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泼尼龙片

甲泼尼龙片

甲泼尼龙片,适应症为糖皮质激素只能作为对症治疗,只有在某些内分泌失调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替代药品。

成份
本品主要成份为:甲泼尼龙,其化学名称为:11β,17,21-三羟基-6α-甲基孕甾-1,4-二烯-3,20-二酮。
其结构式为:
分子式:C22H30O5
分子量:374.48
性状
本品为白色片。
适应症
糖皮质激素只能作为对症治疗,只有在某些内分泌失调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替代药品。甲泼尼龙片可用于以下情况:
非内分泌失调症
1.风湿性疾病
作为辅助疗法短期使用(帮助患者度过急性期或危重期),用于:
银屑病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包括青少年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些患者可能需要低剂量维持治疗)
强直性脊柱炎
急性或亚急性滑囊炎
急性非特异性踺鞘炎
急性痛风性关节炎
创伤后骨关节炎
骨关节炎引发的滑膜炎
上踝炎
2.胶原疾病
用于疾病危重期或作为下列疾病的维持治疗:
系统性红斑狼疮
全身性皮肌炎(多肌炎)
风湿性多肌痛
巨细胞关节炎
急性风湿性心肌炎
3.皮肤疾病
天疱疮
大疱疱疹性皮炎
严重的各类红斑病(Steven-Johnson 综合症)
剥脱性皮炎
覃样真菌病
严重的银屑病
严重的脂溢性皮炎
4.过敏状态
用于控制如下以常规疗法难以处理的严重或损伤机能的过敏性疾病:
季节性或全年性过敏性鼻炎
血清病
支气管哮喘
药物过敏反应
接触性皮炎
异位性皮炎
5.眼部疾病
眼部及其附件严重的急慢性过敏和炎症反应,例如:
过敏性角膜边缘溃疡
眼部带状疱疹
前视网膜炎
扩散性后房色素层炎和脉络膜炎
交感性眼炎
过敏性结膜炎
角膜炎
脉络膜视网膜炎
视神经炎
虹膜炎、虹膜睫状体炎
6.呼吸道疾病
有症状的肺部肉芽肿
其它方法不能控制的吕弗勒氏综合症(Loeffler’s Syndrome)
铍中毒
与适当的抗结核化疗法合用于暴发性或扩散性肺结核
吸入性肺炎
7.血液病
成人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成人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
获得性(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成红细胞减少症(RBC贫血)
先天性(红细胞)低增生性贫血
8.肿瘤
用于下列疾病的缓解治疗;
成人白血病和淋巴瘤
儿童急性白血病
9.水肿状态
用于无尿毒症的自发性或狼疮性肾病综合征的利尿及缓解蛋白尿
10.胃肠道疾病
帮助患者度过以下疾病的危重期:
溃疡性结肠炎
局限性回肠炎
11.神经系统
各类硬化症的急性恶化
脑部肿瘤引起的水肿
12.其它
与适当的抗结核化疗法合用,用于伴有蛛网膜下腔阻塞或趋于阻塞的结核性脑膜炎
累及神经或心肌的旋毛虫病
13.器官移植
内分泌失调疾病
原发或继发性肾上腺皮质不全(氢化可的松和可的松为首选药物,如有需要,合成的糖皮质激素可与盐皮质激素合用,在婴儿期,盐皮质激素的供给尤为重要)
先天性肾上腺增生
非化脓性甲状腺炎
癌症引起的高钙血症
规格
(1)4mg (2)16mg
用法用量
根据不同疾病的治疗需要,甲泼尼龙片的初始剂量可每天4mg到48mg甲泼尼龙之间调整。症状较轻者,通常给予较低剂量即可;某些患者则可能需要较高的初始剂量。临床上需要用较高剂量治疗的疾病包括多发性硬化症(200mg/天)、脑水肿(200-1000mg/天)和器官移植(可达7mg/kg/天)。若经过一段时间的充分治疗后未见令人满意的临床效果,应停用甲泼尼龙片而改用其它合适的治疗方法。若经过长期治疗后需停药时,建议逐量递减,而不能突然撤药。当临床症状出现好转,应在适当的时段内逐量递减初始剂量,直至能维持已有的临床效果的最低剂量,此剂量即为最佳维持剂量。医师还应注意对药物剂量作持续的监测,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可能需要调整剂量:
病情减轻或加重导致临床表现改变;
患者对药物反应的个体差异
患者遇到与正在治疗的疾病无关的应激状况
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根据患者的情况在一段时间内加大甲泼尼龙片的剂量。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剂量需求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治疗的疾病和患者的反应作个体化调整。
隔日疗法(ADT)
隔日疗法是一种服用皮质类固醇的方法,即指在隔日早晨一次性给予两天的皮质类固醇总量。采用这种治疗方法旨在为需要长期服药的患者提供皮质激素的治疗作用,同时减少某些不良反应,例如对垂体-肾上腺皮质轴的抑制、类柯兴氏综合症、皮质激素撤药症状和对儿童生长的抑制。
不良反应
可能会观察到全身不良反应。尽管在很短期的治疗中极少发生,但仍应细心随访。这是类固醇疗法随访工作的一部分,并非仅限于某一特殊药品。
糖皮质激素类药品如甲泼尼龙可导致的不良反应如下:
体液及电解质紊乱
常规和高剂量的氢化可的松和可的松可产生盐皮质激素作用,除非在高剂量下,合成类衍生物很少发生类似作用。限钠、补钾的饮食可能是必要的,所有类固醇类药物都增加钙的排泄。
钠潴留
某些敏感患者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高血压
体液潴留
钾离子丧失
低钾性碱中毒
肌肉骨骼系统
类固醇性肌病
肌无力
骨质疏松:骨质疏松是与长期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有关的常见且不易察觉的不良反应。
无菌性坏死
压迫性椎骨骨折
病理性骨折
胃肠道
可能穿孔或出血的消化道溃疡
消化道出血
胰腺炎
食管炎
肠穿孔
可能会发生一过性的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及碱性磷酸酶的中度升高,但不导致临床症状。
皮肤病
伤口愈合延迟
瘀点和瘀斑
皮肤脆薄
代谢
因蛋白质分解造成的负氮平衡
神经系统
颅内压升高
假性脑肿瘤
精神错乱:使用皮质类固醇可产生的精神紊乱包括:欣快感,失眠,情绪不稳,个性改变,严重抑郁甚至明显的精神病表现。
癫痫发作
眩晕
内分泌
月经失调
引发柯兴氏症
抑制垂体-肾上腺皮质轴
糖耐量降低
引发潜在的糖尿病
增加糖尿病患者对胰岛素和口服降糖药的需求
抑制儿童生长
过敏反应
血管水肿
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可引发后房囊下白内障、青光眼和可能损伤视神经,并增加眼部继发真菌或病毒感染的机会。
为防止角膜穿孔,糖皮质激素慎用于眼部单纯疱疹患者。
眼内压增高
眼球突出
心血管
高剂量引起心动过速。
免疫系统
掩盖感染
潜在感染发作
机会性感染
过敏反应
可能抑制皮试反应
呼吸异常
高剂量皮质类固醇引起持续性呃逆
禁忌
全身性真菌感染。
已知对甲泼尼龙片或甲泼尼龙过敏者。
相关禁忌
特别危险的人群:
儿童,糖尿病患者,高血压患者和有精神病史的患者,某些传染性疾病如肺结核,或某些病毒引发的疾病,如:疱疹和波及眼部的带状疱疹,使用此药时,应进行严格的医疗监督并尽可能缩短用药期。(参见【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
特殊危险人群:
对属下列特殊危险人群的患者应采取严密的医疗监护并近可能缩短疗程。
-儿童:长期每天分次给予糖皮质激素会抑制儿童生长,这种治疗只可用于非常严重的病情。隔日疗法通常可避免或减少这一副作用。
-糖尿病患者:引发潜在的糖尿病或增加糖尿病患者对胰岛素和口服降糖药的需求。
-高血压病患者:使动脉高血压病情恶化
-有精神病史者:已有的情绪不稳和精神病倾向可能会因服用皮质类固醇而加重。
-因糖皮质激素治疗的并发症与用药的剂量和时间有关,对每个病例均需就剂量、疗程及每天给药还是隔日给药作出风险/利益评价。
-应尽可能缩短用药期限,慢性病的治疗应进行医疗观察(见【用法用量】)。在控制病情方面,应采用尽可能低的剂量。当可以降低剂量时,应逐渐减少。长期治疗的中断应在医疗监护下进行(逐量递减,评估肾上腺皮质的功能)。肾上腺皮质机能不全最重要的症状为无力、体位性低血压和抑郁。
-服用皮质类固醇治疗发生异常的紧急状况的患者,在紧急状况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须加大速效皮质类固醇的剂量。
-应用皮质类心醇可能会掩盖一些感染的征象,并可能有新的感染出现。皮质类固醇应用期间抵抗力可能下降,感染不能局限化。在身体任何部位由病原体引起的感染,如细菌,病毒,真菌,原生动物或蠕虫,都可能与单独使用皮质类固醇或联合使用其他能影响细胞免疫、体液免疫、中性粒细胞的免疫抑制物有关。这些感染可能是中度、重度,偶尔是致命性的。随着皮质类固醇的剂量增加,发生感染的几率也会增加。
-对于使用免疫抑制剂量的皮质类固醇进行治疗的患者,禁忌接种减毒活疫苗。另一方面,接种灭活疫苗及生物基因技术生产的疫苗,其效果会降低,甚至无效。对于接受非免疫抑制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患者,可按要求接受免疫接种。
- 服用皮质类固醇的患者不可接种牛痘,也不可接受其它免疫措施,特别是大剂量服用的患者,因为有出现神经系统并发症和缺乏抗体反应的可能性。
-甲泼尼龙片用于结核活动期患者时,应仅限于暴发性或扩散性结核病,这时皮质激素可与适当的抗结核病药物联用以控制病情。如皮质类固醇用于结核病潜伏期或结核菌素试验阳性的患者时,必须密切观察以防疾病复发。此类患者长期服用皮质类固醇期间应接受药物预防治疗。
-关于皮质类固醇治疗是否会导致消化道溃疡尚未达成共识,但服用糖皮质激素会掩盖溃疡的症状,使穿孔或出血在未感到明显疼痛时就出现。
-大剂量糖皮质激素会抑制宿主的抑抗力从而导致对真菌、细菌和病毒的易感性增加。
-逐渐递减用药量可减少因用药而产生的肾上腺皮质机能不全现象。这种现象可在停药后持续数月,因而在此期间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应恢复服药。由于盐皮质激素的分泌也可能被抑制,应同时补充盐分和/或盐皮质激素。
-若有下列情况应慎用皮质类固醇:可能立即穿孔的非特异性溃疡性结肠炎、脓肿或其它化脓性感染;憩室炎;刚行肠吻合术;消化道溃疡活动期或潜伏期;肾功能不良;高血压;骨质疏松;重症肌无力。
-甲状腺功能减退和肝硬化会增强皮质类固醇的作用。
-皮质类固醇治疗只有在参照人体生物检验报告和参数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使用(例如,皮下实验,甲状腺激素水平)
-无证据表明皮质类固醇会致癌、致突变和抑制生育能力。
-在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患者中曾有报道发生Kaposi肉瘤,停用皮质类固醇后可以临床缓解。
-运动员慎用。
能否驾驶和操作其它机器
尽管视力障碍属极少见的不良反应,但仍建议患者小心驾驶和操作其它机器。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一些动物试验表明,母亲服用大剂量皮质类固醇可能引起胎儿畸形。因未作过足够的人类生殖研究,因而只有在仔细衡量皮质类固醇的益处与它对母亲、胚胎或胎儿的潜在风险之后,才可用于孕妇、哺乳妇女或可能怀孕的妇女。
糖皮质激素只有在明确需要的前提下才可用于孕妇。如果在怀孕期间必须停用已长期服用的皮质类固醇(与其它长期疗法相同),停药过程必须逐步进行(参见【用法用量】)。然而对于某些疾病的治疗(如肾上腺皮质不全的替代治疗)可能需要继续,甚至增加剂量。因皮质类固醇很容易透过胎盘,故对怀孕期间用过大量皮质类固醇的母亲生育的婴儿,应仔细观察和评价是否有肾上腺皮质机能减退的迹象。
皮质类固醇对分娩的影响未知。
皮质类固醇随乳汁分泌。
儿童用药
参见【注意事项】、【不良反应】和【禁忌】中有关内容。
老年用药
参见【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药物相互作用
有益的相互作用:
-甲泼尼龙与其它抗结核化疗法联合,可用于治疗爆发性或扩散性肺结核及伴有蛛网膜下腔阻塞的结合性脑膜炎。
-甲泼尼龙经常与烷化剂、抗代谢药及长春花碱类药物联合用于肿瘤疾病如白血病和淋巴瘤。
有害的相互作用:
-糖皮质激素与致溃疡药物(如水杨酸盐和N.S.A.I.D)合用,会增加发生消化道并发症的危险。
-糖皮质激素可以提高水杨酸盐的肾脏清除率,可能会导致水杨酸盐水平降低,停用皮质类固醇可能导致水杨酸盐毒性。
-糖皮质激素与噻嗪类利尿药合用,会增加糖耐量异常及低血钾的危险。
- 糖皮质激素会增加糖尿病患者对胰岛素和口服降糖药的需求。
-对于使用免疫抑制剂量的皮质类固醇进行治疗的患者,禁忌接种减毒活疫苗。另一方面,接种灭活疫苗及生物基因技术生产的疫苗,其效果会降低,甚至无效。对于接受非免疫抑制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患者,可按要求接受免疫接种。
-服用皮质类固醇的患者不可接种牛痘,也不可接受其它免疫措施,特别是大剂量服用的患者,因为有出现神经系统并发症和/或缺乏抗体反应的危险。
-皮质类固醇与乙酰水杨酸联合用于凝血酶原过少的患者时应谨慎。
-大环内酯类药物如红霉素和酮康唑可以抑制皮质类固醇的代谢。可能需要调整皮质类固醇的剂量以避免药物过量。
-与巴比妥酸盐、苯丁唑酮(保泰松)、苯妥英、卡马西平或利福平联用时可以导致皮质类固醇代谢加速,作用降低。
-皮质类固醇可以提高或降低抗凝剂的效果,需持续监测凝血功能。
-环孢霉素与甲泼尼龙联用时曾观察到惊厥发生。这两种药物合用时可以互相抑制对方的代谢,因而,当仅仅联合使用这两种药物时,惊厥及其它副作用的发生频率可能会更高。
药物过量
未发现甲泼尼龙片急性过量引起的综合征。长期重复服药(每天一次或每周数次)可能导致柯兴氏症。甲泼尼龙可经透析排除。
药理毒理
甲泼尼龙属合成的糖皮质激素。糖皮质激素扩散透过细胞膜,并与胞浆内特异的受体结合。此结合物随后进入细胞核内与DNA(染色体)结合,启动mRNA的转录,继而合成各种酶蛋白,据认为全身给药的糖皮质激素最终即通过这些酶发挥多种作用。糖皮质激素不仅对炎症和免疫过程有重要影响,而且影响碳水化合物、蛋白质和脂肪代谢,并且对心血管系统、骨髓和肌肉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也有作用。
作用于炎症和免疫过程:
糖皮质激素的大部分治疗作用都与它的抗炎、免疫抑制和抗过敏特性有关,这些特性会导致下列结果:
-减少炎症病灶周围的免疫活性细胞
-减少血管扩张
-稳定溶酶体膜
-抑制吞噬作用
-减少前列腺素和相关物质的产生
4.4mg醋酸甲泼尼龙(4mg甲泼尼龙)的糖皮质激素样作用(抗炎作用)与20mg氢化可的松相同。
甲泼尼龙仅有很低的盐皮质激素样作用(200mg甲泼尼龙等价于1mg脱氧皮质酮)。
对碳水化合物及蛋白质代谢的作用:
糖皮质激素具有分解蛋白质的作用,释出的氨基酸经糖异生过程在肝脏转化为葡萄糖和糖原。由于外周组织对葡萄糖的吸收减少,导致血糖增高和糖尿,有糖尿病倾向的患者尤其明显。
对脂肪代谢的作用:
糖皮质激素具有分解脂肪的作用,该作用主要影响四肢;另外,糖皮质激素又具有脂肪合成的作用,该作用在胸部、颈部和头部尤为明显。所有这些导致了脂肪的重新分布。
皮质类固醇的最大药理作用出现在血药峰浓度之后,表明其大部分作用是通过改变酶活性引发的,而不是药物的直接作用。
药代动力学
人体内小肠灌注实验证明,类固醇主要在小肠近端被吸收,远端吸收率约为近端的50%。
甲泼尼龙在体内与白蛋白和皮质素转运蛋白形成弱的、可解离的结合。结合型甲泼尼龙约为40%-90%。甲泼尼龙与可的松同样经肝脏代谢,主要代谢产物为20β-羟基甲泼尼龙和20β-羟基-6α-甲泼尼龙。这些代谢产物以葡萄糖醛酸盐、硫酸盐和非结合型化合物的形式随尿液排出。结合反应主要在肝脏进行,少量在肾脏进行。
贮藏
密闭,15℃-25℃保存。
包装
4mg: 30 片/盒,30 片/瓶
16mg:20 片/盒,50 片/瓶
有效期
60个月。
执行标准
进口药品注册标准JX2010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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