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司法局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机构改革
2019年1月,根据《苏州市机构改革方案》,苏州市对应中央和省级机构改革,调整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苏州市司法局与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建市司法局。
机构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征集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审查修改、协调论证市级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责任。承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立法协调工作。
(四)承办市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市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市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承办县级市、区政府以及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拟由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担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协调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后续照管工作。
(八)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123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管理、监督在苏州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管理涉港澳台有关律师事务。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九)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指导本系统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一)负责本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十二)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协助管理县级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制度。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事项的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将涉及划转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结果推送给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在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行政许可权过程中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内设机构
1.依法治市办秘书处
负责处理市委依法治市办日常事务,承担相关工作。
2.办公室(新闻中心)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负责公文审核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指导对外交流合作、涉港澳台交流合作等事务;负责司法行政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3.调研督察处
开展全面依法治市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调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承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关重要文件,参与起草综合性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苏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意见和措施;负责编纂市政府规章,组织翻译、审定市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负责拟订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制定法治苏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基层法治建设,推进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
4.立法处
承办国家、省立法征求意见和意见反馈工作;承担市政府规章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工作;承担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送审稿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评估、立法调研、立法听证等工作;承办市政府规章发布和立法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负责市政府规章管理,对市政府规章适时进行修改和废止;负责相关立法协调工作;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相关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编辑《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5.备案审查处
承办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有关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拟由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协调推进、督促、检查和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承担市政府规章的报备工作;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为市政府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和联络,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6.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支队)
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对全市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协调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后续照管工作。
7.行政复议处
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受理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承办以县级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全市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处理涉及市政府行政复议的来信来访事项。
8.行政应诉处
制定行政应诉工作制度;代理或者参与市政府行政应诉事务;处理涉及行政应诉的来信来访事项;承担全市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协调市政府涉诉法律事务;指导、监督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局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9.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或参与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行政执法领域周年实施情况检查;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及管理工作;监督县级市、区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指导协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工作。
10.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负责拟订法治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承担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1.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负责制定全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担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苏州市人民调解协会和苏州市法律工作者协会工作。
12.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仲裁工作,编制全市司法鉴定、仲裁名册并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13.公证管理处
监督、指导全市公证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则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开展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监督、指导全市公证员助理依法开展公证辅助工作;监督、指导市公证协会依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拟订全市公证机构设置及公证员配备调整建议方案。
14.律师工作处(行政审批处)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在苏州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的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负责管理涉港澳台有关律师事务,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以及江苏省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并限时办结。
15.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法学教育工作。
16.装备财务保障处
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拟订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本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负责本系统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及后勤保障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和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17.法律援助工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开展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业务培训;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交流;指导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开展工作。
18.信息技术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负责部、省级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平台的部署、应用和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局机关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负责局机关网站、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配合市信息主管部门开展信息化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12348中国法网运行保障。
19.法制处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具体任务;组织协调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承办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对本系统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国家赔偿、投诉举报、信访咨询答复进行法制审核;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决定、民事合同的法制审核。
20.人事警务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工作;承办协管干部的考察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警务督察工作;配合做好本系统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
21.宣传教育处
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系统干警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参与指导本系统法律职业教育工作。
22.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现任领导
主持市司法局全面工作,协助负责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负责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负责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分管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苏州市人民调解协会、苏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张梁生(党组成员、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协助负责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管依法治市办秘书处、调研督察处。
负责社区矫正管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改革相关工作,分管社区矫正管理局(支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律师工作处、法律援助工作处、苏州市律师协会、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律师行业党委。
主持政治部工作,负责人事警务、宣传教育、离退休干部、机关党委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警务处、宣传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
负责立法、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应诉、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分管立法处、备案审查处、行政复议处、行政应诉处、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负责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公证管理、装备财务保障、信息技术、法制工作,分管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公证管理处、装备财务保障处、信息技术处、法制处、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苏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苏州市司法鉴定协会和苏州市公证协会。
协助分管律师工作和装备财务保障工作。
协助分管社区矫正管理局(支队)和公证管理工作。
协助分管立法工作。
协助分管新闻信息宣传及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所获荣誉
2021年11月,被全国普法办公室拟表彰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2021年12月,苏州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称号。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9: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