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书法家协会

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的群众团体

石家庄市书法家协会是石家庄市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属专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现任领导
主 席:肖建科
副主席:王利、王振国、王海博、牛建新、平保龙、刘晓军、李玉波、胡银山、姚静涛、唐思远、霍威
秘书长:平保龙(兼)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石家庄市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我市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属专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三贴近。团结全体会员在继承发扬我国书法艺术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勤于探索,勇于创新,努力用书法艺术表现时代精神弘扬民族文化,服务人民群众。为繁荣和发展石家庄市书法事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以团体会员名义参加石家庄市文学艺术联合会。并接受市文联的领导;以团体的资格加入省书法家协会并接受其领导;接受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石家庄市文联(石家庄市槐北路15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深入生活,进行书法艺术创作;(二)加强理论研究,做好普及和提高工作;(三)多出精品,以宣传爱国主义为主旋律,弘扬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新人、新事;为深化改革开放振奋精神而“鼓”与“呼”;(四)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全省举办的各种书法艺术展览、比赛和学术交流,鼓励大家努力学习、大胆探索、解放思想,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不同艺术风格、艺术流派;(五)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扶持“尖子人材”、不断壮大我市书法队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年满十八岁;(五)本人书法作品曾参加过省级展览一次以上者,或者省级报刊发表书法作品三次以上者;(六)本人书法、篆刻作品或论文参加本协会主办的展览二次以上;(七)本人书法论文在相当于省级报刊发表一次以上者;(八)本人从事组织领导者,以及理论研究、编辑教学工作有一定成绩或在本市有一定知名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要有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代表作三幅;(二)经本会主席团委员会讨论通过;(三)全国和省级书法家协会会员是本会的当然会员;(四)兄弟地区协会会员调本市工作的,按所在地区协会与本会级别相等,经本人申请可接纳为会员。在特殊情况下,本会有权直接吸收会员。(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服从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深入生活、创作理论研究及社会活动;(四)执行终身会费制新老会员一次性交清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两年不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经主席团委员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主席团委员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主席团委员会)。主席团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其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委员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主席团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导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委员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协会下设评审委员会、楷书委员会、行书委员会、草书委员会、隶书委员会、、篆书委员会、发展联络委员会、理论学术委员会等。各委员的主任由主席团推荐产生,在主席团领导下由秘书长协调开展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一)国家经费;(二)会费;(三)社会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赢利性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工作人员均为兼职,均属义务劳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从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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