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挂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统一履行全市范围内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订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由国家、省、市确定的全市重点区域及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资源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评审其中的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参与自然资源核算工作。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等方面的监管及防治工作;组织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统筹协调全市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组织督查污染物总量减排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和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全市湿地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全市生态市创建,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六)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监督各类污染源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发布市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负责调查处理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解决全市各地、各部门及跨地区(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和监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七)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
(八)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参与审批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家级、省级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国家、省和地方环境保护基金投资项目和污染治理项目的专项投资管理、核查、审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或援建项目的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履行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技项目引进的技术审核和重大环保工作的技术性把关。
(十二)负责全市电磁辐射源、放射源以及放射性废物的监控和管理;参与全市核安全监督管理和核污染、辐射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配合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范围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等实施安全监管。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拟订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文电、会议、保密、保卫、安全、接待、财务报账、政务信息、档案管理、老干部服务等工作;负责协调办理信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市际、县级市际环境纠纷的情况通报、联络工作;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总工室(环境监测和科技合作处)
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年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重大环境规划、区划的技术审核;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部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订环境监测计划,管理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组织对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的资质认证工作;组织协调污染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国家、省、市环保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成果,组织环保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参与拟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或援建项目;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政策法规处
拟订本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及规范性行政措施。负责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中的相关业务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监督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监察工作。
计划财务处
参与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发展规划与计划;参与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管理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及项目;组织申报中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项目,负责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和项目验收;管理局机关财务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处
负责市本级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并按照权限对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参与审批权限以外的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参与国家级、省级区域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配合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管全市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的资质;审查上市公司环境行为的鉴证申请。
污染防治处(辐射和固废管理处)
拟订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处置、转移(包括国内异地转移)等审批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发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负责全市排污收费和审批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申请;执行污染源限期治理、行政代执行等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行污染物集中控制处理,监督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组织拟订国家、省、市确定的全市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时的应急处置及防控预案;参与核污染或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管理全市电磁辐射、放射性废物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对电磁辐射源、放射源核材料或核设施等环境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全市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有关政策性文件;编制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考核;负责污染物总量控制核定;下达并组织实施本市污染物总量年度减排计划,统一协调管理全市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组织督查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与污染物总量减排相关的重点治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运行情况;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行政性措施;监督检查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宣传教育处(信息处)
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拟订全市环境教育规划和年度宣传活动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负责环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承担全市环境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本部门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参与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参与拟订全市水环境综合治理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水环境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指导实施辖区内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拟全市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分解市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水污染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经市政府授权,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水污染治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拟订和组织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奖惩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统一发布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四)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编制太湖阳澄湖等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应急预案,并协调做好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影响水环境质量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牵头组织安排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协调上级资金申请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组织水污染防治与蓝藻治理专家对水污染防治进行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水污染防治的重点科研计划。
(七)承担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下设2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水环境综合规划处
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水污染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工作部署、重要情况的宣传报道,编报水污染防治信息和工作简报;联系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拟订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全市水污染防治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关于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污染防治科技计划,协调开展科技攻关;组织水污染防治与蓝藻治理专家开展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工作。
水环境督查应急处
定期组织对各有关部门和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的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督查;组织拟订市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审查论证,并对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重点治污工程和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效益的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协调指导影响水环境质量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协调全市范围内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承办应急管理日常事务。
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44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5名,另核派驻纪检组组长1名,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副主任1名。正副处长(主任)1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2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4名。
其他事项
(一)环境监察执法职责经市环境保护局授权,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承担。
(二)市环境保护局(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组织全市环境污染事故预警预测和应急响应处置工作的有关职责由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承担。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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