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托是“身后信托” 的对称。委托人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并在委托人生前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托。属个人信托。无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都是委托人生前与受托人设定的,但遗嘱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等身后信托的法律效力要在委托人去世后才发生,而生前信托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发生法律效力。生前信托生效时由于委托人在世,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变更信托约款; 身后信托生效时委托人已去世,其信托约款是不可变更的。
目的
委托人设立生前信托的目的各不相同,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管理财产、处理财产、保全财产和增值财产。
管理财产
委托人由于时间、精力有限,无法亲自管理
利得财富财产,料理相关事务,便可设立生前委托,将有关事务委托给
受托人去办理,减轻委托人的负担。
处理财产
委托人想转换财产的形式或分配财产,如出售原来的财产,向
受益人交付财产等,这就会涉及到财产的出售方式、价格、时间等,还要涉及到相关税收或其它法律问题。
保全财产
保全财产指委托人通过财产的信托,利用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其财产。财产信托出去以后,在信托期间由受托人持有,并由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委托人便不再对信托财产拥有处置权,
委托人在信托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便不会影响到信托财产,从而保全了这部分财产。同时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是由委托人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享受已定的权利,这样也能达到保全
信托网财产的目的。
增值财产
委托人把
财产信托给有丰富
理财经验的
受托人,由受托人经营,达到增加收益增值财产的目的。通过个人生前信托业务受托人利用自身的能力和经验及其它优势为委托人管理经营
信托财产,既减轻了委托人的负担、解决了委托人的困难,又能提高财产的收益。
法律效应
「信托」(TRUST),是有法律效力的安排,「生前信托」,顾名思义,是在生前设立,通常由律师制定信托文件,详细列明遗产安排指示和条款。
信托一般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大部份生前信托都属前者,即订立人在生时,可随时修改甚至取消。因此,该信托对订立者的税务及资产产权并无任何影响,亦不会对债务起任何保护作用。
生前信托内订明,将来夫妇中任何一方离世,属于死者的资产应如何处理。信托可指定由未亡人或子女继承产业,或指定其遗产全部或部份归入特别信托内,该信托称为「绕道信托」(BY-PASS TRUST),或简称为「B信托」,为不可撤销的信托,作用是保留死者的个人遗产免税额。
举个简单例子:夫妇有两个孩子,年纪还小,夫妇设立生前信托,将自住房屋及银行户口改由生前信托拥有,由夫妇作为共同
信托人(CO-TRUSTEE),任何一方离世后,其所属之资产便归入「B信托」,由未亡人作信托人全权,并可取得信托赚得的全部收益;未亡人本身的资产,则继续留在生前信托内,并继续为该信托之信托人。将来未亡人离世,信托内预先指定的「继任信托人」(SUCCESSOR TRUSTEE)便接过责任,将信托内的产业按信托条款处理,包括待子女成年后,将资产交予子女继承,之后,所有
信托结束。
信托契约
生前信托形式多样,业务处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其基本点都以信托契约为依据办理业务,信托契约全面明确地规定了
信托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及其关系。
个人生前信托契约的基本内容包括:
信托当事人
信托契约首先要明确信托的委托人、
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在
信托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他必须拥有财产的绝对所有权,否则便不能以此财产确立信托。
受托人在信托期间成为
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对信托财产拥有管理和处理的权力。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则是
信托收益的享用者。
信托目的
信托契约中应明确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应不违 反法律,不违反民族习惯、公共道德,并明确受益人接受此目的,受托人可以依据此目的执行信托契约。
信托财产
信托契约中要对信托财产进行详细的规定。首先要列明信托财产的性质、品种、数量、质量等,有关说明要明确详尽;其次要列明
信托财产转移的方式、时间,以便于
受托人行使相应的职责。
受托人权限
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内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有限的,他因信托财产而获得的权利是由委托人赋予的。信托目的不同,受托人的权限相应也有所不同。
受益人的权限
受益人享受
信托收益,同时也拥有相应的权利,比如对受托人的监督权等等,这些权利是由受益人在
信托关系中的地位来决定的。在信托契约中需要说明的受益人的权限主要是指明确受益人享受的信托收益。
信托期限
信托契约中要明确信托期限,信托期限可以是一个难确的时间区段,比如几年为限,也可以以信托目的是否实现为依据,即信托目的实现之时即为契约终止之时。
在营业性信托中,信托契约应明确受托人的报酬,例如计取报酬的标准、方法、金额,报酬的支付时间、方式都要明确规定。
一般而言,信托契约一经签订便不可随意撤销,委托人也不得随意中止受益人的资格。但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可在信托契约中明确保留条款,即保留对合同契约的撤销权利,保留改变受益人的权力,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依照契约中的保留条款
处理信托期间出现的意外变故。
好处
生前信托最重要的好处,是避免遗产需要通过法庭的认证手续。认证是一个公开的法律过程,令私隐权尽失。通常即使有遗嘱,亦要经过认证,才能由受益人
继承遗产,除了要花时间外,亦要按遗产总值交付认证费用,往往还要交由律师办理。在生前信托内的遗产,则完全无需通过认证手续。
生前信托内的B信托,能帮助保留(不是增加)死者本身的遗产免税额(为一百万元),故对省
遗产税亦有所帮助。
生前信托的附加文件,让家庭整体财务与医疗决定,预先有更妥善的安排。
由于生前信托是一个法律文件,故大家都应咨询
律师,由他按你家庭情况和个人需要设立。
主要作用
对拥有房地产的人士,生前信托可能是比较有效的遗产规划工具。信托的主要功用,是避免后人要通过法庭认证手续;此外,信托可指定将来透过A/B信托,去保留夫妇各自遗产免税额,是每人一百五十万元。
假如房地产由夫妇直接拥有,待两人都去世后,后人需要聘用
律师或
会计师,向法庭申请认证,法庭批准后才能将产权转移。认证除了要花钱和花时间外,还会失去私隐权。有些父母在生前将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子女,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认证,但却有税务和其他后遗症,尤其是假如房地产属于投资物业,更应该让子女通过
遗产继承,去达到省税的目的。
生前信托本身不能增加遗产免税额,但透过成立A/B信托,将属于死者的遗产放入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内,便可以利用死者本身的遗产免税额,将来即使产业大幅度增值,亦不会有
遗产税的问题。
生前信托最大的好处,是避免将来子女承继遗产时要通过认证(PROBATE)手续,但对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生前信托还可以为他们提供保障。
假如夫妇当中一人离世,另一人当然可以继续拥有产权,和子女们的监管权;可是,万一夫妇都离世,假如没有预先透过遗嘱或生前信托,去指定遗产的管理权和子女的
监护权,便要由认证法庭(PROBATE COURT)去按州法律作决定,而这些决定通常都是跟据亲属的亲疏关系,未必与您的愿望相符。
虽然在遗嘱中可以指定产权和子女监管权,但假如拥有房地产的话,即使有遗嘱亦要通过法庭认证,所以最好还是设立生前信托,在信托中清楚地指定一位信得过的继承信托人,并指定由他监管未成年子女。同时,在信托内也可以另指定一位候补的继承
信托人,当原来继承信托人不可以担当任务时,由侯补继承信托人补上。
由于生前信托通常可以随时更改,到子女成年后,父母到时可以考虑修改信托,让子女来作继承信托人。
避免遗产争议
通常父母在遗嘱或生前信托内,都会指定将来遗产由子女平均分配承继,可是,有部份父母,由于各种原因,给予不同的子女不同的遗产价值。例如,顾及某子女生活较困难,或者某子女对父母特别照顾,便将较多的资产分给他;另一方面,可能有令父母对子女某不满,便故意将该子女在遗嘱中删除,或给予比其他子女较少之产业。
虽然父母有自由去决定如何分配遗产,但分配不均可能为后人带来争执,失了和气,甚至对薄公堂,不时有人到法院为
遗产分配提出诉讼。
为了减少将来后人为遗产分配争执,如果不采用均分的方式,便要特别谨慎去避免争执。遗嘱较容易被争议所以找律师订立生前信托比较稳妥,有些家庭甚至将签署遗嘱或生前信托过程,用录像机录下为证,并录下律师对分配条款的解释。此外,在遗嘱中加上
不可争议条款,令提出争议的子女丧失
继承权,也是常用的策略。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经常对遗嘱作些微修改,用意是即使遗嘱受到争议,法院也会考虑到之前订立的遗嘱。
附加文件
生前信托文件,通常都会包括以下三份相当有用的附加文件:
倾注遗嘱(POUR-OVER WILL),作用是将没有放入生前信托的资产,将来都按生前信托条款处理。
财务管理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作用是在万一本人无力管理产业或作财务决定时,由代理人(AGENT)代为办理。
医疗授权书或预先医疗指示(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ⅣE),作用是万一自己无法作医疗决定时,由代理人代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