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政法系统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提出的社会治理方针,经过40余年的发展,始终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方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影响我国社会治安深层次问题、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根本途径。
综治方针
一、“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方针的提出
1982年8月,中共中央批转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分析了社会治安形势,初步总结了部分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明确提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
1983年8月,经中共中央书记处同意印发的中央宣传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宣传提纲》中强调指出,严厉打击严重
刑事犯罪活动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一致的。综合治理的手段有很多,有专政的手段,有行政的手段,也有教育的、感化的手段。但运用专政手段,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综合治理中的首要手段,只有在坚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再辅之以其他手段,才能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
1985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明确提出关心和教育青少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
1986年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近几年的实践证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质上就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统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根本的方法是走群众路线。不能只靠哪一个部门,而是要靠全党全社会;不能只用哪一种方法,而是要用千百种方法;不能只抓一阵子,而是要长期坚持。”至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初的“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思想基本形成。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解决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
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强调: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年,中央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基本任务是:一方面要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压缩违法犯罪活动的空间。另一方面要从解决根本问题入手,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两个《决定》颁布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开。
1992年中共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次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写入了党章的总纲。
二、“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的提出
199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96年3月,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996年——2000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年规划》,提出了未来5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要开展的重点工作。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综合治理措施逐步得到贯彻落实,为改革开放创造了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为两个文明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这是针对一个时期内出现的“重打轻防”倾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表述作出一定调整,但仍然包含了原方针的基本内涵。
200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要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
《意见》指出,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必须毫不动摇地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整治治安混乱的地区,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各级政法部门要把“严打’’落实到各个执法环节,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打击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金融犯罪、走私犯罪等严重经济犯罪。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始终保持对各种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要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坚持“稳、准、狠”的原则,切实提高“严打’,整治斗争的实效。
《意见》指出,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要进一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要坚决纠正“重打轻防”的错误倾向,切实把思想观念、工作重点、警力配置、经费投入、考核奖惩机制等真正落实到“预防为主”上来;要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好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下力气做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工作。
三、“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方针的提出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这是在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补充。从此,“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明确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演变和发展,是对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和提炼,是一个认识不断深化、逐步走向科学的发展过程。同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确立和贯彻执行,也是在不断克服和纠正各种片面认识、错误观点的过程中曲折前进、逐步深化的。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影响我国社会治安深层次问题、建设平安中国的重大方略和根本途径,这一关系着千家万户平安、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是平安中国建设的晴雨表。
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牢牢把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营造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4年9月2日,
訚柏在《人民日报》撰文,文章表示:要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025年1月12日至13日,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对2025年全国政法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会议强调,要开展综合治理,提高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完善党委领导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做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形成合力。
应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综合治理中心建设,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
枫桥经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加快综合治理中心建设,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水平。形成衔接有序、分工合理、高效运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主要目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
安全感。
工作范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一)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运用打击的手段震慑犯罪分子。
(二)防范工作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各单位要在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发动群众建立起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落实治安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防自卫的能力。
(三)教育,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各种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思想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高尚的情操,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强自身的免疫力。
(四)管理工作是堵塞犯罪漏洞,减少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秩序的重要手段。要加强对重点人员和重点部门要害部位的管理,落实责任,明确措施。
(五)加强基层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各单位要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要把基层组织建设作为重点。推行各种形式的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责任制,加快制定和完善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使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积极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和就业安置,采取多种渠道为他们解决生活出路问题,以利于对他们的改造和帮教,减少重新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