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政府职能部门

福建省水利厅是福建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省水利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水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我省水利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我省水资源规划和国家及我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水的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权限审批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省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参与水功能区划编制。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省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及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沿海滩涂围垦的建设与管理。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负责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开展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导考核等日常工作,协调组织执法检查、监测发布和相关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等工作。
(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灌区及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承担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建设行政管理职责。
(十二)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按权限审核或审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监督管理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扶助政策的实施和监督,负责中央及省级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
(十三)负责有关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设区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江海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统一管理。
(十四)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水利有关涉外事务。
(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六)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完成省委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主要职责:协助厅领导组织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对各处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保卫、重大会议组织、宣传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行政后勤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全省水利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本行业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有关政策建议。
水政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拟定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和地方性水法规、规章、规范文件;负责水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实施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地)间和部门间水事纠纷协调的有关工作,承办水利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全省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地(市)间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水资源公报编制工作;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组织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的审查;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省节约用水规划,管理指导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指导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
水利管理处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和水利枢纽工程防洪及安全运行管理;组织指导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挖潜配套和技术改造;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管理。
农村电气化处
主要职责: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组织指导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对大中型水电站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
人事教育处
主要职责: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组织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劳动力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指导厅属中等专业学校和干部学校教育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主要职责: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厅属单位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检查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所属系统的重要违纪案件,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并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有关决定和建议;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对策和建议;受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控告、检举以及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领导(指导)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完成省纪委、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统一调控和调度汛限以上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
计划财务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定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制订全省主要江河的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承办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审查工作;编制全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前期工作计划;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提出有关水利的造价、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指导全省水利系统财务和经济工作,负责全省水利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管理监督;主管厅机关和厅属单位财务,承办水利综合统计。
水利建设处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主要江河的治理与开发,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市)的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验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管理;指导全省县(市)城区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
农村水利处
主要职责:拟定全省农村水利的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全省农田水利、滩涂围垦、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对农村供水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拟定全省节水型水利发展目标和计划,组织实施节水灌溉,推广节水型水利技术,组织实施国务院安排的全国节水增产重点县和高标准节水增效示范片建设;负责全省初级水利化县规划组织实施和旱片治理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含乡镇水利工作站)建设,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灌区的管理、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工作,指导冬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产权制度的改革。
科技与外经处
主要职责:负责编制全省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评审、鉴定及奖励水利科研成果,主管科技情报和水利技术管理工作;管理全省水利行业质量技术监督与产品质量,负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管理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工作;负责办理水利方面涉外事宜。
厅直属机关党委会
主要职责:负责厅机关及在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主要职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实施办法;2、负责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3、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4、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的管理服务; 5、负责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健康有益、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6、配合厅直属机关党委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建设;7、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8、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9、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厅属单位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水树
厅长:叶敏
副厅长:张麒蛰
党组成员、副厅长:吴深生
党组成员、副厅长:余德贵
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林学坚
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01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副厅级)1名、防汛办主任(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防汛办副主任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9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5名)。
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四)水利水政监察局,为省水利厅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地级以上市的水事纠纷;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及其他费用;指导区域、流域水行政执法。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五)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六)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出海河口的滩涂管理:在围垦前由省水利厅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林业局管理。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省水利厅管理,向海一侧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
(七)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处理;省交通运输厅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省水利厅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
(八)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的原则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
所获荣誉
2017年11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1月7日,荣获2019年水利行业节水机关。
2021年5月14日,荣获“福建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2年1月,荣获“全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2022年6月,福建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团委入选2021年度“福建省直机关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名单。
2022年8月20日,福建省水利厅水土保持与科技处被福建省委和省政府授予“福建省造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229号水电大厦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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