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馆员

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职务名称

图书情报档案学科正高技术职称。研究馆员也叫做档案专业研究馆员。是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高级职务名称。任职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 5 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突出或有特殊业务技能者不受此限);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或其他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有较高水平的论著、译著; 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经验丰富,在本专业有较高威望,经考察证明能够承担研究馆员的职责。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各类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专职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人员。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成绩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学术专著1部(字数不少于20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或省授予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2.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1项在全国档案部门有较大影响的本专业某一领域重大研究成果。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工作经历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纂研究工作的人员,主持选题并担任过30万字以上汇编的编辑、审稿与制定方案,主持过3种(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二)从事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5个业务规范,主持完成5次以上重要档案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或主持完成2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
(三)从事开发利用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5个业务规范,并主持完成10次以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接待利用工作或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工作。
(四)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5种以上档案保管期限表,主持鉴定档案1000卷以上。
(五)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5个技术规范或标准,主持5项以上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本单位的应用或开发。
从事其他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1项,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档案学会一等奖2项的奖励。
(三)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到国家一级标准,或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重大成果而受到国家档案局表彰。
(四)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地)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五)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取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学术著作1部。
(二)完成学术著作1部(第一、二作者),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5篇(至少有3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四)独立完成学术论文3篇并提交有学术应用价值的专项专业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2篇。(至少有3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误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2.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份原件,其余可复印)高级一式二十份、中级一式十五份。
3.对照条件第一条,在申报资格前冠以专业名称,并填写在<评审表>相应栏目。
4.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在《评审表》相应栏目。
5.对照条件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经办日期。
6.对照条件第四条,必须提交全国或全省统一的外语或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或全国统一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7.对照条件第五条,提交继续教育的有效证书(原件)。
8.对照条件第六条,如实填写反映本人经历的工作量,并写明工作项目名称和有关统计数字。反映本人工作经历的有关书面材料须由业务领导审核、并签名负责。
9.对照条件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提交奖励证书的复印件须由单位审核、盖章。
10.对照条件第八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著作、论文原件,其他实例材料可提交单位审核。盖章的复印件。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相关学科:是指图书馆学、情报学、文博学、史学,以及与科技档案直接相关的各学科。
2.课题、项目:是指国家、省部(委)、地方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协作合同规定的两类。
3.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是指国务院、省政府颁发的或授权颁发的奖励,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主要完成人”为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公开发表、出版:是指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或省级以上档案刊物的出版物。
5.学术专著:是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教材及编译著作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6.学术论文:是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论点、论据、结论、参考文献等。
7.主持:是指负责档案专业科研项目和专业工作的掌握或处理,如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的主编,收集、整理、签定,信息开发等项目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8.档案汇编:人为积累的同属一个题目、一个人物、一个事件或一种类型的档案史料或其他文件。
9.档案参考资料:根据档案内容综合编写而成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档案信息素材,包括大事记、组织沿革、专题概要、基础(统计)数字汇集、会议(项目)简介等。
10.业务报告:指科技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
11.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指<中国档案>、《中国档案报》、《档案学通讯》、《档案学研究》、《历史档案》、<民国档案>等。
12.重要档案:核心全宗或非核心全宗的核心档案。核心全宗为本级领导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形成的档案;核心档案包括决策层的会议记录,阶段性重要工作的系统文件,资产和权益的原始凭证,工程、设备、研究成果及新产品开发、传统专有技术等的技术文件。
13.珍贵档案:年代久远的历史记录,特别是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和社会名人的有关文字、声像等记录,亦包括漏归档或漏进馆散失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重要档案。
14.重大、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利用档案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档案产生的可以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通常核算为人民币形式、社会效益,涉及全局性的为重大、涉及局部的为显著;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为重大,5000元至5万元为显著。
15.疑难问题:涉及本专业理论包括具体业务操作多年未能解决而在实践中又迫切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
16.系统咨询服务:全面介绍馆(室)藏内容、检索工具、汇编史料、参考资料,帮助不能确定查找范围、没有具体查找线索的档案利用者解决查询问题,或为来本馆(室)参观交流人员做导引性介绍。
申报步骤
本条件适用于各类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1、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2、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档案编纂研究工作的人员,主持选题并担任过三十万字以上汇编的编辑、审稿与制定方案,主持过三种(每种十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2、从事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五个业务规范,主持完成五次以上重要档案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或主持完成二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
3、从事开发利用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五个业务规范,并主持完成十次以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接待利用工作或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工作;
4、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五种以上档案保管期限表,主持鉴定档案一千卷以上;5、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五个技术规范或标准,主持五项以上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本单位的应用或开发。从事其他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一项,或省(部)级二等奖二项,或市(厅)级一等奖三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二等奖以上一项或省档案学会一等奖二项的奖励;
3、所主持的科研成果有重大突破受到国家档案局表彰;
4、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取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分的书面肯定。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学术著作1部;
2、完成学术著作1部(第一、二作者)并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
3、独立撰写学术论文5篇(至少有3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4、独立完成学术论文3篇并提交有学术应用价值的专项专业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2篇(至少有3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二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1、获国家或省授予“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者;
2、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一项在全国档案部门有较大影响的本专业某一领域重大研究成果;
4、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一部(字数不少于二十万字),或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五篇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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