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注册成立具有非营利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科技情报学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甘肃科技情报(信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团结组织广大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科技信息知识普及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科学技术情报(信息)事业面向社会、面向企业和面向市场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办事机构设在兰州市平凉路531号,甘肃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邮编:73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积极开展科技情报(信息)科学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探讨知识进步与信息生产、传播与应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推动学科创新。
(二)大力普及科学技术和科技情报(信息)知识,组织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普活动,传播先进科技知识,推广科研成果。
(三)主动加强与各类信息机构,特别是与企业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开展中介服务,推动信息服务业向产业化发展。
(四)广泛开展与国内外科技信息团体和信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开拓合作渠道,争取合作项目。
(五)针对不同对象组织专业培训、继续教育活动,发现和培养优秀专业人才。
(六)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为发展科技情报(信息)事业作出重大贡献以及为学会积极工作的会员。
(七)发挥甘肃省科技情报学会联系地方分会和各专业分会
及广大会员的纽带作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沟通行业间的联系。
(八)编辑出版科技情报(信息)学术和科普书刊,指导《甘肃科技》、《甘肃科技纵横》出版发行,与甘肃省图书馆学会联合定期出版《图书与情报》。
(九)组织开展甘肃省科技情报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A.个人会员
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应技术职务以上的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从事科技情报(信息)工作或学习研究两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或有关的企业界人士。
B.团体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情报(信息)人员,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技情报(信息)组织,省直各专业厅(局、公司)情报(信息)机构、各市(州)科技情报学会及其它科研、教学及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或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须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团体会员须书面申请;
(三)个人会员须经本学会办公室批准,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会员注册后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或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
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层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讯方式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制定、审查学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负责筹措本学会的活动经费并监督其经费使用情况;
(六)奖励、表彰优秀学术论文、情报(信息)刊物、科普作品及优秀会员,组织评审甘肃省科技情报学会科学技术奖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2/3以上的到会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应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继任。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基本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支持;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
(三)会员会费;
(四)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拨款;
(五)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和甘肃省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常务理事单位800元/年,理事单位5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章程经2012年12月20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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