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

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的准则

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

影响因素
生育水平的高低既受政策因素的影响,也受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后者的影响力在逐步增强。还应该看到,随着各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尤其是工业化、现代化带来的人口生育观念转变等方面的影响,低生育已经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普遍面临的问题,也将成为我国面临的现实问题。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
政策内容
一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简称“一胎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二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三孩政策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政策法规
《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1980年)
1980年9月25日,党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简称“一胎化”),这标志着我国以“一胎化”为中心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启动。
基本国策(1982年)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年12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从此,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被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注:高风险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第二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注: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现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注:要保证“人口适度增长”、不是“不增长”、更不是“减少”!)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参考资料:人口不增长的生育率:发达国家为2.17胎,发展中国家为2.3胎,中国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
中共十八大报告(2012年)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均衡生育,是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最为可行也最为公平的选择;在发达国家实现代际均衡的生育率为2.17胎,在发展中国家实现代际均衡的生育率为2.3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理想的生育率是2.3胎。
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
“逐步完善人口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适应我国人口总量和结构变动趋势,统筹解决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视发展老龄事业,切实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
2013年,新华社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时,则决定启动“单独二孩”政策。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一、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四十多年来,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计划生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了资源环境压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人口众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必须认真贯彻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相关法律和本决议得到有效实施。
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2015年)
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中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其中: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1年5月)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并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2021年7月)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就“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出要求。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8月)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其中: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增加“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规定等。
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22年)
2022年3月28日,《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发布。《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2022年)
2022年8月,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方面提出了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等4项措施。
《指导意见》从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等3方面推动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发展。
《指导意见》主要从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两方面来进一步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
支持体系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建立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22年)
2022年8月,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国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研究并推进实施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写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2022年10月)
2022年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加强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有效遏制重大传染性疾病传播。
2024年10月25日,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出台文件《上犹县关于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及完善生育配套支持措施的实施方案(试行)》,给出了十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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