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国家为保障其在孕产期的基本生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的物质补偿

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导致暂时的劳动中断,国家为保障其在孕产期的基本生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的物质补偿。

含义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涉及职工产假生育津贴、及相关医疗服务等。
生育保险是社保的一部分,生育保险可享有的待遇有很多,但是也需要职工符合相应的条件和满足一定的需求才能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主要条件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保障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中国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规定生育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履行结婚手续,其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职工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申报,由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国家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要求为: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保险待遇申报条件:
(1)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参保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在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不予从保险基金中支付,待所在单位足额补缴后方可办理结算。
生育保险保障了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生活,优化了生育环境,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必要措施。
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在获得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3个月以上后可以申请的保险待遇,其具体包含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三个方面。
产假
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
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第一次对生育津贴作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1952年在对该公约的修订中,明确这是一项属于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津贴不应低于原收入的2/3。2000年《保护生育建议书》(第191号)又提出,生育津贴应提高至妇女原先收入的全额。
生育津贴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国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一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不少国家规定生育津贴相当于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原工资的100%,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不低于原工资的2/3。
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
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
申请
对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社保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办理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申请生育保险一定要做足了相关的准备工作,这样才能使得程序顺利进行,只有提前了解相关的知识才能在事情来的时候不那么慌乱,使得自身的利益得到充分肯定。
申报
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单位(盖章): 单位养老保险代码: 单位医疗(生育)保险代码:
个人养老保险代码: 个人医疗(生育)保险代码:
职工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就诊医院医院级别:
生育类别正常产:□侧切 □剖腹产 □人流 □取环 □放环 □其它(请在选项上打“√”) 第 胎
发生费用时间医疗费用总额: 个人联系电话:
配偶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
××同志:是我单位职工,并且符合第 胎生育政策,特此证明。
计生经办人签字: 单位计生办盖章:
年 月 日
注: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和无固定收入请填写此栏(现居住地办事处盖章)
××同志:是我社区居民,其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无工作单位和无固定收入。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字: 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报单一式二份,财务、生育保险科各一份;
2、申领生育待遇申报材料:婴儿出生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收据、费用明细、诊断书、病历复印件,男职工申报生育待遇需另提供夫妻双方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二胎的另提供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领计划生育待遇申报材料: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收据及诊断书、门诊医疗手册,退休职工需持退休审批单复印件。
4、由企业生育保险经办人统一办理。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
政策调整
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于1951、1955年建立之后,经过30多年的实践,国家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经过医学专家和妇幼保健专家对产后妇女及新生儿身体情况及营养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学论证,并参考其他国家妇幼保健的经验做法,于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 1998年第9号令)。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
为了确保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推动生育保险工作,不断完善政策和相关规定。日前,营口市结合生育保险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扩大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享受范围并调整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
新增生育保险享受范围包括:男职工配偶生育时,凡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生育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和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符合以上三种条件的职工可按照我市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补助费,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和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据实报销。
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范围的变化包括:已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其女职工在生育时,缴费记录少于六个月的,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补助费50%,支付休假工资50%,差额部分待遇由女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自女职工怀孕的四个月起,用人单位未持有关证件,到社保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该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休假工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报销两项费用的各50%,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女职工节育措施、男女职工计划生育措施前,用人单位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否则,社保经办机构只报销手术医疗费用和休假工资的各50%,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各方都要求尽快改革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女职工多的企业因生育费用负担重,而相对增加人工成本,导致企业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2)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愿意录用女职工,造成妇女就业困难。在下岗人员中,女职工占多数。
(3)企业的经营效果直接影响生育妇女是否享受法定待遇。部分破产、兼并、停产等企业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不到保障。
(4)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的办法,不利于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人才的合理流动。
1988年以来,各地相继开展了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探索。对保障女职工权益、促进妇女就业、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好评。
1988年之后,我国部分地区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所采取的生育保险费用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分担式”,即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女职工和其配偶的双方单位共同负担;二是社会统筹,即通过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而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女职工的费用。
“分担式”的办法简单,在改革初期易于接受,不需要管理费,比过去女职工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的办法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从社会角度来看,它仍然属于企业行为,保障范围窄,调剂功能差,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各项目上的衔接,是一种暂时过渡的办法。因此,从社会保险的基金原理和发展方向看,应该坚持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方式,它符合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已肯定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办法。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大部分采取定额支付办法,也有少数采取实报实销。此外,一些地方增加了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如一次性营养补贴、男职工供养配偶生育补助等。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覆盖面较窄。全国还有一半左右的城市没有实行企业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二是待遇标准不规范。在统筹给付项目上,只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没有将产前检查、流产等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也不够统一。三是社会化管理水平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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