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农业集体化

苏联经济运动

苏联农业集体化(agricultural collectivization in the Soviet Union):苏联通过合作社把个体的小农经济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程。1929-1933年间苏联大规模开展了将个体小农私有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大集体经济的运动。为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发展的要求,1929年11月,联共(布)中央全会决定加快农业集体化步伐。到1937年,超过百分之九十的农户参加了集体农庄。农业集体化消灭了富农阶级,为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开辟了道路,但其中出现的强迫命令现象,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

引导农民走向集体经济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依据K.马克思、F.恩格斯关于不能用武力和国家强制来剥夺小农,必须通过示范和提供社会帮助把个体农民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的生产和占有的思想,制订了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和通过合作社吸收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计划。1918年1月通过的《土地社会主义化》法令,提出在农业中发展集体经济的任务。1923年1月,列宁发表了《论合作制》一文,从理论上论证了合作社的性质,具体地规定了改造小农经济的途径。
集体农庄的初期形式
初期,苏联集体农庄有三种形式:①农业公社。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公有,实行“按需分配”,实际上是平均分配。②共耕社。社员在播种、中耕、收获时共同劳动,生产资料(除土地外)仍归社员私有。③农业劳动组合。基本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土地属国家所有,但拨给农业劳动组合永久使用),加入劳动组合的成员从事集体劳动,实行按劳分配,同时允许农民保留一定数量的宅旁园地,经营家庭副业。但直到全盘集体化运动前夕,苏联的集体农业仍为数甚少。据统计,1929年7月,苏联有各种形式的集体农庄57000个,参加农户只占农户总数的3.9%,在各种形式中,共耕社占60.2%,农业劳动组合占33.6%,农业公社占6.2%。
全盘集体化
20年代后期,苏联随着社会主义工业化方针的实施,开展了大规模经济建设,工业迅速发展,城市人口激增,建立在个体劳动基础上的、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越来越不适应工业化发展的需要,1926年以后,出现了粮食危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1927年12月2日召开的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作出了尽快发展农业集体化的决议。1929年11月联共(布)中央决定加快农业集体化的速度,向各州提出了全盘集体化的任务。随后,对各类地区规定了完成集体化的期限:主要产粮地区(北高加索伏尔加河中下游),要求在1931年春季基本完成;其他产粮区(乌克兰、中央黑土区、西伯利亚、乌拉尔、哈萨克斯坦),要求1932年春季基本完成;其他地区(中央非黑土地带、白俄罗斯中亚、南高加索),则要求在1933年末基本完成。于是集体化速度大大加快了。1929年10月,参加集体农庄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7.6%,1930年为23.6%,1931年为52.7%,1932年为61.5%,1933年为65.6%,1934年达71.4%。苏联在1934年宣布农业集体化基本实现。
[20年代末前苏联个体农户申请加入集体农庄]
集体化的政策
在全盘集体化运动中,苏联实行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消灭富农的政策。规定没收富农财产,转为集体农庄公积金,作为贫雇农入庄费(共约4亿卢布),并把富农驱逐出本区、州(边疆区),不准加入集体农庄。苏联农业集体化是在激烈的阶级斗争中实现的,在全盘集体化运动期间,富农杀害牲畜、纵火、暗杀、组织动等等破坏活动屡见不鲜。
为了促使集体化运动开展,苏联在分配土地,供应机器和拖拉机、种子,减轻赋税,发放贷款等方面,给予集体农庄以优待。从1929年起,苏联建立机器拖拉机站,从组织上、物质技术上帮助集体农庄巩固和发展。
苏联通过农业集体化把广大劳动农民引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在农村确立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统治地位。苏联的农业集体化是在缺乏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的情况下实现的,曾走过一些弯路。例如,要求过急,强迫命令,出现违反自愿原则、侵犯中农利益的过火行为;对富农不给出路;在开展全盘集体化运动时确定农业劳动组合集体农庄的基本形式,组织形式比较单一,等等。因此,在全盘集体化期间曾经出现了农业生产严重下降的情况,在此期间,农业总产值下降了23%,其中牲畜头数减少了50%。
苏联农业集体化的经验教训
苏联十月革命后曾经历了一个短暂的“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政府对工业实施监督,实施劳动义务制以及粮食贸易垄断余粮收集制,在农村组织“公社”及其他集体农庄。1921年后又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医治战争带来的创伤;以粮食税取代余粮收集制,同时着手恢复工农业生产。当时有些反对意见认为,这是从战时共产主义倒退了一步。为此,列宁不久后就声言“退却”已经结束,并提出口号要“准备向私人经济的资本实行进攻”。这表明新经济政策只是一种暂时过渡,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发动社会主义的“正面进攻”,把“新经济政策的俄罗斯变成社会主义的俄罗斯”。于是在1929年左右就开始国家的工业化和农业的全盘集体化。
苏联处理农业经济体制的做法对中共建国后的农村政策选择确实具有巨大的示范作用。下面从几个方面来介绍苏联的农业集体化道路,并适当地与中国的情况作某些比较,以分析苏联农业集体化的经验教训对中国的影响。
十月革命”过了11年之后,经济仍然走不出“恢复时期”,工业刚超过一次大战前的水平,农业则还低于战前水平,社会中充满了各种矛盾,党内派系斗争激烈。当时苏联的农业总产量虽比布尔什维克建立政权之初有所提高,但商品率即“上市量”却有所减少,农产品在出口中的比重从战前的73.7%下降到1928年的46%;在国家进口机械和各种原料主要依赖农产品出口的情况下,工业建设的目标严重受阻;在农产品出口减少的同时,城市和工业中心地区粮食供应不足的现象日趋严重,这使“五年计划”的主要支柱有垮台的危险。斯大林于1928年决定加速农业集体化,其实是力图从这种经济困境中解脱出来的手段。但当农业集体化完成后,苏联却把当初的这种真实意图遮掩起来,而声称这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做法。后来中共完全接受了这一观点。
俄共(布尔什维克)是个城市“无产阶级”的政党,十月革命走的是一条先占领城市再占领乡村的道路,俄共向来对农民不信任。在1917年的革命中,没收了地主及皇室、教会的土地重新分配,并在1918年夏的第二次土地重分中又没收了旧式富农的多余土地,相当于完成了“土地改革”。虽然布尔什维克出于政治考虑,为了争取农民在内战中对自己的支持而承认农民的土地私有权,但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即指出,农村在革命后会更加小资产阶级化,这种农民“在地主和资本家被击溃并被放逐以后,是能够向无产阶级的政治上的专政挑战的唯一残存的独立阶级”。以下两段话则更为著名:“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资产阶级的。”(列宁)“能不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把苏维埃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建立在两个不同的基础上,就是说,建立在最巨大最统一的社会主义工业基础上和最分散最落后的农民小商品经济基础上呢?不,不能。”(斯大林)显然,对苏共而言,农村集体化不仅仅是为了“工业化”,而且也是为了打击个体农民、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需要。中共与俄共本来有很大不同,与乡间的农民有密切联系,是以“农村包围城市”取得政权的,若效法俄共推行农业集体化,势必严重伤害党在农村的社会基础。
在农业集体化运动之前,苏联曾出现过3种试验型集体农庄,即“公社”、“共耕社”和“劳动组合”(很像是中国的“人民公社”、“互助组”和“合作社”)。早先,苏共鼓励建立的形式是“公社”(一切归社员公有,连伙食也由公社供给),而农民却宁肯选择另一种形式“共耕社”(家畜以至土地、耕畜等都不需集体化);由于“公社”要依靠政府补贴、“共耕社”也不利于农产品的抽取,所以苏共后来改为支持“劳动组合”,这种形式遂成为集体农庄的主要形式(当然是配合著某种特定的收购和分配制度);但农业集体化运动之前的数年内它的发展始终处于停滞状态,至1928年参加集体农庄的农户只占农户总数的1.7%。
苏联自1929年开始强行推动农业集体化运动,这一运动遭到了农民强烈的反抗,大批生产资料被毁,例如,在统计数据相对可靠一些的家畜数量方面,集体化过程中三分之二的马匹、五分之四的牛、六分之五的猪和八成五的羊都失踪了。因此,苏共采取了极其残酷的强制、甚至武力手段来剥夺所有富裕的和不愿集体化的农民,在这一运动中有数百万农民被处死或驱赶出家园、其财产则被没收;运动也造成农业生产的急剧下降,农业产量在30年代初期降低了30%以上,农村因此出现了严重的饥荒,仅在1932年至1933年期间就有数百万农民被活活饿死。苏联的农业集体化不仅是自上而下强加给农民的,而且实际上是依靠近于“国内战争”的手段和“大饥荒”才把农民“征服”了的。虽然农村集体化的目标最后是实现了,但农业产量却多年下降,直到1938年才略微超过1928年的水平(仍未恢复到战前水平)。
集体农庄唯一的“成就”就是在农产品的征集或所谓“收购”上达到了预期目标。与集体化运动同时发展形成的收购制度规定,集体农庄首先要满足国家的交售任务(当然是低价的),并规定农业的种植计划;在这些方面农庄本身没有自决权,农民所有的人力和财产实际上都被国家征用了。其结果是,在农产品总产量下降的情况下,其“上市量”却增加了4倍以上有学者指出:“假如集体农庄可以保留它们的全部收入用来报酬成员的劳动,是否可能适当地组织集体农庄的劳动队伍还有疑问。当国家拿走这种收入中最大的一部份时,失败是必然的。”可惜的是,这样的集体化竟然成了中国的榜样。
需要指出的是,苏联和中国的经济传统也就是集体化的背景和所针对的问题是完全不同的。传统的中国是个典型的小农经济社会,生产效率很高。而俄国近代史上实行的却是一种村社制度,土地定期重分,三圃轮休,使用效率低下;再加上地广人稀,基本上还停留在粗放耕作的自然经济阶段。十月革命以前俄国农村虽然出现了脱离村社而独立生产的倾向,但这种倾向直到1906年斯托雷平改革时期才得到政府的鼓励和法律的承认。十月革命胜利后直到集体化之前,个体农户仍仅占极少数(例如俄罗斯统计中有95%的土地仍为村社所有)。如果把俄国和传统的中国同称为“封建制度”,显然会造成极大的误解;同样地,也很难把这种小农称之为“资本主义”,因为这在俄国虽是晚近的现象,在中国已有了二三千年的历史。如果把这称为同类的历史现象,那么它的发生在中国就要比俄国早得多。显然,俄国的传统和中国的传统是完全不一样的,苏联的集体化所要解决的问题也与中国大不相同,它提出有效的组织、机械化的耕作,是有所指的,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内核。从某种角度来看,在俄国特殊的背景下产生的解决俄国农业特定问题的模式,又怎么可以不加分析地照搬到中国呢?可惜,僵硬的意识形态把对所有这些客观问题的思考都剿灭了,中国为此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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