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规定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是2004年10月1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规定。

政策全文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电影产业,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准入,增强电影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电影业繁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经营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进出口业务及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参与经营电影制作、放映业务的资格准入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为全国电影制片、发行、放映、进出口经营资格准入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电影制作
第五条国家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一)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二)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首次拍摄电影片时须设立影视文化公司,由影视文化公司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1.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均有资格申领《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2.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制作影片的资金来源证明、拟摄制影片的文学剧本(故事梗概)一式3份;
3.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摄制资格及电影文学剧本(故事梗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4.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享有影片一次性出品权。出品人可独立出品,也可与其他制片单位(含影视文化单位)联合出品;
5.《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实行一片一报制度。
(三)已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独或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1.已经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2部以上电影片;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还要提供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投资摄制2部电影片的《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四)符合(一)、(三)项的,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广电总局备案;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六条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方)合资、合作设立电影制片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申请设立合营公司,由中方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中方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或已取得2个《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
(二)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
(四)符合(一)、(二)、(三)项的,由中方向广电总局提交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营各方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等。广电总局依法予以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文件并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
(五)符合(一)、(二)、(三)、(四)项的,由中方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及本条(四)中所列文件,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六)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公司,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享有与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联合设立电影技术公司的还要提供合同、章程、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符合(一)、(二)项的,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广电总局备案;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九条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方)合资、合作设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经国家批准的省市可以控股;
(三)符合(一)、(二)项的,由中方向广电总局提交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营各方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等。广电总局依法予以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文件;
(四)符合(一)、(二)、(三)项的,由中方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及本条(三)中所列文件,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五)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十条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2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2部电视剧;
(三)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四)符合(一)、(二)、(三)项并向广电总局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全国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省(区、市)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十一条广电总局依照关于发行放映国产影片的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对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允许电影院线公司以紧密型或松散型进行整合。鼓励以跨省院线为基础,按条条管理的原则重新整合。不允许按行政区域整体兼并院线。院线整合报广电总局审批。
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一)以参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参股单位须在3年内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以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控股单位须在3年内投资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单独组建省内或全国电影院线公司的,组建单位须在3年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二)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十三条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
(一)凡在省(区、市)内与20家以上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等签订电影供片协议的,可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一条省(区、市)内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
(二)凡在不同省(区、市)与30家以上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等签订电影供片协议的,可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设立一条跨省(区、市)的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
(三)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在全国农村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在城市社区、学校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第十五条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须报县级以上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电影院依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管理。
第四章 电影进出口
第十六条电影进口经营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企业专营。进口影片全国发行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具有进口影片全国发行权的发行公司发行。
第十七条鼓励影片摄制单位多渠道出口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国产影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广电总局、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0起施行。广电总局《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0号)、《关于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83号)同时废止。
规章修订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 3 号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蔡赴朝   2015年8月28日
15、《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  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需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删去第五条第三项第2小项,相应调整之后各小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九条第三项中的“资信证明”。
内容解读
广电总局和商务部近日联合发布《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两项规定开创了两个“第一”:第一次提出社会资本可以成立电影制片公司和电影技术公司;第一次提出外资可以通过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电影技术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公司。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明确,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规定》明确,境外专业广播电视企业与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境内其他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境内合资、合作设立专门从事或兼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业务的企业。规定中指出,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符合国家制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的发展布局规划。中外合作各方均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中方应有一家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设立专门制作动画片的合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合营企业中的中方一家机构应在合资企业中拥有不低于51%的股份。法定代表人需由中方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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