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存款,是指投资者将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资金存放在银行,由银行通过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期权或期货等),将投资者收益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信用、指数及其他金融类或非金融类标的物挂钩的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产品。
基本含义
所谓外汇结构性存款是指在普通外汇存款的基础上嵌入某种
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是各类期权),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从而使存款人在承受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高收益的业务产品。它是一个结合
固定收益产品与
选择权组合形式的产品交易。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
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
价格波动产生连动效应,可以达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本金或获得较高
投资报酬率的功能。
发展历程
在结构性存款发展初期,银行只能对
等值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
外汇存款提供这种产品。从2004年初开始,小额外汇结构性存款在我国流行起来,它们的名称各异,例如中行的“
汇聚宝”,工行的“汇财宝”,建行的“汇得利”都属于外汇结构性存款。从各行推出的这类产品看,它的特点是存款期限较长,短则一年(由银行决定)长则3至5年,现阶段投资者将资金以存款方式交于银行后,一般由银行向
国外代理行叙做结构性存款,并给予大致在2.53% 至2.63%之间(高于同期
息率1~2倍)的
固定收益。由于有高出同期存款数倍的较高收益,在外汇
投资渠道狭窄,风险较高,收益较低的情况下,外汇结构性存款自然深受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
产品特点
高收益
外汇
结构性产品是在客户自愿承担一定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较高
投资收益的产品。一般而言,以半年期
美元产品为例,其收益大概是3%以上(免税);相对应半年期的美元存款税前的收益是2.3750%,
利息税还得扣掉20%。
保本金
结构性存款通常是本金100%保护,客户所承担的风险只是利息
可能发生损失,而本金不会有任何损失。
流动差
结构性存款的流动性较差,客户在结构性存款期间不得
提前支取本金。因此,客户在投资的时候需要注意资金流动的问题。
分类
市场上外汇结构性存款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固定收益型
特点是本金无风险,收益
按季递增10~25点,每季付息一次,每季银行提供客户一次提前终止权。但因该产品没有风险,所以收益只比
固定利率存款略高。
其特点是本金无风险。
投资者选定存款期限和
LIBOR利率(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区间,银行报出相应
收益率,在存期内,若当日LIBOR在选定区间内,则该日可按约定收益率计息,若不在区间内,则该日不计息。产品市场透明度高,
投资回报计算简单。若客户判断准确,可获得较高收益。
这种产品与
LIBOR利率区间挂钩。其存款期限可设为M年,每季结息一次。每一年
存款利率都按约定期限LIBOR在某一约定区间的天数计息,如果该LIBOR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利率区间,该日将不计息。
例子:某公司有500万美元,其预计在未来Libor也会出现
下跌趋势。那么,该公司可以与银行签订协议,约定:存款期限2年,从2006年11月24日到2008年11月24日。按季付息。存款利率:4.1%*M*N/360,其中N为存款期限内6个月美元LIBOR处在下述利率区间内的实际天数。利率区间:第一年0%-6.25%;第二年0%-3.1%;
这是100%保本型产品。但如果美元LIBOR贬值过快,超出利率区间,那么企业的存款收益将降低。
当然该企业还可以选择与汇率区间挂钩。操作方式基本如上。
风险大收益也大。
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存款是指与目标
汇率变动相挂钩的外币结构性存款。
例如:某企业每6月要偿还一笔
日元的贷款,但其持有的货币是美元,还款时需要在
外汇市场上卖美元买日元。投资者存入一笔300万美元,期限d=6个月,利率r=LIBOR+150BP,存入当日汇率USD/JPY=95.23,协定汇率
执行价格USD/JPY=96。存款到期时,如果到期时的汇率≤96,投资者获得LIBOR+150BP的收益率;如果USD/JPY>96,则将存款的利息和本金按96的水平折算为日元。这时的换汇价格低于市场水平,但高于存款时的水平。
另外,还有与目标汇率区间相挂钩的结构性存款,是指投资者存款时设定目标汇率区域,如果存款到期时的
市场汇率在设定目标区域之内,投资者获得高利率而不作外汇转换;如在目标区域之外,则按照市场汇率进行币种转换。
作用
对商业银行来说,外汇结构性存款开拓了银行的业务渠道。存款进入门槛的一降再降使结构性存款产品成为银行吸纳众多外币小额存款的有利工具。此外,结构性存款在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
管理控制中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固定利率下,银行的存贷款
利差固定,所以利润受到利率风险的影响较小,而随着
利率管制的减弱, 商业银行在竞争力增强的同时却也使自身直接暴露于利率的频繁波动之中,面临巨大利率风险。例如,
商业银行负债与
商业银行资产的定价的选择
标准差异(前者按
欧洲美元市场Libor利率定价,后者按国内
国库券基准利率定价)就会造成利率
基差风险, 而
结构性产品可以使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
风险对冲,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与利率反向挂钩的产品对冲
浮动利率所带来的风险。再者,结构性产品通过赋予银行一定的可提前赎回权使其可以对冲浮动利率的
隐含期权风险,强化银行自身风险
内控体系。
对于投资者来说,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推出无疑拓宽了他们的投资渠道,这种进入门槛低,风险相对较小而收益又高于普通
定期存款的产品很快成为厌恶风险的中小投资者的主要外汇
投资方式,有利于财富的流通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风险
相关风险
虽然外汇结构性存款存在着上述的优势,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风险,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利率风险
我国的美元
存款利率基本上是依据美国
联邦基准利率确定的, 当
美联储升息时, 国内的美元存款利率也会升高,这样,由于投资者选择结构性存款而放弃了提前支取的权利,利率一旦上升,投资者原有的高收益就会缩水,甚至可能会低于普通存款利率,这就是外汇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面临的利率风险。
对于不同种类的外汇结构性存款,投资者所面临的汇率风险也不同。除了投资与汇率挂钩的产品的
收益率直接受汇率影响外,投资者的本金也都面临着存款期内的市场汇率风险。投资到期时,如果外币相对
本币贬值,投资者将不得不承受由此带来的损失,这就是外汇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面临的汇率风险。
由于外汇结构性存款都锁定了一个固定期限,投资者在期限内不能提前支取,就如同
定期存款一样,投资者将面临在存款期内丧失较好的
投资机会而付出较高的
机会成本的风险,这就是外汇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对于同一时期同样结构的产品,不同银行提供的收益率也有所差别,这主要是由银行自身的信用风险决定的。资金雄厚、
操作规范、风险承受能力强、经营稳健的银行, 由于其自身的信用风险较低,所推出的产品的收益率可能相对较低。而那些稳定性较低, 自身信用较差的银行虽然提供的产品收益率较高但是风险也很大,投资者很可能因银行违约而蒙受损失。
在我国,
国有商业银行缺乏
自主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
国家宏观调控的束缚, 因此, 产品受到政策性的影响非常大,政策变动就不可避免地成为
结构性产品的风险来源之一。这种政策性风险不仅与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直接相关,还有可能通过对投资 者进行投资渠道和额度的限定而带来额外风险。
包括但是不限于国家
法律法规以及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收益率变化。
银行具有提前终止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权利但不包括义务。如果银行提前终止产品,客户无法获得预期的收益率。
相关内容
“假结构性存款”
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种“假结构存款”有何风险隐患?
简单来说,对客户而言,结构性存款客户的本金是无风险的,只是收益存在变动,而且变动也是在合理范围之内,总体而言是一个低风险产品。‘假结构’实际上没什么风险隐患,反而是真的结构性存款有些风险,但这里所说的‘风险’,也只是在收益层面。
投资者在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时,首先要选择具有
衍生品交易资格且
衍生品交易
投资管理经验相对丰富的大中型银行;其次不要只关注产品收益率,要尽可能明晰产品
交易规则和底层
资产配置情况,在自身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理性投资。
多位业内专家表示,不真实的结构性存款,其风险留在了银行体系内。结构性存款的问题主要就是
高息揽储,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存款
市场竞争秩序,抬高了银行
负债成本。更严重的问题是,还向客户传递了
刚性兑付的信息,即说它是存款,但收益却像
理财产品;说它是理财,却又保本。
假结构性存款产品的“高收益率”并不是通过挂钩衍生品
价格波动所获得,而是银行自身为投资者支付这
部分成本,相当于银行发行高利率的产品来获得负债端资金,
结构性产品的风险会转化为银行的信用风险。
存在问题
风险揭示不足
投资者认识不清各家银行的结构性
外汇理财产品主要分为与
货币挂钩和与汇率挂钩两类,各家银行通常都会告诉客户结构性外汇理财的三大投资优势:本金保证、更高
投资回报、多种货币选择,而很少会提醒客户其中的风险。我国的
外汇利率市场和汇率市场并不稳定, 因此投资者因市场波动而被“套牢” 的可能性非常大。
据统计, 由于
美联储的不断升息和
人民币的相对升值,2004年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投资者大部分是亏损的。投资者对风险与收益关系的不正确认识,一方面来自于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不完备和投资时的缺乏理性,另一方面也来自于银行方面的宣传不当。例如在某一产品的说明书上明确标明
收益率为12%。但是却没有指出此处所指的收益率是3年的累计收益率而非年均收益率,这就会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困扰。此外,大多数产品所标的收益率只是
预期收益率,也就是说投资者最后的收益很有可能小于所标数额,若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而贸然购买,一旦在产品到期,投资者获得的
实际收益低于其预期时,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银行与客户间的信息不对称
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相对客户而言.具有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知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银行与客户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结构性存款是发生在银行与客户间的一种
双向交易,潜在地存在着一种“
零和博弈” 。大多数大额(300万美元或以 上)的外汇结构性存款可由银行和客户共同
讨论决定利率
支付方式,期限和终止条款等细节,但如果客户方代表不够专业,则银行即可利用其专业优势在条款细节的制定上获益。
在大部分产品上银行具有可提前终止权,即使一些
理财产品让投资者有了终止权、
赎回权,客户在产品到期前如需赎回也需要扣除一定比例的本金或支出相应较高的
手续费,这种约定就更有利于银行发挥其专业优势而获利。此外, 由于
结构性产品诞生不久,监管制度相对滞后,各家商业银行没有被强制要求对产品相关信息(比如对
招募说明书,
资产配置组合,投资运作状况,财务会计报表 等)进行披露,使得众多投资者仅凭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和对收益的狂热进行投资,而对投资的具体运作、效果、风险、管理毫不知情,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投资的缺乏理性。
产品同质现象严重
我国的
外汇理财产品呈
单一性、
同质化,很多银行推出的都是类似产品。市面上的理财产品的名称也非常相似:名称中带“汇” 、 “财” 、 “利” 字的特别多,其中带“汇” 字的有汇理财、
外汇通、
汇利丰、汇聚宝、汇得赢、万汇通、汇财通,带“财” 字的有汇理财、
聚财宝、汇财通、
理财宝,带“利” 字的有汇利丰、得利宝等。名称混乱也是个问题, 同样的“外汇优利” 四个字,在
广发银行是一种可随时提前支取的
外币存款,在
深发银行是一种不可提前终止的外币理财产品。这些产品在定价方式、收益标准等方面大都具有高度的
相似性。由于每一种产品的设计和推出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这种
同质性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
资源分配的浪费。此外, 由于缺乏产品设计的专利保护,较早推出某一产品的金融机构经常会承担更多的开发和审批成本却无法得到相应补偿,从而导致了竞争
公平性的丧失。
银行间恶性竞争加剧
银行之间为了吸引更多外汇存款而进行激烈的竞争。在国家放开外汇存款
利率上限后,各家银行就纷纷通过外汇结构性存款取代原来的
外汇储蓄存款以吸引储户挽留存款。在这种激烈竞争中,许多银行打起了
价格战,纷纷将存款利率不断提高。有的银行甚至还采取让
客户获得收益超过实际投资收益的恶性竞争,手段获取更多的外汇存款。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和专业人才,国内许多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亏大于盈,在这种情况下,由存贷利率差额驱动的价格战,不仅使银行自身受损,也给投资者造成更大的风险,由于结构性存款的单方可提前中止协定,当市场情况发生了某种不利于借款方的变化时,银行和投资者的结构性存款协议就会被中止,如果由价格战而引起银行许诺的固定收益太高,一旦当银行发现不能再继续
支付承诺的高收益时,就会启动中止条款,使投资者受损。
完善措施
外汇结构性存款市场运作时间较短,客观上导致
经济主体对其风险认识的不足。银行应加强信息咨询服务, 有效地向客户揭示风险与收入的正确关系,避免和尽量减少误导性信息,在发行和营销产品时,应对
合同文本给予清楚详细的阐释,以减少未来不必要的纠纷。此外,应加强银行与客户的紧密沟通,拓展
信息传递和反馈渠道,使客户在
投资期内及时了解有价值的
市场信息。2.提高
银行业务创新能力,使
产品结构多样化 国内银行应积极借鉴国外银行的经验,加强对
国际市场上同类业务发展进程的研究,充分了解客户的现实状况和
潜在需求,开发出多样化的,能够满足具有不同
风险承受能力的多层次的客户需要的产品。银行应通过相应手段把复杂的
衍生产品分解成基础的、简单的、流动性好的产品,提高
产品市场透明度.使其在获得较好
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可为客户成功规避汇率和
利率风险,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起银行与客户的“双赢” 关系。
商业银行之间存在严重的
趋同性,包括所经营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趋同,营销手段的趋同和管理结构的趋同,这种趋同性所导致的
负面影响显而易见,而品牌化道路正是解决这类问题的良好途径。通过引入
品牌策略,商业银行可以重点突出各自产品的特色,把产品做优做精,以增加
经营管理的
附加值和额外收益,节约
交易成本,拓展盈利渠道和空间,并使资源达到更优配置。
银行在开发、发行和营销有关产品和服务时, 应利用
金融专利对其进行保护,利用
版权保护商业银行
金融产品开发的原创性,防止
竞争者从已有版权保护的产品及相关文件中抄袭。国内各大银行的
专利意识普遍比较淡薄, 申请专利保护的产品非常少,且多为
实用新型专利,运用版权专利对
结构性产品的创造及其相应合约进行保护,对于同质
同类产品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可以大大减少重复开发所导致的
资源浪费。
我国
金融监管部门对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立法和风险监管体系相对滞后,没有一部完善的针对商业银行应用金融衙生工具的监管法规,对商业银行准入条件,
风险预警,
内控机制建设也缺乏相关的规定。因此,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
市场监管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不仅要从
法律制度的角度界定当事双方的权利,地位和义务,还要明确中
外资银行平等的
市场准入制度,对商业银行推出产品的种类和性质进行规范,鼓励商业银行大胆创新,强调进行交易的
信息披露机制和内控机制的建设,加强
风险管理。此外,最重要的是要进行动态监管。
金融创新的蓬勃发展使许多
监管者单一的
知识结构滞后于金融监管工作本身的业务要求,使监管市场出现可怕的真空地带。因此,必须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监管人员,针对结构性存款市场各阶段发展的不同特点实行动态监管。
相关政策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
各银保监局,各
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
股份制银行,
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二、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
其他存款,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
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销售管理、
投资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在综合分析评估本行风险管理水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流动性水平的基础上,科学审慎设计结构性存款,不得发行收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相匹配的结构性存款。
三、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结构性存款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将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面
风险管理体系。
四、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
存款管理,纳入
存款准备金和
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五、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按照衍生产品
业务管理,具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
交易行为;
(二)纳入全行衍生产品管理框架,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授权、
人员管理、交易平盘、
限额管理、
应急计划和
压力测试等
风险管控措施;
(三)足额计提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和操作
风险资本;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
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
一级资本的3%;
(四)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应当纳入
杠杆率指标
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
(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
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
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
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
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六、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和《理财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揭示风险,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不得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不适用《理财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一(七)、(八)、(九)1和5、(十一)和五的规定。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结构性存款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
重要事实,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将结构性存款作为其他存款进行误导销售,避免投资者产生混淆。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
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
投资决策;
(三)销售文件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质、产品结构、挂钩资产、估值方法、假设
情景分析以及压力测试下收益波动情形等;
(四)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
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
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结构性存款信息:
(一)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
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
投资者权益须知;
(二)发行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三)产品账单,包括投资金额、产品收益情况、衍生产品
公允价值变化、持仓风险和风险
控制措施等信息;
(四)到期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的
存续期限、终止日期和
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五)重大事项报告;
(六)临时性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在结构性存款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报告,在结构性存款
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产品账单,在结构性存款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报告,在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或者结构性存款收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结构性存款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结构性存款的基本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结构性存款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八、从事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结构性存款有关的
统计报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
其他材料。
九、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十、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本通知中“日”指工作日。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通知实施后,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十四、政策性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
分行等其他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内容解读
针对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
存款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
展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的制定是对结构性存款现行监管规定的系统梳理,补充了《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所废止的相关规定,确保监管制度的延续和衔接。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结构性存款定义,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
一般性存款;要求银行制定实施相应的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结构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规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具备普通类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执行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监管规定;
参照执行《理财办法》关于
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加强结构性存款合规销售;强化
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
非现场监管和
现场检查,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
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有利于银行
资产负债调整和流动性安排,促进业务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老产品),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
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
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
稳健性;引导
银行存款和
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
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
套利,引导
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
融资成本。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推动银行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有效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规展业,实现结构性存款业务平稳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