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缗告缗

西汉武帝时期国家向商人征收的财产税

算缗是西汉武帝时国家向商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把大工商业主和高利贷者从农民身上剥削来的财物收归国有,是历史上大规模的抑商运动。增加了国家收入,打击了奴隶制残余,缓和了土地兼并,有利于封建经济基础的巩固,但是也迟滞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告缗是当时反商人瞒产漏税的一种强制办法。为汉武帝的内外功业提供了物质保证,起到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作用。但西汉后期,商人与官僚、地主逐渐合流,加剧了土地兼并,直接导致当时严重的社会危机。这两项法令,实际上都是秦和汉初以来抑商政策在新的历史形势下的继续和发展。

算缗
算缗是西汉武帝时封建国家向商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中国古代是以农立国,一向就有重农轻商的传统,把农看做是本业,把商看成是末业。到秦汉大一统的时代,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上的封建地主阶级政权,更是不能容许商业的畸形发展。因为商人剥削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尤其是富商大贾,肆意兼并农民,使农民贫困化,这样就破坏了封建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因此,先秦以来的一些地主阶级思想家、政治家,大都主张重农抑商,并进一步形成秦汉两代的重农抑商政策。这种政策的基本精神,就在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地主阶级的政权。
秦始皇就是主张“上农除末”的。这里的“除末”,就是“抑商”,并把它刻在琅邪台的一块石头上,公布于天下。西汉王朝建立之后,仍然承袭秦代的抑商政策。汉高祖刘邦曾下令禁止商人衣丝乘车,禁止商人及其子孙做官,并规定商人要交纳加倍的人口税,从政治上经济上给商人以打击。文帝、景帝时,一些政治家如贾谊晁错等,都提出过压抑商人的主张;而在统治者的一些诏令中,也贯穿着重农抑商的精神。但是,这种抑商政策,并没有压抑住商人势力的发展。相反,当时社会上流传着这样的话:“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史记·货殖列传》)的由于经商能发财致富,所以“舍本逐末”、弃农经商的人仍不断增多。他们的活动范围很广,经营的种类也很多。那时候,通邑大都之中,至少有三十几种行业。每一种行业的大商人,每年的收入差不多可以和食邑千户的“封君”相比,而一般的“封君”甚至还要向他们“低首仰给”(《史记·平准书》)。至于广大的农民,更是商人掠夺的主要对象。
一般商人掠夺农民的主要办法,是在买贱与卖贵之间进行勒索。一方面,小农经济薄弱,经不起任何风浪,国家的急征暴敛、私人的债务,以及婚丧、疾病、凶荒等等,都强迫他们把自己的产品“半价而卖”。而另一方面,当农民迫于饥寒,急需粮食、种子、衣服之时,商人又以加倍之利售予。所谓“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盐铁论·禁耕》),正反映当时商人任意控制价格的情况。而“商则长诈,工则饰笃(弄虚作假)”(《盐铁论·力耕》),又说明在买卖过程中进行欺骗,也是商人剥削农民而获利的重要手段之一。
囤积商和高利贷商人剥削农民更是厉害。有人说:“鬻棺者欲民之病疾也,畜粟者欲岁之荒饥也。”(《淮南子·说林训》)生动地刻划了囤积商人唯利是图的本质。高利贷商人往往兼有两重身份,他们在市场上是商贾,到农村又变成了地主;放高利贷是他们剥削农民最残酷的一种方式,利息至少是“倍称之息”,即一倍,有时可以高达十倍。农民一旦落入高利贷的罗网中,往往被迫卖掉自己的田宅和子女。这正如晁错所说:“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汉书·食货志》)这种情况必然要激化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
另外,还有一种垄断盐铁生产的手工业主兼商人。盐铁是人民生产生活的必需品,谁控制了这种营业,谁就能变成豪富。例如临邛卓氏以冶铁起家,有僮(奴隶)千人,田池射猎之乐,可以和皇帝相比。临邛还有程郑,亦以冶铸致富,其家产和卓氏相等。南阳孔氏以冶铁致富数千金(汉代一金即黄金一斤,值万钱)。而鲁人曹邴氏以冶铁富至巨万(即万万),不但是个大冶铁业主,而且还是个大高利贷者,其赊贷的范围遍于全国。以煮盐致富,较为著名的则有齐人刀间。他利用奴隶生产,富至数千万。这一类大工商业主剥削的主要对象依然是农民,所谓“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史记·货殖列传》),就是说他们通过工商业赚来的钱,大量兼并农民的土地而变成地主。他们占有土地的情况十分严重,“大者倾都,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大商人秦扬即以“田农”而富“盖一州”(《史记·货殖列传》)。无怪乎晁错早就有“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汉书·食货志》)的感叹。“商人兼并农人”,长期以来就是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有些工商业主还使用奴隶生产,保存着浓厚的奴隶制残余。因此,他们和封建国家之间,不但在剥削农民方面存在着矛盾,而且还存在着奴隶制残余和封建制的矛盾。
汉武帝即位以后,由于对匈奴进行长期的频繁的战争,再加上各项水利、土木工程的兴建,以及统治者的挥霍浪费,损失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汉初六、七十年间“休养生息”的积蓄,象流水般消耗殆尽;不过二十几年,便出现了“县官(即官府)大空”(《史记·平准书》),财政濒于崩溃的危机。广大农民由于天灾人祸而陷于绝境,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山东(太行山以东)发生水灾,七十余万饥民无以为生,到处流亡,阶级矛盾大有一触即发之势。而一些富商大贾拥有大量资财,过着奢侈无度的豪华生活。他们不但“不佐国家之急”(《史记·平准书》),而且还趁火打劫,大发国难财,严重地破坏了地主经济的基础。这就使汉朝地主政权面临着危机四伏的局面。
汉武帝看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巩固封建统治,加强对匈奴的防御和反攻力量,他开始重用“兴利之臣”,并决定首先向商人开刀。这就是元狩四年,武帝根据御史大夫张汤和侍中桑弘羊的建议,颁布了打击富商大贾的算缗令和告缗令。
据《史记·平准书》的记载,这两项法令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凡属工商业主、高利贷者、囤积商等,不论有无市籍(汉代商人另立户口册,叫做市籍),都要据实向政府呈报自己的财产数字,并规定凡二缗(一缗为一千钱)抽取一算,即一百二十文(一说二百文)。而一般小手工业者,则每四缗抽取一算。这叫做“算缗”。
(二)除官吏、三老(乡官,掌教化)和北边骑士外,凡有轺车(即小马车)的,一乘抽取一算;贩运商的轺车,一乘抽取二算;船五丈以上的抽取一算。
(三)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的人,罚戍边一年,并没收他们的财产。有敢于告发的人,政府赏给他没收财产的一半,这叫做“告缗”。
(四)禁止有市籍的商人及其家属占有土地和奴婢,敢于违抗法令的,即没收其全部财产。
《史记·平准书》在论述以上内容时,前面还有这样一句话:“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说明在此以前曾经实行过车税和缗钱。算缗不知始于何时,车税则始于武帝元光六年的“初算商车”(《汉书·武帝本纪》)。这次重新制订详细条文,重新颁布施行,肯定和以前有很大的不同。比较明显的是:第一,以前只限于有市籍的商人,而这次制订商税,不管有无市籍,凡是从事工商业和高利贷活动的人,一概依法纳税,把征税的范围扩大了。第二,汉代赀算通常是以一万钱为计算单位,每万钱抽取一算,而这次新税法规定商人二千钱就要出一算,数量一下子增加了五倍。第三,以前虽有过算缗令,可能因遇到重重阻力而没有实行得通,而这次又制订了严厉的告缗法令,以保证算缗令的推行。第四,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新税法中,征收的对象和数量有明显区别,工商业主所纳的税要比小手工业者和普通百姓增加一倍。西汉政府这样处理,显然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其意义在于既打击了不法工商业主,增加了商税的收入,同时又不太妨害正常的社会生产社会生活,尤其是禁止商人占有土地和奴婢,对于缓和土地兼并,打击奴隶制残余,巩固封建经济基础,有着重要的作用。
总之,这些法令对那些拥有巨资的大工商业主是不利的,因此,遭到他们的激烈反对。《史记·平准书》说,算缗令公布之后,“富豪皆争匿财”,与政府相对抗。但是正在这时,却有一个人表现了与众不同的态度。这个人的名字叫卜式
卜式是河南(今洛阳)一个经营畜牧业发家的商人。最初他只有羊百余头,十几年间,增殖十倍,置买田宅,成为豪富。其时,汉与匈奴正在进行战争,卜式慨然上书,自愿捐出家财的一半,输作边用。武帝对此事颇为惊异,派遣使者问卜式:“欲官乎?”式回答道:“臣少牧,不习仕宦,不愿也。”使者又问:“家岂有冤,欲言事乎?”式答:“臣生与人无分争。式邑人贫者贷之,不善者教顺之,所居人皆从式,式何故见冤于人。”使者又问:“苟如此,子何欲而然?”卜式则表示:“天子诛匈奴,愚以为贤者宜死节于边,有财者宜输委,如此而匈奴可灭也。”(《史记·平准书》)使者将此事报告了汉武帝。武帝问丞相公孙弘,公孙弘认为卜式矫情立异,动机不正,不可许。于是,这件事就无形中搁置了下来。几年以后,政府由于安置匈奴降人,大徙贫民,开支浩繁,把库存的东西全部拿出来,仍不能满足供应。元狩四年,卜式又捐出二十万钱,交给河南守,以接济移民经费。河南守上报富人名籍,武帝见有卜式的名字,因此记起前事,并联想到算缗令公布之后所遇到的阻力,对卜式特别嘉许,即召拜卜式为中郎赐爵左庶长(第十级爵),田十顷,布告天下,以示百姓。从此,卜式平步青云,七八年间,赐爵关内侯(第十九级爵),进位御史大夫。
武帝本来想以卜式为榜样,借以推行算缗令,但是事与愿违,卜式这个带头羊,并没有起什么作用。《史记·平准书》说:“天子既下缗钱令,而尊卜式,百姓终莫分财佐县官。”武帝的意图完全落空了。因此,不久之后,便掀起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由杨可主持的告缗运动。
武帝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冬,杨可主持告缗。这时,义纵为右内史(治理京师的长官),他可能被商人收买,借口告缗的人都是乱民,而加以搜捕。由于义纵的阻挠,告缗令难以推行。武帝发现此事后,大为恼怒,乃使杜式治其事,认为义纵有意阻挠破坏政府的法令,将他处以死刑。
到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即桑弘羊以侍中出任大农丞的第二年,为了把告缗坚持下去,又重申了告缗令(《汉书·武帝本纪》)。这道告缗令持续推行了三年之久。于是告缗遍天下,中等以上的商贾之家,大都被告发了,没收了上亿的财产,以及成千上万的奴婢。没收的田地更多,大县有几百顷,小县百余顷,不少中等以上的商贾因而倾家荡产。而政府的收入却大大增加了,国库也稍稍充实起来,皇家上林苑里充满了没收的财物,并专设水衡官来管理其事。
实际上,告缗是西汉政府凭借政权的力量,把大工商业主和高利贷者从农民身上剥削来的财物收归国有,这是一次历史上空前的抑商运动。经过这次告缗运动’增加了国家收入,打击了奴隶制的残余,缓和了土地兼并,有利于封建经济基础的巩固。但是也因此一度出现“商者少,物贵”(《史记·平准书》)的现象,迟滞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告缗
汉武帝刘彻为打击商人势力、解决财政困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告缗是算缗的延伸。汉高祖刘邦时采取抑商政策,其内容之一即为“重税租以困辱之”;武帝时公卿也奏言:“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可见,算缗应该是汉初抑商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算缗是一种财产税,汉初如何征收,不知其详。孝惠、吕后时有“复弛商贾之律”,可能曾一度废止过。
汉初的抑商政策虽然收到一定成效,但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文帝时贾谊和晁错都曾大声疾呼:弃农经商是天下之“大残”,富商大贾以其雄厚的资本勾结王侯,势力甚至超过了官府。至武帝时,社会经济有了显著的发展,由于武帝内兴功利,又连年对周边少数族进行战争,封建国家的财政发生很大困难,商人势力乘机兴风作浪。他们以高利贷盘剥贫民,囤积居奇,投机倒把,或冶铸鬻盐,积累了数以万计的巨额财产,既不佐国家之急,又严重损害平民百姓的利益,促使社会矛盾日趋激化。因此,汉武帝在张汤、桑弘羊等兴利之臣的筹划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诸如更改币制盐铁官营酒榷、均输平准等,以此打击商人势力,摆脱封建国家财政上的困难,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算缗和告缗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武帝元光六年(前129)曾“初算商车”,即对商人所拥有的车辆征税。至元狩四年(前119),张汤等人建议恢复原先算贾人缗钱的旧制。于是,武帝又下诏“初算缗钱”。其范围比算商车要大得多,具体办法有三:①对各类商人征收财产税,诸如末作贳贷卖买,居邑贮积诸物,以及其他虽无市籍而从事商业以谋取利润者,都要根据资产多少编造名册,呈交官府,作为征税的依据,税额为“率缗钱二千而算一”,即每二千钱纳税一算(一百二十钱)。②对手工业者即“诸作有租及铸”,征收财产税,税额为商贾的一半,“率缗钱四千算一”。③对车、船征税。轺车的征税办法是:凡不属于国家官吏、三老、北边骑士而拥有的轺车,皆令出一算,商贾所有的轺车则为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算缗主要是针对商贾的。张汤等人还建议,对那些抗拒不交或隐匿财产,偷漏税款的商贾,罚以戍边一岁,没收全部资产;并且奖励百姓告发违法商贾,“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尽管如此,许多商人仍然隐匿财物,不肯协助政府克服财政困难。于是,元鼎三年(前114)武帝又下令“告缗”,由杨可主管其事,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杨可告缗遍天下,商贾中家以上几乎都被告发。武帝派遣御史和廷尉正、监等分批前往郡国清理处置告缗所没收的资产,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地大县达数百顷,小县也有百余顷。商贾中家以上都因此破产,武帝将没收的缗钱分配给各个部门。水衡、少府、太仆、大农等机构设置农官,分别经营没收的郡县土地。没收的奴婢则主要用于饲养狗马禽兽和在官府担任杂役。告缗沿续近十年,直到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继盐铁官营,均输平准后,又请令吏得入粟补官及赎罪,山东漕粟一岁增至六百万石,均输帛达五百万匹;加上告缗没收的大量田宅、奴婢和货币财物,使西汉政府的财政状况有了明显的好转,这才停止了告缗。告缗以及盐铁官营等政策,为武帝的内外功业提供了物质上的保证,起到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作用。但商人势力在经受严重打击后并没有销声匿迹,西汉后期,商人与官僚、地主逐渐合流,加剧了土地兼并的发展,直接导致了当时严重的社会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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