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01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办法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11月4日印发,印发之日起实施,该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五条。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甘政发〔2006〕79号),规范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速甘肃科技?新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甘肃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科技发展方针,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甘肃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和评估、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
(四)组织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重点实验室,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推荐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省科技厅。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申请新建省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
(二)实验室内部管理规章健全、管理科学,已形成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三)拥有若干名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团结进取的高素质科研队伍。
(四)实验场地相对集中,具备开展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六)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可以依托一个单位,也可依托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组建。联合组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单位需达成切实可行的联合协议。
(七)评估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优先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立程序:
(一)依据国家和甘肃省的发展规划和优势学科布局,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依托单位填报《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二)省重点实验室立项后即进入建设实施期,其所筹建设经费应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应采用招标方式购置。
(三)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应定期向省科技厅报告进展情况。
(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申请,省科技厅组织验收并向验收合格者颁发牌匾。
第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后备队伍。培育期为2—3年,培育期结束后评估合格的,进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不合格的,自动退出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序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设立程序参照省重点实验室进行。
第十一条 依托企业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省重点实验室的目标是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2届。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报省科技厅批准聘任,优先考虑甘肃省科技领军人才。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要经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管理、人才培养、人员聘任、学术交流、资产和技术管理、环境安全、财务管理、薪酬分配等。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省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学术委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1/3,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1/3。学术委员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学术委员优先聘任甘肃省科技特聘专家和甘肃省科技领军人才。学术委员会会议每2年至少召开1次。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省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按省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和研究领域,由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由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其他人员,受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负担。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省重点实验室按照“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国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省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重组、撤销须经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省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甘科计〔2009〕16号)每3年对省重点实验室组织1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对评估为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连续支持,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评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和依托企业、转制院所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各自的运行特点制定评估细则,进行分类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Gansu Province(依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2〕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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