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是苏州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简介
按照《苏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将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水利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职责,以及市辖市(区)的相应职责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加挂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牌子。
环保垂管体制改革具体工作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的组建,进一步将生态环境职责整合优化,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力推进全市生态环境工作新发展新提升,全力推进打好防治污染攻坚战,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生态产品。
2019年1月10日,新组建的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举行挂牌仪式,转隶组建工作布置会同时举行。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姚林荣揭牌并出席会议。副市长陆春云主持会议。
主要职责
(一)负责健全和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声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级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经市政府授权,统一履行全市范围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协调解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中长期规划,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太湖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督促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收储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监测和为管理服务的专项监测等工作。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分析研判、预警预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领域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对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
2.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制度。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事项的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将事中事后监管结果推送给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在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行政许可权过程中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拟订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起草综合性文件文稿;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综合业务处
综合业务处(生态文明建设处):参与起草生态环境政策;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规划与计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研究分析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编制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下达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总量年度减排计划,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承担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法规标准与科技合作处
参与起草市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财务与审计处
管理上级下达和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项目,提出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水生态环境处
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太湖水污染防治处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参与拟订市太湖水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省级太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工作;负责协调市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防控太湖、阳澄湖等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的应急工作;承担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大气环境处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级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并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贯彻落实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方面的具体工作。
土壤生态环境处
负责全市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工作;开展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研究,推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集中处置的工艺和技术;负责化学品环境档案及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等相关工作。
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承担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制度;监督全市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督促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收储工作,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审批处):拟订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协调配合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和“三线一单”项目划定工作;承担全市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以及江苏省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并限时办结。
生态环境监测处
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监测和为管理服务的专项监测等工作;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分析研判、预警预测;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处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负责局承担的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协调联络工作;负责处理有关生态环境方面的信访和投诉工作,对外可使用局信访办公室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宣传教育与环境信息处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负责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应对处置;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和数据管理;负责局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人事处
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职称管理、出国(境)政审等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基层工作处
负责加强派出机构党的建设;指导派出机构加强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组织对派出机构分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综合考核工作;按分工开展教育培训。
机关党委
负责市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直属单位
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类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单位类别:公益类事业单位
苏州市环境监测站
苏州市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控中心)
单位类别:公益类事业单位
现任领导
金春林(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工作。分管人事处。联系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生态环境局。
王承武(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及固定源管理、生态环境执法、环境信访、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分管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联系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
蒋勐(党组成员、副局长)
兼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负责财务审计工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日常工作。分管财务与审计处、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环境保护督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联系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孙昕(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行政管理、综合业务、水污染防治、太湖生态环境保护、土壤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和市生态文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分管办公室、综合业务处(生态文明建设处)、水生态环境处、太湖水污染防治处、土壤生态环境处。联系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
张鹤(副局长)
负责法规标准与科技合作、自然生态保护、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工作。分管法规标准与科技合作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生态环境监测处、宣传教育与环境信息处、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系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王志斌(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负责党务和作风建设、大气环境管理,协助金春林同志分管人事工作。分管大气环境处、基层工作处、机关党委,协助金春林同志分管人事处。联系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
蔡尚志(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副主任兼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 )
主持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生态环境局党组全面工作。
所获荣誉
2021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被评为“2020 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活动表现突出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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