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是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七部门于2023年7月10日联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办法。
办法发布
令
第15号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5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12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2023年7月10日
办法全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第四条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五)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技术发展与治理
第五条 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
支持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六条 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制定。
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据资源。
第七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下称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三)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八条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过程中进行数据标注的,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准确性;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提升尊法守法意识,监督指导标注人员规范开展标注工作。
服务规范
第九条 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以下称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第十一条 提供者对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不得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不得非法留存能够识别使用者身份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
提供者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个人关于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其个人信息等的请求。
第十二条 提供者应当按照《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第十三条 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过程中,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保障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提供者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
第十七条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使用者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按要求对训练数据来源、规模、类型、标注规则、算法机制机理等予以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条 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境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网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 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
(二)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
(三)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生成内容的组织、个人。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取得相关
行政许可的,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外商投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答记者问
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制定《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时指出:“要重视通用人工智能发展,营造创新生态,重视防范风险。”二是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迫切需求。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问题。《办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明确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具体措施,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基本规范。三是推进实施法律规定的内在要求。制定《办法》,是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规定的重要要求,进一步规范数据处理等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问:《办法》坚持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提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问:《办法》中所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指什么?
答:《办法》中所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
问:《办法》对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有哪些考虑?
答:《办法》在治理对象上,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监管方式上,提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要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在促进发展具体措施上,一是明确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二是支持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三是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四是提出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据资源。
问:《办法》明确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办法》明确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问:《办法》规定的治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答:《办法》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此外,明确了数据标注的相关要求。
问:《办法》主要明确了哪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规范?
答:《办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规定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规定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并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明确提供者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有关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问:《办法》对投诉、举报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明确使用者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内容解读
专家解读|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精细化治理
2023年07月13日 20:02来源: 中国网信网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加速发展,不断催生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市场,赋能千行百业。与此同时,其暴露出的安全风险也引发了各国监管部门的广泛关注,意大利、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多个国家的数据保护监管机构对ChatGPT表达担忧或发起调查。近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我国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的专门立法,界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基本概念,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制度要求,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促进发展,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研发创新
新一代人工智能是推动科技跨越发展、产业优化升级、生产力整体跃升的驱动力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指出要加快新能源、人工智能、生物制造、绿色低碳、量子计算等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8日召开会议强调,“要重视通用人工智能发展,营造创新生态,重视防范风险”。
《办法》立足于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在总则中明确了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在技术发展与治理一章中提出了一系列鼓励措施。一是鼓励创新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丰富,可以与各行业深度结合,助力实现各行业智能化变革。《办法》明确提出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有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二是鼓励多方协作。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涉及多方主体,为此,《办法》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以及各个相关机构之间开展协作。三是鼓励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生成式人工智能尚处于发展阶段,而我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算法、芯片等技术研发方面起步相对较晚。《办法》一方面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另一方面鼓励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从而促进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四是鼓励资源共享。算力是支撑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底座”,数据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重要资源。为此,《办法》提出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的措施,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
二、划定底线,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向上向善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社会变革中的具有重要作用,但其可能存在的数据违法收集、知识产权侵权、生成虚假信息等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办法》积极回应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问题,明确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法律底线。一是不得生成违法内容。《办法》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强调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二是防止歧视。训练数据本身存在歧视内容、算法更倾向于某些特征值、标注人员的主观判断等因素可能导致歧视问题,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如边缘化弱势人群或者煽动仇恨与暴力。为减少歧视现象发生,《办法》要求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歧视。三是尊重知识产权和他人合法权益。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个人信息的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训练数据中如包括他人已发表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也可能给知识产权造成侵害。为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办法》强调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四是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和可靠性。自生成式人工智能面世之初,其存在的“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现象便引起了人们的警惕。这种虚假信息的产生很可能会误导用户,加剧社会对共享信息的不信任。如何保障生成内容的真实性,既是产业界为进一步扩大生成式人工智能商用范围需要克服的技术难题,也是监管部门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办法》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一要求充分体现了发展与安全并重的原则,符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原理与产业需要。
三、细化责任,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体系
生成式人工智能从研发到落地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包括训练数据处理、数据标注、提供服务等。清晰界定不同环节的要求更有利于降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安全风险,增强制度的可落地性。
《办法》明确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提供者是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在训练数据处理环节,提供者应当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在数据标注环节,提供者应当制定标注规则,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并对标注人员进行培训。在提供服务环节,提供者应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应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及时受理和处理个人关于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其个人信息等的请求;应履行用户管理义务,明确并公开服务适用情况,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技术,采取未成年人防沉迷措施,依法处置从事违法活动的使用者,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应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
四、强化披露,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手段
人工智能算法具有“黑箱”特性,表现为行为不可控、决策机制难以解释,给人工智能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为此,《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规范已经明确了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监管手段,提高算法的透明度与可问责性。
《办法》与现有规范一脉相承,延续了此前监管手段,同时明确了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健全了我国人工智能治理体系。一是明确了安全评估与算法备案要求。为有效应对算法“黑箱”问题,《办法》对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提出了安全评估与算法备案要求。二是明确了信息披露要求。《办法》明确了提供者应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对训练数据来源、规模、类型、标注规则、算法机制机理等予以说明。
《办法》是在区块链、汽车数据、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等立法之后,我国对新兴领域立法的又一次探索。《办法》充分协调了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提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鼓励措施,另一方面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底线,构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精细化治理体系,有利于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为世界贡献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作者:辛勇飞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所长)
《办法》提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
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明确了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总体要求。提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具体措施,明确了
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和数据标注等要求。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规范,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
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按照《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发现违法内容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等。此外,还规定了
安全评估、算法备案、
投诉举报等制度,明确了法律责任。
服务备案
2024年4月10日消息,网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有序开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工作,目前已有117个大模型完成这项工作。
2025年1月9日消息,据网信中国消息,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网信办已完成了对302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备案工作。这一举措是按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持续推进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