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

法律术语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定义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犯罪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不起诉的情形及处理】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释放被不起诉人】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一百八十二条【对符合特殊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撤销案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撃息作出处理。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与法律意义》(2018.4.20)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要视事实、证据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对于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形式,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其中,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是作有罪处理还是作无罪处理存在认识分歧,有必要进行探讨。
一、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相对不起诉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法总则规定免除处罚情节。如,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68条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规定免除处罚的情节。如,刑法第383条第3款规定对犯贪污罪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虽然没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但检察机关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和犯罪嫌疑人表现,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经过对案件事实审查,根据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动机等,认为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和社会危险性不大,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体现宽严相济、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有效分流案件、提升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对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内容均使用了“犯罪”情节轻微。有人据此认为,相对不起诉是在认定犯罪前提下对案件作出有罪处理。
其实,这是对相对不起诉的误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因此,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只能是按“无罪化”或“非罪化”处理的,绝不能认为是作有罪处理。相对不起诉案件对应的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一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确认,即检察机关经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确定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二是相对不起诉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认识,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行为人没有犯罪记录存在。三是“犯罪”一词在日常生活乃至法律上存在多种含义和维度的使用与理解,但从刑事诉讼的意义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证明与确认。正如有关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中对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3款如此阐述: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决定不起诉的人是作为无罪处理的。
综上,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是对行为人作出无罪处理。与此同时,对于行为人需要被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常见问题
(一)不起诉决定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1)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2)案由和案件来源;(3)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4)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5)有关告知事项。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二)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涉案财产和被不起诉人如何处理?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债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三)不起诉决定是否也要公开宣布和送达?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实践热点
(一)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三)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由于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是确定被不起诉人构成了犯罪,只是因为情节轻微才不予刑罚,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酌定不起诉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四)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怎么处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案例剖析
【案情简介】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陶某、周某等14人(另案处理)利用在某橡胶(中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科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全国25家公司卡客车轮胎销售代理公司的林某某等32名经办人员,在对该公司生产的品牌轮胎售后理赔服务过程中,采用虚假判定轮胎质量等手段,将代理商无质量问题轮胎判定成符合公司“三包”理赔的情形,致使该公司做出理赔,造成该公司损失2400万余元。上述25家代理商32名经办人员参与职务侵占金额在9万元至322万元不等。该公司生产的品牌轮胎因其质量及品牌优势,在我国轮胎市场销售始终占据主要席位,销售网络遍及全国。本案所涉及的25家销售代理公司运营着该公司全国80%的销售网络,且其中多家公司为注册资本过千万的民营企业。涉案32名经办人中,有12人为公司法人代表、有18人为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经营人,案件的办理直接关系着该公司与涉案民营企业的发展命运。
【调查与处理】案发后,上述25家代理商32名经办人员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对该公司进行退赔,取得其谅解。常熟市检察院经审查,对14名内部人员建议判处实刑,均得到法院采纳,对12名积极参与、涉案金额巨大的经办人,也充分考虑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后果,建议适用缓刑。
同时,该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将被迫参与虚假理赔、非法获利用于企业运营等主观恶性较小的经办人与提出犯意的该公司内部人员进行区分处理,结合涉案人员参与犯罪的原因动机、涉案金额、自首、从犯、退赔情况、认罪认罚等情节,在广泛听取被害单位和地方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于2018年10月18日,对林某某等20名情节较轻的涉案企业经办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本案系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串通共同职务侵占案件,且涉及到轮胎的“三包”理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该案中代理商系应被害单位员工要求配合而参与犯罪,代理商畏于其掌握判定职权而不敢拒绝,尽管构成犯罪,但主观恶性小。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简单的“一刀切”,不能“唯数额论”。(2)代理商的虚假理赔犯罪所得一半左右返给内部人员,剩余的大部分也是回馈给下面的二级经销商,用于维护客户、增加轮胎的销售,因此,相较于内部人员,代理商的恶性较小。(3)本案代理商具有自首、从犯情节,考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主要起配合内部人员的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且自愿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4)从保护企业产权出发,本案代理商均为被害单位在各省的一级代理商,构成其基础的销售渠道网络,若不加区分处理将对被害单位造成二次伤害。(5)在听取地方党委及被害单位意见时,地方党委及被害单位均提出希望对代理商从轻处理的意见。
综上,常熟检察院在苏州检察院指导下结合具体案情,将被动参与虚假理赔、非法获利用于企业运营等主观恶性较小的经办人与其他同案人员区分处理,结合涉案金额、自首、从犯、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对林某某等20名情节较轻的涉案民营企业经办人作相对不起诉。
【典型意义】1. 转变司法理念,不起诉标准不“唯数额论”。对于经济犯罪等数额犯,涉案金额常常是评判相对不起诉“情节轻微”的重要标准,但不能“唯数额论”,应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充分考虑案件处理对被害单位的影响。涉企刑事案件办理的初衷之一是保护被害单位的财产性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如果涉案人员全部“入罪即诉”“一诉了之”,看似符合法律规定,但将导致了被害单位陷入经营困境,违背办案初衷。另一方面,全面评估案件处理是否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由于涉案企业众多,有些人虽然金额较大,但结合具体情节从全案来看情节较轻,如果全部起诉判处刑罚,则打击面过宽,将对过多的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导致罪责刑不一致。常熟检察院突破常规“数额”标准,通过对约2/3的代理商经办人作相对不起诉,使得被害单位的销售网络得到平稳延续,将对代理商正常经营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2.结合预防职能,提供针对性“检察产品”。第一,提出检察建议,优化营商环境。常熟检察院通过与代理商核实并走访多家企业,了解到在某些地域确实存在因理赔环节监管不利而产生的企业随意制定理赔标准、技术人员收受回扣等问题。为此,常熟检察院主动向被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通过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采取引入第三方抽检机制,对特殊岗位采取轮岗制度、完善了线索举报及奖励制度等措施,降低轮胎销售理赔环节的违法风险,得到被害单位充分认可。第二,召开整改会议,警示预防犯罪。在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常熟检察院依托该院全类型犯罪预防平台,协助被害单位组织召开全国代理商大会,在警示教育的同时,对本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刑事政策运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并做了关于民营企业刑事犯罪风险与防范的专题讲座,为代理商提示潜在法律风险,得到代理商一致好评。
3.规范行业行为,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一方面,督促规范理赔标准,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本案的发生,部分原因在于被害单位存在理赔标准不明确、理赔流程不透明的问题。在常熟检察院的督促建议下,被害单位在案发后积极反思自身制度问题,制定了明确的轮胎销售理赔标准,并向代理商公示,全国各级代理商均可按理赔标准申请理赔,促进了轮胎销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及时回访涉事企业,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为进一步规范涉案民营企业的经营销售行为,确保企业在合法合规中提高竞争力,常熟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部分代理商进行了回访,听取其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并与被害单位达成意向,以定期邀请该公司代理商参观犯罪预防基地、听取犯罪预防讲座等形式,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相关词条
绝对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撤诉 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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