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于机关行政编制5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

领导成员
副局长 王平宇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做好人力资源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定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制度和标准,促进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市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定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市(回市)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研究拟定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拟定实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定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奖惩、任免、培训、辞职辞退等工作。
(十四)拟定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定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监督全市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五)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奖惩、任免、培训、辞职辞退等工作。
(十六)拟定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并拟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十七)完善全市公务员考核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市直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工作、检查督导县(市)区政府绩效评估工作。
(十八)拟定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指导组织全市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十九)完善全市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二十)拟定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二十一)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以下政府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负责公务员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二)代市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二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协助局领导督查、查办和综合协调局内各职能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业务工作和工作目标落实与完成情况;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公文管理、信息报送、外事、机要、保密、档案、文印、后勤、保卫、安全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处理党委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和软环境工作;负责制定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社保基金管理办公室)。
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汇编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并负责管理局机关专项经费;管理局属国有资产;指导监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组织监督各项劳动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实行社会保险内部审计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监察科。
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与研究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组织开展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培训、咨询服务和宣传工作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有关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审核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审核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人事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人事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制定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承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负责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险普法及法律咨询工作。贯彻执行国有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负责全市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的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四)行政审批科。
负责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工勤人员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因病退休、退职审批;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工资及其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审批;市政府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工勤人员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市政府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聘任)公务员或工作人员审批;市直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审批。负责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职工退休审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核准及核发《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人跨地区调动审批;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初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
(五)劳动关系与工资福利科。
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政策;拟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企业职工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省际间流动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执行国有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制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参与市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完善全市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研究国家、省工资福利政策,协调、指导、监督行政审批科工资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结合白山市实际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办法;负责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调解仲裁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
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七)公务员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考试录用、定岗定员、轮岗交流、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考核考察、职务升降、竞争上岗、奖励惩诫等工作。具体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市直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指标的核定和考核结果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审核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行政奖励计划和系统表彰奖励计划的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公务员享受奖励表彰有关待遇的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市直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科级领导职务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和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级别确定工作;负责市直机关系统奖励资金的审批工作;负责代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
负责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聘任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及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公务员信息库的管理工作。
(八)培训教育科。
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各级、各层次培训教育基地,综合协调有关培训机构,负责普法教育的协调、贯彻和落实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科。
研究拟定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规定,编制安置计划并负责落实;组织市直(中省直驻白山单位)单位接收和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负责为军队转业干部统建住房等有关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拟定实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办市政府军转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外国专家管理科)。
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组织选拔;负责专家来市(回市)定居等管理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吸引留学人员回市工作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有关政策,负责留学人员回市安置、跨地区跨部门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省和国外、省市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筹协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负责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考核和聘任工作;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指导有关系列职称考试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外国专家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负责受聘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来市工作有关工作;负责对外国专家聘用单位的资格审查;建立国外人才信息网络,与国外官方机构及其他组织开展相关交流与合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外国专家工作。
(十一)养老与失业保险科。
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备案制度;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完善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定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二)医疗保险科。
拟定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指导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军转干部、退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政策调整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三)工伤保险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市区事业、企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承担全市因病或非因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申报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因病、非因工申请退休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根据文件规定,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执行国家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程序。
(十四)就业促进科。
拟定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定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市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流动、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务输出与输入方面的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五)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指导下,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制定全市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规划及政策。
(十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奖惩、职务任免、辞职辞退及申诉、控告等工作。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定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市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奖励表彰有关待遇的审核确认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奖励资金的审批工作。
负责事业单位人才信息库的管理工作。
(十七)人力资源市场科(引智项目管理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劳动力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定国(境)外、市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我市的管理;拟定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拟定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拟定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政策,指导监督全市人员调配工作。
提出我市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配置计划;具体落实人才流动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市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拟定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和省市特需人员的调配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中省直机关(中省直驻白山单位)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从白山市以外选调干部和接收大学毕业生事宜;按规定和要求解决市直机关(中省直驻白山单位)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及配偶、子女就业等问题。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聘请国(境)外专家和出国(境)培训的法规和相关政策;拟定全市智力引进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市重点聘请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项目,拟定并落实全市聘请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计划;负责智力引进成果的推广和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引智经费的管理、使用、监督和检查。
所获荣誉
2023年8月5日,被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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