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卫生局是一个政府工作部门,办公地点位于绍兴市。
机构职能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负责药械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建立并实施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农村卫生和城市
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并推进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六)组织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七)制定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组织对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执行
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
(九)组织拟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措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度,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
(十)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组织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三)组织拟订
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公立医院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组织拟订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民营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十四)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五)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指导推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六)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十七)组织实施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八)负责来绍中央领导和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省和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九)负责管理市直卫生事业单位。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并指导实施;协助局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掌握、综合、分析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情况,拟订卫生工作相关政策;负责起草全市卫生工作计划、总结以及有关综合性文件;负责局综合性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公开、卫生信息、新闻发布、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以及信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和检查;组织办理有关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事务,做好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二)政治处
协助局党委抓好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干部考察、培训和管理;拟订全市卫生人才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卫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类卫生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或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市直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办理卫生系统涉外事务。
(三)纪检监察室
监督检查局机关和直属单位
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局属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本部门所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开展党风 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的各项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参与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贯彻实施有关卫生经济政策、卫生财务管理规范和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市本级各项卫生事业费的预决算、全市卫生事业费的决算,指导、监督市直各单位的财务工作;按省大型设备配置标准,负责全市大型设备规划编制、审核、申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基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市直医疗单位财务科长委派和核算中心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的审核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参与市管卫生服务指导价格的申报、作价和管理,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价格的执行情况;负责卫生事业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负责全市药械集中采购交易过程的日常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医政处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工作;拟订医疗机构设置发展规划;负责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评审、校验工作;负责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和相关医疗服务质量标准的制定,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负责执业医师和
执业护士资格考试及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的审核注册、登记、发证等工作;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护理工作;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委托鉴定及行政处理工作;负责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监管,协调全市无偿献血和特殊情况的紧急供血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医疗紧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组织重大疾病和人员伤亡事件紧急抢救,负责大型活动医疗保障;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康复、征兵体检、高考体检的管理工作;负责卫生支农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内部药事管理工作,指导开展临床药学研究。
(六)疾病控制处(应急办)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市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拟订卫生应急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地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承担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具体工作。
(七)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行政审批服务处)
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的防治监督;负责医疗服务市场的依法监督,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办重大疑难卫生违法案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拟订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卫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局行政审批职能向行政审批服务处集中,其他处室不再履行集中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科教中医处
拟订全市医药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医药卫生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和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负责拟订并实施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各级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的业务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拟订并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负责拟订和实施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各级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的继承、传播和发展,推动中医药科普知识普及。
(九)市爱卫办
宣传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及标准规范,并组织协调成员部门实施;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组织和指导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县城)、卫生镇、卫生村、卫生单位等活动;组织和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协调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的监督和技术指导;负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十)基层与妇幼卫生处
负责拟订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并推进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方案和服务规范,指导开展城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负责妇幼保健监督管理,组织预防和减少
出生缺陷与先天性残疾工作,指导并推进妇幼保健服务均等化;组织对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十一)干部保健处
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市干部保健工作规划,拟订市干部医疗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来绍中央领导、外省(市)主要领导、知名人士、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医疗保健、健康检查工作;负责对全市干部保健部门的业务指导。
(十二)市卫生信息管理中心
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规范与标准,对全市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化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全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组织实施和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卫生系统信息网建设,协同相关业务处室制定信息系统业务流程规范,负责信息系统建设中标准的制定、监督、协调和管理;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内
信息应用技术的立项、组织开发、评审鉴定和推广;负责信息技术应用培训工作与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网络安全;承担卫生局交办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