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通缉

一种网络侦查机制

网上通缉,又名网上追逃、虚拟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

基本信息
网上追逃不同于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号“关于办理《公安部通缉令》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被通缉人员信息必须先上公安网,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网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也就是对未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照片上传到公安部网站,供大家识别和提供消息进行抓捕。所谓“网上通缉”只是指公安部门内部网络共享全国范围内的通缉犯资料,这样当嫌疑人在其他地方出现时可以马上进行资料对比,提高了抓捕犯人的效率。
三个条件
1、是刑事犯罪,2、犯罪事实清楚,3、案犯在逃,符合这三个条件就能上网通缉。
并不是说大家都可以从网络上就可以看到所有通缉犯的资料。一般只有部分A、B级通缉犯。
网上通缉令是公安内部使用,不对整个互联网开放。
两种类别
一种是由公安部定期下发追逃光碟,光碟上有被追逃人员的相关资料,各地公安机关等根据光碟上的资料进行追逃;另一种是在公安内部的专网“公安网”上进行上网公布。因为如今有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等还没有加入“公安网”,所以,如今是两种网上追逃形式共存。
历史法律
历史渊源
1999年8月至9月,全国首次开展网上通缉专项行动,确立了“立案地为主,户籍地为辅,藏匿地协助配合,以科技信息网络为依托,社会面控制为基础,有赏缉捕为动力,信息畅通,反应快速,协作主动,缉捕及时”的缉捕工作新机制,开创了追逃工作新局面。是役,全国公安机关共抓获各类在逃人员23万余名,其中部督逃犯600余名,省督逃犯3000余名,杀人在逃人员1万余名。
法律渊源
1999年12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1999)91号文件下发《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网上追逃通过文件形式被界定,初显端倪。
2001年9月至11月,公安部再次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70天的追逃专项行动,行动中各部门、各警种充分发挥网上追逃的优势,运用科技手段,依托网上逃犯信息开展查缉,共抓获网上逃犯10万余名,其中部督逃犯150余名。2002年3月6日,公安部以公刑(2002)351号文件下发《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保证上网信息质量、落实缉捕奖金、规范移交抓获在逃人员作了具体规定。2005年3月,公安部再次以公刑(2005)403号文件下发《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开始对网上追逃进行日常考评,健全了网上追逃长效机制,使网上追逃成为各警种、各部门日常性的工作。
具体内容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修改刑事案件破案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8〕1号)精神,在破案统计、侦查部门破案成绩考核、刑警中队等级评定等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这个破案标准:一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犯罪集团作案的,首要分子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立案、侦查、破案、追逃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办案单位和侦查员身上,谁办的案件,谁就要对该案在逃人员的缉捕工作负责到底。办案单位和侦查员要负责搜集在逃人员的资料并及时上网,要保管好在逃人员的证据档案,随时掌握缉捕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等工作。
对在逃人员要及时上网发布网上通缉令
以下三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1999年7月1日以后,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随时上网;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在逃人员上网要有简要案情、姓名、性别、照片、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码、法律手续等资料,要逐步提高上网在逃人员资料的质量。逃犯信息上网要经县、区以上(含)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各级刑侦部门要随时掌握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对上网在逃人员情况变化时的删改和抓获核实后的撤销工作。
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快公安信息二级网络、三级网络建设,尽快创造条件把网络联通
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各省级公安机关向公安部申请发布《公安部通缉令》,要提供以下材料:发布通缉令的请示,基本案情和要求通缉的地域范围;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体貌特征、近期清晰正面免冠照片、身份证号码;对被通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或《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拘留证》的复印件信息网络新闻媒体和全国性的计算机公共信息网络上适量发布,实行公开通缉。
各级公安机关对抓获的重大在逃人员要认真分析研究其潜逃、藏匿的情况,从中发现缉捕在逃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倒查责任追究。对因侦查工作
重要意义
范围
网上追逃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以及从看守、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劳教人员。
意义
具体程序
上网程序
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人员, 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登记”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撤网程序
在逃人员被抓获后(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的应该及时通知立案地的公安机关),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由立案地的公安机关撤网时,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录入。
上网和撤网都必须是同一公安机关,准备好相关的手续到刑侦部门进行申请。
存在问题
公安机关在网上追逃中逐步形成的普遍做法是: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签发拘留证,将其基本情况和拘留证上网,这样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何处,只要当地公安机关发现踪迹,就能将其就地羁押。通常的程序是抓获地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地公安机关,犯罪地公安机关将签发的拘留证传真给抓获地的公安机关,抓获地公安机关将传真件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当地看守所。等犯罪地公安机关来人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关押后,再让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字,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本人诉讼权利、通知家属等项职责。
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没有专门设置网上追逃程序,通过网上追逃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后,异地羁押措施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一章的规定。但由于网上追逃的特殊性,许多适用强制措施时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根本无法执行,造成法律与实践的脱节。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时无法出示拘留证
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先签发拘留证才可以上网通缉。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并不一定存在犯罪行为,因此抓获地公安机关只能依据犯罪地公安机关已经开出的拘留证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不能自行开出另一张拘留证。网络瞬间到达而文书寄送较慢的特点,使抓获地公安机关不得已只能依据拘留证的传真件羁押犯罪嫌疑人,由于系传真件,无法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成为相对的无证羁押。
犯罪嫌疑人在抓获的关押期存在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的隐患 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关押期间存在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的隐患。刑事诉讼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从某一时间起至另一时间止的一段期限,对拘留期间的计算当然是从其被关押到看守所时开始计算。抓获地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时由于没有正式的拘留证,部分公安机关认为计算羁押期限的起始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犯罪地公安机关的时间,在抓获地公安机关被关押的这段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又可能不被计算进羁押期限。有人提出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关押期间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在途时间的规定,被犯罪地公安机关羁押之前都应当视为在途时间予以扣除。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犯罪嫌疑人被关押时,已开始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应当从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先扣除在途时间,再计算开始羁押时间。
再次,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不是所有的抓获地公安机关都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告知其诉讼权利并通知家属。由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限开始计算,上述权利理应依法享有。
完善构想
(一)将网上追逃措施纳入刑事诉讼立法。
信息技术的革命,必将对刑事法律理论带来冲击。网上追逃已在全国开展近10年,它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在警务活动中,网上追逃已形成一套较完备的机制。当务之急是,尽快用法律形式将这种好的机制固定下来,使之更好地为维护社会治安服务。建议把网上追逃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列入刑事诉讼法,使网上追逃像通缉一样家喻户晓、人所周知。在法律条文中界定网上追逃的概念、明确公安电传法律文书和下载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对异地抓获逃犯的刑拘期限作专门规定“逃犯被异地抓获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立案地公安机关之日算起;异地羁押和押解途中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逮捕期限,但要折抵刑期”。
(二)细化网上追逃执法程序。
程序不细、责任不明是造成网上追逃执法不严谨的主要原因。建议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时,明确立案地、抓获地公安机关的各自职责,既要充分保证网上追逃为我所用,又要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形成刑事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位一体的完备的网上追逃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 1983年9月2日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 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重新修订
民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1999年12月25日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2009年10月1日
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重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 2008年12月27日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12月25日 2002年12月28日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 1983年9月2日 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 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 1993年10月31日 1999年8月30日 2005年10月27日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 2007年8月30日
劳动法
最新更新2008年1月1日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2007年10月28日修正,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7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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