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商品

以知识为主要内涵的商品

知识商品是以知识为主要内涵的商品

概念
知识商品是用于交换的知识劳动的结果,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经过人类的脑力劳动体力劳动的加工转化的既具有使用价值又具有交换价值的知识劳动产品和知识性劳动服务,即知识商品包括作为商品的知识和知识性劳动。
经济特点
二十一世纪将是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世纪。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也是以知识为主要产品与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经济。这种经济直接依赖于知识和信息的生产、扩散和应用。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知识与信息在社会商品价值创造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知识与信息已经成为独立存在的知识形态商品。新的知识产业已经出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中除了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商品之外。还存在着以知识形态存在的商品。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问题:知识形态的商品,它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如何表现?价值量如何决定?它的生产与交换过程与其它商品有什么区别?知识的商品化是好事还是坏事?正确地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和改革,会使我国知识产业健康和迅速地发展,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自从人类社会诞生以来,物质产品自然是人类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共同成果。然而,自从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产生明显分工以后,知识作为脑力劳动的特殊成果明显区别于物质产品,并且可以独立于物质产品之外。各种科学理论(物理学、电磁学、化学、原子能学、生物学、天文学、管理科学等等)的建立一方面是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技术飞跃和社会进步的前提。在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中,脑力劳动者提供的知识产品(各种理论、观点、方法、工艺、配方、设计……)同样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到物质生产过程中去,成为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种“软件”。在信息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时代里,知识和物质材料同时进入社会生产过程,形成各种产品以供人们的物质和精神消费。同样的物质材料由于设计(或工艺、配方)的不同,得到不同的价值,其增殖的部分只能说是来源于知识。
知识产品与其他物质产品的再生产过程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之点,物质产品的使用价值是一次性消耗,而知识产品可以通过不断的积累、压缩、扩充,把其中的有用部分提炼、浓缩,保存在新的知识产品中,从而成为是人类世代相传的财富。任何社会生产活动赖以进行的物质资科绝大部分就是当年或上年生产的产品,至多不会超过几代人的历史,而指导这些生产活动进行的经验和知识却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几十万年人类智慧的结晶。这是人类社会能够加速前进的保证。知识产品具有可积累,可浓缩,可剪辑等特性,其使用寿命与包含的真理相对永久性成正比,物质产品除非改变其使用价值属性,否则其使用寿命是很短的,也很难积累,浓缩,剪辑遗留给下一代使用。
长期以来,传统的观念只是把物质产品当作商品,才具备价值。曾经有的同志认为:“知识……并不具有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知识产品的价值往往只以包含在物质载体的价值来体现。由于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否认知识有价值自然也就否定了知识可以成为商品。2018年,我们在面临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的挑战之时, 我们一方面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知识成为商品的一系列问题,例如,虽然科技知识已经进入市场,其知识产权也开始得到尊重和保护,但是,以服务于整个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为目的的基础研究和社会科学,其知识产权并未得到相应的肯定和保护,人们往往对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给以重奖,而对难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基础研究和社会科学成果则不舍得投入,使得我们的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不能同步,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各种社会弊端不能尽快减少和消除。
另一方面,还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区别和控制各种知识对人类社会的有益程度。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同步的观点出发,我们需要从政策上去鼓励人们多去继承、学习、创造对人民对国家有利的知识,防止和清除那些无聊、庸俗甚至于有害的东西。然而,首要的问题还是在于大胆承认知识可以成为商品。知识的商品化并不可怕,怕的是缺乏对知识商品的检测、鉴定和控制能力。要继续研究如何根据知识商品化过程中呈现的种种特点,使知识的商品化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加快发展我国的知识信息产业,让新兴的知识信息产业在我国呈现一个蓬勃发展、百花争艳的新局面。
价值
一、知识商品使用价值的特殊规定性
知识产品的使用价值在于能够降低或消除人们对主客观世界认识的不确定性,即其所具有的认知功能。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则不在于其所具有的认知功能,而在于通过其认知功能的发挥,可以使知识商品的拥有者获得一种生产超额利润或超额收益的能力。知识商品赋予其拥有者生产超额利润或超额收益的能力越强,知识商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量就越大;反之,知识商品赋予其拥有者生产超额利润或超额收益的能力越弱,知识商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量就越小。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应用性知识产品之所以能成为市场交易的对象,不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理论性知识产品之所以不能成为市场交易的对象,其因盖源于此。
勿庸置疑,知识产品一经产出,就会作为构成人类认识长河的一个个环节持续地存在下去,其使用价值不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知识商品则有所不同。虽然其所具有的其他非商品性知识产品也同样具有的认知功能这一使用价值不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但其具有而其他非商品性知识产品却不具有的生产超额利润能力这一使用价值则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这是因为,知识商品赋予其拥有者的生产超额利润的能力,是与拥有者对该知识商品的独占相关联的,一旦拥有者对知识商品的独占格局被打破,知识商品转化为共享知识产品,超额利润转化为一般利润,存续下去的只是作为一般知识产品的使用价值。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不仅会因独占转为共享而丧失,还会因具有更大使用价值的同类新知识商品的面世而部分丧失甚至完全丧失。如果新知识商品只能部分替代原知识商品,原知识商品便只是部分丧失其使用价值,表现为生产超额利润或超额收益能力的降低;如果新知识商品可完全替代原知识商品,原知识商品便会完全丧失其使用价值,不再具有生产超额利润或超额收益的能力。
知识商品使用价值量的状态,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领先程度的高低;二是独占性的强弱。其中任一因素的变动都会引起知识商品使用价值量的变动,任一因素的消失都会导致知识商品使用价值的丧失。既然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决定于拥有者所获得的生产超额利润的能力,那么,拥有者通过知识商品的使用所获得的生产超额利润能力的强弱便成为衡量知识商品使用价值量大小的尺度。因为知识商品生产超额利润的能力是潜在的,无法被人们的感官直接感知的,所以只能根据知识商品实际带来的超额利润量的多寡对知识商品使用价值量的大小进行度量。也就是说,知识商品赋予其拥有者生产超额利润能力的强弱是衡量知识商品使用价值量的内在尺度,拥有者通过该种能力的运用所实际获得的超额利润量的多寡则是衡量知识商品使用价值量的外在尺度。应该看到,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总的说来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差异。其原因在于,拥有者所获得的超额利润量不仅与知识商品使用价值量的大小相关,也与生产工具、劳动者、劳动对象、组织与管理等其他投入要素的状态相关,当人们用实际所获得的超额利润量去度量某知识商品使用价值量时,就可能发生高估或低估知识商品使用价值量的问题。为了使度量值尽可能准确,无疑应设法剔除其他投入因素对超额利润或超额收益量的影响。
二、知识商品价值与价值增殖的特殊规定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承担者。知识商品作为商品的组成部分,其使用价值同样是其价值的承担者。但把握知识商品价值的承担者时,有两点需要指出:一是知识商品价值的承担者不是知识的使用价值,而是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因为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会随知识商品的独占性、领先性的丧失而丧失,所以知识商品的价值也会随知识商品的独占性、领先性的丧失而丧失。二是知识商品的生命周期决定着知识商品价值的转移与补偿周期。知识商品的生命周期,即指知识商品的产出到其使用价值丧失所历经的时间。随着知识商品生命里程的推移,知识商品这一投入要素的价值如同固定资产的价值,也会逐渐转移到产出物中去,再通过产出物的出售获得相应的补偿。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商品价值的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不受自然垄断制约的商品生产的场合,比如工业,表现为在中等生产条件下生产单位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在受自然垄断制约的商品生产的场合,比如农业,则表现为在劣等生产条件下生产单位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
依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去阐释知识商品价值的本质,无疑是正确的,但并不等于在界定知识商品的价值实体与价值尺度时可以照搬照抄上述观点。广义的知识商品生产包括原创性知识商品生产与原创性知识商品的复制品生产两个环节。作为具有首创意义的且可以用作交换的人类的智力成果的原创性知识商品,一旦被生产出来,便意味着人类认识水平已达到了由这一智力成果所体现的高度。由于智力成果本身所具有的使用的非排他性,所以,再进行与其相同的智力劳动就是无价值、无意义的。概言之,原创性知识商品具有惟一性。
既然原创性知识商品具有惟一性,那么,便不存在生产同种原创性知识商品的厂商间的竞争,故而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价值量不是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是决定于生产该知识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对此推论,笔者不敢苟同。原创性知识商品所具有的惟一性,可能降低生产同种原创性知识商品的厂商间的竞争强度,却不能消除这种竞争。原创性知识商品具有惟一性,并不意味着生产同种原创性知识商品的厂商也具有惟一性。不同的厂商完全有可能不约而同地进行同种原创性知识商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由此构成相互竞争的关系。所不同的是,该类竞争的结果不是使原创性知识商品成本消耗平均化,而是那些先行获得专利保护的原创性知识产品得到社会认可,其消耗被视为有效消耗,其他厂商开发的同种产品则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其消耗被视为无效消耗。在这种情况下,先行获得专利保护的原创性知识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显然就是决定该种原创性知识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还应该看到,原创性知识商品所具有的惟一性,虽然抑制了生产同种原创性知识商品厂商间的竞争,却使生产具有相互替代关系的同类原创性知识商品厂商间的竞争上升为原创性知识商品生产竞争的主要形式。具体说来,当一批功效相同但技术路线不同的原创性知识商品被同时推向市场时,因为该批原创性知识商品的功效是相同的,所以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其市场价格也应该是相同的。这样,便可能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那些实际生产耗费大于其市场价格的原创性知识商品所实现的价值会小于其实际生产耗费;二是那些实际生产耗费小于其市场价格的原创性知识商品所实现的价值会大于其实际生产耗费;三是那些实际生产耗费等于其市场价格的原创性知识商品所实现的价值会等于其实际生产耗费。在利益驱动与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同类原创性知识商品的物化劳动与活劳动耗费便具有一种平均化趋势。
从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开发原创性知识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这一观点出发,是否可得出原创性知识商品复制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原创性知识商品复制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结论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原创性知识商品复制品的价值量应该是原创性知识商品价值的摊销额与生产复制品时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所形成的价值增量的总和。在生产复制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既定的前提下,原创性知识商品复制品.
价值的大小与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价值摊销额的大小正相关。知识商品复制品的数量越多,单位复制品中的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价值摊销额就越小,原创性知识商品复制品的价值就越小;反之,知识商品复制品的数量越少,单位复制品中的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价值摊销额就越大,原创性知识商品复制品的价值量也就越大;知识商品复制品数量趋于无穷大,单位复制品中的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价值摊销额便趋近于零,原创性知识商品复制品的价值也就近乎由生产复制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
三、知识商品价格的特殊规定性
对同一事物考察的角度不同,所得到的价值判断也不同。对原创性知识商品考察的角度不同,得到的价值判断也不同。比如,从需求的角度,可以得到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判断;从供给的角度,可以得到原创性知识商品的劳动价值判断。从需求与供给综合的角度,可以得到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交换价值判断。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原创性知识商品与任一其他商品的交换比率。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价格,则是原创性知识商品与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换比率。
既然原创性知识商品具有惟一性,那么,原创性知识商品的有效供给者必然具有惟一性,进而,原创性知识商品生产也必然具有垄断性。但这种垄断,不是一种完全垄断,而是一种非完全垄断。其原因在于,原创性知识商品的有效供给者虽然是惟一的,具有相互替代关系的原创性知识商品的有效供给者却不是惟一的。围绕具有相互替代关系的同类原创性知识商品所展开的有效供给者之间的竞争,无疑会不同程度地打破供给者对原创性知识商品价格的垄断,赋予原创性知识商品价格以非完全垄断价格的性质。
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价格作为一种垄断价格,无疑会使其生产经营者在专利保护期内稳定地获得一笔超额利润。然而,原创性知识商品生产经营者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并不是原创性知识商品所带来的超额利润的全部。在原创性知识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和原创性知识商品的拥有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分割原创性知识商品的超额利润的关系,其分割比率则与原创性知识商品价格的形成、变动过程密切相关。在商品市场上,尽管供给者之间、需求者之间的竞争都会对商品价格的形成及其变动产生影响,但对商品价格的形成及其变动具有主导性作用的仍然是需求者与供给者之间的竞争。需求者之所以会产生对原创性知识商品的需求,是因为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使用能够给其带来超额利润,否则,他就会去使用那些无须付费,又无须承担任何风险的常规知识与常规技术,而不会去购买那些既要付费,又要承担风险的先进知识与先进技术。正因为如此,那些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知识产品才可能作为商品来交换。在正常情况下,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供给者,占有的只能是原创性知识商品超额利润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被让渡给需求者。原创性知识商品的超额利润在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分割比率,是由原创性知识商品的市场供求状况来决定的。当原创性知识商品供不应求时,其销售价格会高些,供给者占有超额利润的比率会大些;原创性知识商品供过于求时,其销售价格会低些,供给者占有超额利润的比率会小些。当原创性知识商品供求平衡时,原创性知识商品的超额利润在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分割比率则会按照平均利润率原则来确定。
知识产品使用的本身不具有排他性,但为了对知识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的激励,确保知识生产者的支出获得相应的补偿,却有必要通过私有产权制度安排赋予那些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知识产品以使用的排他性,由此便产生了知识产品的先天共享性和知识商品的后天排他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知识商品使用权交易这一方式应运而生。在以知识商品的使用权作为交易对象的经济活动中,知识商品的生产者在继续保有知识商品所有权的同时,可以把知识商品的使用权出售给单个需求者,也可以把知识商品的使用权出售给多个需求者;可以把知识商品在法定保护期内的使用权一次性出售给需求者,也可以把知识商品在法定保护期内的使用权分期出售给需求者。知识商品使用权的出售方式不同,其出售价格也不相同。一般说来,使用权的让渡对象越多,让渡的期限越短,使用权的约束条件越苛刻,其价格就越低;反之,使用权的让渡对象越寡,让渡的期限越长,使用权的约束条件越宽松,其价格就越高。
既然知识商品所有权的转让是知识商品全部权益的出售,知识商品使用权的转让是知识商品部分权益的出售,那么,知识商品所有权的价格就应该等于知识商品使用权价格的总和。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知识商品所有权价格与其使有权价格总和相等,必须满足两大条件:一是知识商品所有权的购买者与知识商品使用权的购买者对知识要素单位产出的净收益具有完全相同的预期;二是知识商品所有权的购买者与知识商品使用权的购买者对知识要素的总产出具有完全相同的预期。由于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这两个条件近乎不可能具备特别是不可能同时具备,知识商品所有权价格不等于知识商品使用权价格总和便成为常态,所以才有必要对所有权交易与使用权交易两种方式进行比较、权衡与优化选择。在进行二者的优化选择时,笔者认为,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知识商品现期市场需求与预期市场需求的差异。一般说来,如果知识商品的预期市场需求大于现期市场需求,出售者宜采用让渡使用权的方式,购买者则宜采用购买所有权的方式;如果知识商品的预期市场需求小于现期市场需求,出售者宜采用让渡所有权的方式,购买者则宜采用购买使用权的方式。
二是知识商品需求者的购买能力。购买能力越强,进行所有权交易的成功机率就越高;反之,知识商品需求者的购买能力越弱,进行所有权交易的成功机率就越低。至于现实的知识商品交易是采用所有权交易方式成交抑或采用使用权交易方式成交,则最终取决于在市场供求状态约束下的供求双方的竞争与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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