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人民法院肇建于1950年5月,时值社会主义政权初建,职能主要是依政府指示镇压反革命,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服务于社会主义改造。
历史沿革
时逢《婚姻法》颁布,法院通过宣传并严格适用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政策,为摧毁封建婚姻旧制和建立自主婚姻制度做出了重大贡献。法院隶属于政府,院长实行委任制。1955年法院改制成独立审判机关,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56年设审判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法院工作始入正轨。但随之“大跃进”思潮兴起,公检法于1958年底合署办公,“一长代三长”,法院复失独立。至1962年始重新分设。在紧接着的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法院工作被迫停止,其部分职能为人民保卫组取代而实行军事管制。1972年10月法院得以恢复,但文革余毒犹存,派性对刑事审判干扰尤为严重。社会动荡十年,正义无存,许多冤假错案产生。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将工作重点移至经济建设,实行改革开放,并加强法制建设,法院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国家制订和修改《宪法》及其它一系列重要法律,使法院以公开审判为重心的陪审、合议、辩护、回避、二审终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审判制度得以确立,审判改革有法可依。在既有刑事、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陆续新设经济审判庭(2004年易名为民事审判第二庭)、执行庭(2001年在保留原执行庭的基础上新设执行局)、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1999年分设成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法院工作重心从主要打击犯罪转向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并重,肩负起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之责任。
1949年5月7日绍兴解放,5月25日绍兴市军事委员会建立后,接管了绍兴地方法院。
1950年3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下达“县人民政府设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般民、刑诉讼的初审案件”的训令,同年5月1日绍兴县人民法院宣告成立。绍兴县人民法院为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县人民政府领导,院长实行委任制,首任院长为许荣生。院址设在鱼化桥5号,同年10月随行政建制变动,析出城区,另建绍兴市人民法院。绍兴县人民法院迁址于南街(今延安路)120号。
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0月23日绍兴县人民法庭成立,由绍兴县公安局局长于华庭兼任庭长,各区下设分庭15所。“县人民法庭及其分庭直接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时又是县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性质是县人民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以外的特别法庭”。与县人民法院合署办公。
1954年10月起法院院长由各届绍兴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法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958年4月绍兴市人民法院并合于绍兴县人民法院,同年12月迁址到北后街24号办公。
1958年底开始进行司法工作“大跃进”运动,设立县政法领导小组,公安、检察、法院合署办公。1962年绍兴县人民法院与绍兴县公安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从组织上、业务上重新分开,恢复各项审判职能。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绍兴县人民法院一度中止工作,1968年3月对政法机关实行军事管理,绍兴县人民法院被绍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公、检、法军管小组)接管。
1972年10月中共浙江省委、绍兴县委先后发文,决定恢复绍兴县人民法院,并任命了院长、副院长。恢复后设址于延安路205号。
1981年绍兴撤县建市,绍兴县人民法院更名为绍兴市人民法院。1982年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院院长亦相应恢复选举制。
1983年8月恢复绍兴县建制,仍称绍兴县人民法院。同年底划出城关镇及灵芝、亭山、梅山、城东、东湖、禹陵六个乡,建立越城区人民法院。
2000年绍兴县行政区划调整,划出鉴湖镇、东浦镇、皋埠镇、马山镇、斗门镇,由越城区管辖,同年6月绍兴县人民法院鉴湖人民法庭、皋埠人民法庭成建制划归越城区人民法院。
2004年3月,绍兴县人民法院迁址到柯桥镇群贤路新审判、办公大楼办公。
硬件设施
法院初址为绍兴市区南街仰盆桥,办公用房为30余间平房,因城市建设现已拆除。后又几易其址。1972年法院恢复设址市区延安路205号,并几经扩建,办公条件有了明显改善。随着县行政中心迁址柯桥,法院在柯桥群贤路2169号新建了审判办公大楼,于2004年3月正式启用。大楼面积近2万平方米,其中审判区面积达6000余平方米,配有大、中、小审判法庭22个,电脑网络系统、监控系统、多媒体证据示证系统、语音系统、门禁系统等一应俱全。现代化智能大楼的启用为法院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工作理念
通过对人权和司法理念深入研究,法院近年的改革旨向日趋理性。在硬件设施提升的同时,法院更强化理念、体制的创新,以实现司法的公正与高效。法院以“忠法守诚,唯实求正”作为院训,勉励法官树立法律至上、忠于法律的司法信仰,于审判中以法律作为裁判的唯一理据;以诚立身,将公众的信赖作为内心法则,于审判中体现以民为本的价值取向和人文关怀;求真务实,以寻求事实真相作为第一要务;勤勉谨慎,通过“正当”程序以“正确”断案最终谋求“正义”。法院积极推进审判和执行方式改革,实行立、审、执、监分离,审判与保障分立,繁案与简案分流,实施完善的流程管理,以提升效率;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提升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实现精英化改造,以确保公正。
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
办 公 室
职责: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等会议事务,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组织综合性会议,组织办理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负责编印本院工作简报等,负责文秘、文印、信息资料、档案、图书、机要、保密、法制宣传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司法统计,负责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及其他有关的工作。
部门正副职:郭海东(主任)
人员:共5人,审判员3人,法官助理2人
政 治 处
职责:负责本院干警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办理本院党委决定的有关干部组织工作事项,负责法官等级、法警警衔以及其他职称的申报及干部考察、考核、职级调整工作,办理本院提请人事任免的有关事项,负责管理本院老干部工作,办理本院人事、工资、福利有关事项,负责干部管理统计工作,协助地方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组织工作及干警学历教育和其他业务培训工作,办理有关表彰奖励事项。
部门正副职:钱舟琳(副主任)
人员:共4人,审判员2人,助审员1人,法官助理1人
监 察 室
职责:负责对本院全体干警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和纪律检查,查处本院干警违纪违法行为,对案件进行督查,办理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部门正副职:五伟良(主任)
人员:共2人,审判员2人
立 案 庭
职责:负责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和完成院长接待信访后交办的其他任务,指导人民法庭的信访工作,负责审查本院民事、经济、刑事自诉、执行案件的受理、立案工作,负责审查、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审查仲裁机构提交的申请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负责办理外地法院委托调查、送达、宣判等事项,指导、协调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立案工作事宜。
部门正副职:王仁康(庭长)赵遵良(副庭长)柯玉乔(副庭长)
人员:共13人,审判员9人,助审员1人,法官助理2人,法警2人
刑事审判庭
职责: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部门正副职:黄关水(副庭长)、周金娅(副庭长)
人员:共7人,审判员5人,助审员2人
民事审判第一庭
职责:依法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指导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部门正副职:陈黎晓(庭长)、屠国均(副庭长)、张浙丽(副庭长)
人员:共17人,审判员9人,助审员5人,法官助理3人
民事审判第二庭
职责:依法审判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经济审判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经济审判工作事宜。
部门正副职:钱峰(庭长)、朱建军(副庭长)、周力佳(副庭长)
人员:共11人,审判员7人,助审员3人,法官助理1人
民事审判第三庭
职责:依法审判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宜。
部门正副职:陈伟(庭长)、李籽苏(副庭长)
人员:共4人,审判员2人,助审员2人,法官助理1人
行政审判庭
职责:依法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负责行政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查及执行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部门正副职:俞江忠(庭长) 戴张奎(副庭长)
人员:共4人,审判员2人,助审员1人,法官助理1人
审 监 庭
职责:负责审理本院管辖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负责对本院各类案件的质量查评,办理其他有关审判监督工作事宜。
部门正副职:刁学伟(庭长)
人员:共4人,审判员3人,法官助理1人
执 行 庭
职责:负责上级法院指令执行案件的执行实施,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或履行一定行为的民事判决、裁定等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涉及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部门正副职:金勇(庭长)
人员:共5人,审判员2人,法官助理2人,职工1人
执行实施科
职责:办理执行实施案件,负责执行指挥中心日常工作等。
部门正副职:洪震兴(科长)
人员:共4人,审判员2人,法官助理1人,法警1人
执行监督科:
职责:负责处理涉执行来信来访、申诉审查,办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和执行监督案件,审查决定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办理涉执行案件的司法救助事宜等。
部门正副职:叶新祥(科长)
人员:共5人,审判员2人,法官助理2人,法警1人
执行综合科:
职责:负责各类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信息管理和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相关事项,负责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日常工作,以及执行评估考核、调研宣传、文字综合等。
部门正副职:屠李强(科长)
人员:共3人,审判员1人,法官助理1人,法警1人
司法警察大队
职责: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警卫、值庭、看管、押解被告人或罪犯,配合各庭送达法律文书,传唤、通知诉讼参与人,参加强制执行,执行强制措施,组织司法警察业务培训,管理司法警察装备,负责升降国旗,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正副职:童海堂(队长)、孙华根(副队长)、张才(副队长)
人员:共12人,法警12人
司法行政科
职责: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计划、管理,负责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及其他基建工作,指导、监督诉讼费用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管理使用本院业务经费,负责本院固定资产、行政事务管理和服务,办理其他有关司法行政事宜。
部门正副职:张珉(科长)、方勍(副科长)
人员:共7人,审判员2人,法警3人,法官助理1人,职工1人
书记员管理科
职责:负责开庭审判的准备工作,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制作各种笔录,送达各类文书,负责装订案卷,案件归档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书记员工作事宜。
部门正副职:俞翔(科长)
人员:共1人,审判员1人
人民法庭
钱清法庭
职责:依法审判法庭管辖区内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加强对镇(街道)、村(居委会)两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部门正副职:沈海晓(庭长)、沈金国(副庭长)
人员:共7人,审判员4人,助审员1人,法官助理1人,法警1人
齐贤法庭
职责:依法审判法庭管辖区内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加强对镇(街道)、村(居委会)两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部门正副职:赵卫星(庭长)、陶国军(副庭长)
人员:共7人,审判员3人,助审员1人,法官助理2人,法警1人
平水法庭
职责:依法审判法庭管辖区内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加强对镇(街道)、村(居委会)两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部门正副职:周华(庭长)、陈新业(副庭长)
人员:共6人,审判员3人,法官助理2人,法警1人
下属单位
审判保障中心
职责:负责庭审电脑速录、车辆驾驶、值庭、看管、后勤保障等有关事宜。
部门正副职:陈越明(副主任)
人员:共8人,速录员6人,网管员1人,档案管理员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