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正厅级。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等工作。
领导班子
郑志忠 副厅长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设区市的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我省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地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对外合作处)
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负责厅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建设和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信息化建设。承担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和对港澳台合作交流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厅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检查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情况,考核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及综合性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有关环境保护项目、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四)科技监测处
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重大技术工程示范;指导清洁生产、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预审;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环境监测网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等环境信息。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污染减排规划、计划,承担减排监督核查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
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制度;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法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的管理;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七)污染防治处
组织开展地方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全省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重点区域环境整治和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八)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相关方面的审批建议;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协调和监督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九)水环境监督管理处
拟订和监督实施水污染防治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全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实施重点流域跨设区市界水质考核评估;牵头调查处理全省重大地表水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十)核与辐射监管处
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省核电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有关条约实施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编制全省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并指导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副厅级)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0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2名)。
其他事项
(一)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两部门建立厅际协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信息指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建省环保厅环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环境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我厅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我厅环境信息、我厅所属公共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1.我厅环境信息,是指我厅在履行环保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我厅所属公共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是指我厅所属具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事业单位包括: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保护设计院、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废物管理中心、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
3.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二)具体内容
1.我厅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规划;
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环保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环境监察执法信息;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2.事业单位环境信息
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本单位主要依据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3.企业环境信息
(1)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2)企业应当公开的信息。要求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公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我厅可以给予下列奖励:
①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
②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③依照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④我省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二)环境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构
我厅及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由廖屹副厅长负责;厅办公室组织协调具体工作;各处室和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有关信息进行发布,并对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核。厅保密委员会负责对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定。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对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服务和网络安全保障。
(三)环境信息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我厅和事业单位应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也将为与环境信息公开保持一致性而及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信息提供准确查询。
(四)环境信息公开方式
采用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举行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公开。我厅主要通过“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开环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网站查询环境信息。“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五)环境信息公开负责机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需要向我厅(不含向事业单位申请)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我厅根据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或不公开)申请事项。
(一)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受理机构(向我厅申请,不含向事业单位申请):厅办公室。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的要求
申请人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向我厅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的具体步骤
申请人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厅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采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厅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申请人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所需环境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人可在“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下载《福建省环保厅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3)电子版本,正确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我厅受理机构。
(四)申请的处理
我厅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提供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厅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监督方式和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申请人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申请获取该单位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由各事业单位办理,具体方法和要求参照我厅执行。
附则
本规定由福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福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获得荣誉
2018年5月28日,入选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第十三届福建省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