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管理

财务行为

筹资管理是指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的需要,通过筹资渠道和资本(金)市场,运用筹资方式,经济有效地筹集为企业所需的资本(金)的财务行为。

方式
筹资的方式主要有筹措股权资金和筹措债务资金。筹资管理的目的为满足公司资金需求,降低资金成本,增加公司的利益,减少相关风险。
分类
企业筹资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股权筹资债务筹资及衍生工具筹资,这是企业筹资方式最常见的分类方法
股权筹资形成股权资本,是企业依法长期拥有,能够自主调配运用的资本。股权资本在企业持续经营期内,投资者不得抽回,因而也称之为企业的自由资本,主权资本股东权益资本。股权资本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偿还债务的本钱,是代表企业基本资信状况的一个主要指标。企业的股权资本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内部积累等方式取得。
债务筹资,是企业通过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以及赊购商品或服务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形成在规定期限内需要偿还的债务。
衍生工具筹资,包括兼具股权和债务特性的混合融资和其他衍生工具融资。
(二)直接筹资间接筹资。按其是否以金融机构为媒介,企业筹资分为直接筹资和间接筹资。
(三)内部筹资与外部筹资。内部筹资是指企业通过利润留存而形成的筹资来源。
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筹措资金→筹措合法
企业的筹资行为和筹资活动必须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投资合同约定的责任,合法合规筹资,依法信息披露,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分析生产经营情况,正确预测资金需要量→规模适当
企业筹集资金,首先要合理预测确定资金的需要量。筹资规模与资金需要量应当匹配一致。
(三)合理安排筹资时间,适时取得资金→筹措及时
企业筹集资金,还需要合理预测确定资金需要的时间。要根据资金需求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资金的筹集时间,适时获取所需资金。使筹资与用资在时间上相衔接。
(四)了解各种筹资渠道,选择资金来源→来源经济
企业应当在考虑筹资难易程度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来源资金的成本进行分析,尽可能选择经济、可行的筹资渠道与方式,力求降低筹资成本
(五)研究各种筹资方式,优化资本结构→结构合理
企业筹资要综合考虑股权资金与债务资金的关系、长期资金短期资金的关系、内部筹资外部筹资的关系,合理安排资本结构。
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运作中的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以提高资金运作效益,依据相关规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公司及各分公司的筹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筹资,是指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
权益资本筹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以发行股票方式筹资;债务资本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筹资。
第四条 筹资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
2.统一筹措,分级使用原则
3.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
4.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
第五条 资金的筹措、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
权益资本
第六条 权益资本筹资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和发行股票两种筹资方式取得。
1.吸收直接投资是指公司以协议等形式吸收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的筹资方式。
2. 发行股票筹资是指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的方式。
第七条 公司吸收直接投资程序
1.吸收直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2.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金额、所占股份、投资日期以及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分担等。
3.财务部负责监督所筹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和实物资产的评估工作,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公司据此向投资者签发出资报告。
4.财务部在收到投资款后应及时建立股东名册
5.财务部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企业章程修改手续。
第八条 吸收投资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除投资者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条 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一条 发行股票筹资程序
1.发行股票筹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拟订发行新股申请报告。
2.董事会向有关授权部门申请并经批准。
3.公布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定向募集时向新股认购人发出认购公告或通知。
4.招认股份,交纳股款
5.改组董事会、监事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建立股东名册,其内容包括股东姓名、名称、住所及各股东所持股份、股票编号以及股东取得股票的日期等。
债务资本
第十三条 债务资本的筹资工作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经财务部批准分支机构可以办理短期借款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借款筹资程序
1.根据财务预算和预测,公司财务部应先确定公司短期内所需资金,编制筹资计划表
2.按照筹资规模大小,分别由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筹资计划o
3.财务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率借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4.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第十五条 公司短期借款审批权限
短期借款采取限额审批制投资限额标准如下(超过限额标淮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1.财务部经理审批限额:10万元;
2.财务总监审批限额:50万元;
3.总经理审批限额:100万元。
第十六条 在短期借款到位当日,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借款类别在短期筹资资记簿中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借款计划使用该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如有变动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及时计提和支付借款利息并实行岗位分离。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建威立资金台账,以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财务部对于未领取利息单独列示。
第二十条 公司长期债务资本筹资包括长期借款、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长期应付款等方式。
二十一条 公司长期借款必须编制长期借款计划使用书,包括项目可行件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公司批准文件、借款金额、用款时间与计划以及还款期限与计划等。
第二十二条 长期借款计划旅出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和总经理依其职权范围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签订长期借款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贷款金额、利息率贷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和资金来源、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 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1. 筹建期间发生的应计利息计入开办费;
2.生产期间发生的应汁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3.清算期间发生的应计利息计入清算权益;
4.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关的应计利息,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木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人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行债券筹资程序
1.发行债券筹资应先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以及资产
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农业部负责全国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范围
(一)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二)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三)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
(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程序
(六)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七)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八)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九)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管理方法
(十一)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
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应当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
(十三)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十四)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十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十六)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七)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十八)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使用财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事项,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另行制定。
(十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二十)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其他规定
(二十二)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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