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和

中国台湾人

苏建和,台湾人,1991年发生“苏建和杀人案”,被逮捕。

简介
苏建和,1991年发生苏建和案,被逮捕,苏建和案代表更大的法律问题,首先是检调警政法律系统死不认错,对于刑求逼供的应该予以处罚,就算是他抓到的确实是凶手,但没有任何相关人员遭到撤职查办,可见检调警政法律系统是一个官官相护的组织;另外一个问题是有许多无罪证据还一再判死刑,代表有许多法官不适任、或是法官不敢纠正前辈的错误判决,但他们也没有被开除。司法独立对判决品质有益,但在司法不会自清的情况下,司法不可能独立。
案件经过
案发
1991年3月24日,台北县汐止镇(今新北市汐止区)发生吴铭汉、叶盈兰夫妇命案。检察官崔纪镇勘验笔录上记载之证物:厨房中菜刀及菜刀上的毛发,以及血指纹印三枚;浴室中毛发数根。
命案肇生后,被害人家属;吴铭汉之子吴东谚罹患肌肉萎缩症,2000年后甚至只能靠呼吸器生存。由于过去很多报道指出,受害夫妇的儿子吴东谚(当时6岁)因为目击父母遇害后的惨状,所以才会全身瘫痪、卧病在床。而另一种的报道指出案发当时的状况是,吴东谚和他姊姊看到血从房间门缝流出来,马上通知他们的伯母来处理,伯母也马上将小孩带开并且通知警察到现场。台湾舆论普遍认为吴东谚其病情是因为亲眼目睹吴铭汉、叶盈兰夫妇遇害现场惊吓过度,才罹患该症状。可是根据现代医学,几乎所有的肌肉萎缩症,都是因为基因缺陷造成的。因此这个报道被认为是不太合理的。并且,吴东谚本人也在2009年的纪录片《自由的滋味》中证实,媒体所言“因看到父母被杀害而得到肌肉萎缩症”之报道为误谬。
侦查阶段
同年1991年8月13日23时40分,因命案现场的薪水袋上血指纹,查出为海军陆战队现役军人王文孝。王文孝于军中被捕,并接受军事检察官第一次讯问,王文孝表示因积欠电玩赌债而犯下此案,且供称为他一人所为。
1991年8月14日10时30分,专案小组借提王文孝。1991年14时30分,检察官崔纪镇讯问王文孝并作成笔录;此为检方对王文孝所做之第一份笔录。16时,犯罪现场模拟,王文孝仍称仅一人犯案,但警方不信被害人身中79刀仅为一人所为,于是开始讯问共犯问题。而现场模拟之录像带警方最后以“洗掉”为由一直未提出。23时30分,警方对王文孝作第一次警讯笔录,王文孝首度承认有其他共犯:谢广惠、王文忠、黑点和黑仔四人。
1991年8月15日4时30分,第二次警讯笔录中,王文孝排除谢广惠,但供出长脚涉案及王文忠服役地址。此笔录被警方改为第一次笔录。5时,纪录中显示苏建和于此时接受警方讯问,未承认犯行,但苏建和是于8月15日中午饭后才被捕。1991年12时30分,王文忠于高雄被捕,被警方押送北上途中供出苏建和等人姓名。同一时间,苏建和于家中被捕。23时,刘秉郎、庄林勋于家中被捕。汐止分局警员故意不告知可选任辩护人之权利,涉嫌妨害被告请求律师协助。王文孝还押军事检察署。到此时为止,王文孝在军、检、警方手中共达48小时,其中在警方控制下达33小时,违反24小时内移送法院审问之“中华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
1991年8月16日3时10分,警方以“临检”名义,未具搜索票非法进入庄林勋住宅,搜索庄林勋被刑求所供出的开山刀。虽未寻获开山刀,但胁迫庄林勋之弟庄国勋同意,破坏庄的卧房衣橱抽屉内层夹板,于夹缝数百枚硬币中任取24元硬币并指为赃款。后经检验,硬币并无任何血迹反应。
检察官曾于事后再度撬开找到24元硬币的另一角落夹板,发现里面仍有硬币,且因此款项为警方非法搜索取得,依法不得作为定罪之证据。
1991年8月16日4时至9时,刘、庄二人分别接受二次警讯。记录中显示苏建和仅于1991年8月15日凌晨5时接受警讯,但未承认犯行。14时,崔纪镇检察官下令收押苏、刘、庄三人于台北士林看守所。三人在初见崔纪镇检察官时,即告知被警方刑求而在不实自白上签名,但检察官未予调查。其后法院也只传讯刑警,而未针对被告刑求一事进一步调查。
1992年1月11日,王文孝受军法判决死刑定谳,执行枪决。枪决前,仍表示苏建和等人确实涉案。
诉讼程序
1992年1月12日,苏建和等三人一审开庭。1月28日,法院秘密传讯法医。2月18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一审判决。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各被判处两个死刑,并褫夺公权终身;王文忠以“结伙窃盗未遂”罪名判刑二年八个月。
1993年 1月14日,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刘秉郎、庄林勋、苏建和各两个死刑。4月29日,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1994年3月16日,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决刘秉郎、庄林勋、苏建和各一个死刑。7月7日,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10月26日,台湾高等法院第二次更审判决刘秉郎、庄林勋、苏建和各两个死刑。
1995年2月9日,最高法院驳回被告上诉,本案判决定谳,苏建和等三人各被判处两个死刑,褫夺公权终身。2月20日,检察总长陈涵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一次非常上诉。
1995年2月23日,苏建和等三人写下遗书。2月24日,监察院针对本案展开调查。1995年3月2日,最高法院驳回第一次非常上诉。1995年3月16日,检察总长陈涵为本案提第二次非常上诉。1995年3月30日,最高法院将本案声请再审之抗告驳回。1995年4月12日,最高法院驳回陈涵为本案所提起的第二次非常上诉。
1995年4月14日,王文忠向监察委员张德铭作证,说明当初汐止分局警方刑求他们,并将三人硬指为命案之共同正犯。1995年4月20日,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透过辩护律师控告汐止分局刑事组长陈伟廷、刑警李秉儒、张中政、严戊坤涉嫌非法拘提、搜索、伪造变造证据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渎职及以电击棒电击其下体、以打火机烧其下巴之刑求。
1995年5月19日,检察总长陈涵正式通知辩护律师不再为苏建和等三人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诉。1995年5月28日,法务部将本案发交最高法院检察署再研究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诉。
1995年6月5日,苏建和等控告汐止分局刑警一案,在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检察署开侦查庭,庄国勋出面以证人身份说明警察到其家中非法搜索,拿走24元硬币之经过。王文忠则出面作证目睹苏建和、庄林勋遭刑求的情形。承办检察官会同辩护律师前往庄林勋家中了解24元硬币蒐证过程,发现床板下仍有残余硬币。
1995年6月14日,监察委员张德铭提出本案调查报告,认定台湾高等法院、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与台北县警察局汐止分局于审理、调查本案时涉及多项缺失,并将函请法务部转请最高法院检察署提起非常上诉及声请再审以资救济;汐止分局涉嫌违法一案并函法务部转最高法院检察署并案处理。
1995年7月6日,检察总长陈涵为本案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诉,指出审判过程部分证据应调查而未调查,取舍证据有违证据法则,且汐止分局有违法羁押之问题。1995年7月8日,吴铭汉夫妇家属吁各界,不应遗忘被害人所受伤害与含冤,而一再声援凶手。7月10日,资深法医杨日松指吴铭汉夫妇死亡验断书只载明锐器创伤,并无从辨别刀伤数。
1995年7月12日,监察院提案纠正法务部、警政署对苏建和等遭刑求案,未尽监督与保障人权之责。1995年8月15日,苏建和等控告汐止分局刑警一案,经士林地检署不起诉侦结,苏之辩护律师苏友辰,以该不起诉处分有理由不备及矛盾违法之处而提起再诉。1995年8月17日,最高法院驳回检察总长陈涵所提起的第三次非常上诉。
1995年8月22日,辩方律师苏友辰声请再审。1995年9月11日,辩方律师声请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要求解释惩治盗匪条例及刑法唯一死刑的规定,是否违反宪法保障人民生存权,并要求言词辩论。1995年9月18日,三死刑犯家属将全案资料集结成书,出版《1995年闰八月台湾司法──吴铭汉夫妇命案及三个死罪冤狱》。1995年10月27日,司法院大法官决议不受理宪法解释声请。1995年12月30日,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再审及停止刑罚执行之声请。
1996年1月9日,辩方律师苏友辰针对驳回再审及停止执行刑罚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1996年2月14日,最高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高等法院。
1996年3月11日,台湾高等法院举行苏建和案说明会。1996年4月9日,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再审及停止刑罚执行之声请。4月18日,辩方律师苏友辰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1996年6月7日,最高法院驳回再审及停止刑罚执行之抗告,裁定确定。
1996年6月18日,最高法院公布苏建和案研讨结论,试图对正在研究提出第四次非常上诉的检方施压。1996年9月16日,监察院二度函催司法院调查台湾高等法院针对本案召开公开说明会一事。
1996年9月18日,本案唯一活口见证王文忠,正式出面指控警方刑求,指出命案确系其兄王文孝一人所为,苏建和三人跟他都是在刑求下为不实的自白。1996年11月15日,监察院函催司法院,一个月内回复有关台湾高等法院法官对未确定判决的苏建和案,举行公开说明会事之调查回复,否则将依法弹劾相关人员。
1998年8月7日,辩方律师声请再审。8月20日,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再审及停止刑罚执行之声请。8月28日,辩护律师苏友辰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10月,立法院休会,已付委(司法委员会)之赦免法草案因总统府态度不明,未及二读。
1999年9月23日,最高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高等法院。
2000年5月12日,本案民事庭开庭。5月19日,因发现新证据,台湾高等法院裁定准予本案再审之声请,并停止被告刑罚之执行。5月23日,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针对再审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2003年1月13日,台湾高等法院叶腾瑞、江国华、黄国忠三位法官作出判决,被告三人无罪释放。被害人家属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8月8日,最高法院撤销无罪判决,发回高等法院更审。
2007年5月4日,旅美鉴识专家李昌钰以证人身分返台作证,推翻过去法医的认定,并提出18项新发现。2007年6月29日,苏建和三死囚案,台湾高等法院再更一审宣判,结果出现大逆转,合议庭认定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等三人有罪,改判死刑并褫夺公权终身。2007年7月2日,苏建和等三人在律师陪同下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对苏建和等三人的羁押声请。
2007年11月1日,苏建和案,最高法院发回高等法院更审。最高法院指出,原审对于军方寻获凶器菜刀,未做刀纹鉴定,这部分调查未尽;另外,高院审理时,更易后法官不知当事人等先前攻击、防御内容,即行辩论并命辩论终结,迳行判决,这部分难为适法。
2010年11月12日,高等法院再更二审判决被告三人无罪,检察官再度提起上诉。
2011年4月21日,苏建和案,最高法院认为再更二审判决仍有违误,发回高等法院更审。
案件疑点
本案件历次的有罪判决,除模糊物证外,主要是以被告自白作为认定犯罪的主要依据,但本案件的自白取得过程涉及刑求指控,依照“自白法则”,不合法取得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即使涉及刑求的承办人员未获起诉追究,但在许多刑事学者(如蔡墩铭、李茂生等)的报告中,办案人员的办案过程以及历次有罪判决均遭到严重的质疑与批评。王文孝(1991年军法枪决)之侦讯笔录证词反复,令人不免怀疑其正确性,以及是否受到检警刑求,笔录中王文孝表示“三人罪有应得”,又表示只有一人犯案。
除了很可能刑求遭到质疑外,所有的判决所遭到的批判还包括,都是以“有罪推定”判这三个人有罪、明显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也有意见指出,判决书文章虽然漂亮、但逻辑有明显错误;而就算以有罪推定、他们也应无罪。而知名鉴识专家李昌钰也以相似的说法推翻过去法医的认定。
苏建和等三名被告及律师团指出,三名被告并无犯案,而是遭警方刑求而供出,但法官不予采信,竟要求辩方提供相关证据,法官曾问被告:“你们没做人家怎么会说你有做,他跟你有仇吗?”法官审案的公正性,以及无罪推定法则的延用留待争议。
国际特赦组织甚至将苏案审判列为“非文明国家的判决”。
公民团体对被告之声援
因为有其疑点,台湾多个公民团体自1995年起,于法院审判过程长期加以声援。
1995年2月9日,该案判决定谳日,台湾人权促进会、人本教育基金会等民间团体合组“死囚平反行动大队”声援苏建和等三人。1995年6月3日,总统李登辉访问美国前,总统府为因应美国人权团体可能就本案询问,要求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1995年8月22日,该案再审申请提出日,台北市律师公会发表声明声援苏建和等三人,并表示在不得已情况之下应请总统特赦。
1996年6月1日,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简称司改会)公布本案评鉴报告,为第一份由民间专业人士针对法院所公布判决的评鉴报告。6月16日,在大安森林公园举办“希望的树,希望的公园”黄丝带系绑活动援苏建和等人,死者家属亦首度出现抢救行动现场抗议政治干预司法,以及社会对死者遗孤的漠视。
1998年6月,国际特赦组织(AI)亚太地区负责人RoryMungovern来台,并与行政院长萧万长、法务部长廖正豪会面,要求尽速处理本案。11月1日,时代周刊(Time)专题报道本案。
1999年5月26日,国际特赦组织(AI)国际理事会理事PaulHoffman、PierreRobert拜访台湾人权促进会。
2007年7月4日,苏案平反大队成立,并发起“平反苏案?终结司法专断”连署。
案件意义
法律系统有其极限,在许多状况下并不能推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或无罪,进步的法律系统都以走向无罪推定:宁可错放一百以免误关一人,以免造成无辜民众受害;不过这就算是有罪推定的法律系统,这三个人被判无罪的可能性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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