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有水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原副庭长

苗有水,男,汉族,1966年9月生,浙江省台州市人。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

人物履历
1988年毕业于杭州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8年8月至1990年9月在浙江省黄岩市人民法院工作,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1993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刑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1993年8月至1994年9月任浙江省黄岩市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
1994年考取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1997年7月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7年至200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工作,任助理审判员。
在此期间,1999年8月被派往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系学习,2000年7月回国,获商法专业硕士学位。
2002年8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同月起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长。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2017年04月-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
2011年11月4日被评为第二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免信息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免去苗有水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职务。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免去苗有水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出版图书
研究成果
1、专著《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发展》,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2001年6月第1版。
2、专著《刑事审判的一般思路——刑事法律适用问题二十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3、专著《在大案要案的背后——媒体关注与司法审判的对白》(苗有水刘树德著),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
1、组织编著《刑法若干实务与典型案例释论》(苗有水任副主编),群众出版社2001年第1版。
2、组织编著《当代犯罪与犯罪侦破指南》(上、中、下),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李新成等任主编,苗有水等任副主编。
3、组织编著《定罪与量刑丛书》(鲜铁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4、参加撰写《刑法学全书》(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主编),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4月第1版。
5、参加撰写《“六害”治理论》(储槐植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
6、参加撰写《经济刑法教程》(甘功仁主编,任卫华、张国轩副主编),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7、参加撰写《刑法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研究》(高憬宏主编,张明、陆锦彪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8、参加撰写《侵犯知识产权罪研究》(党建军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9、参加撰写《证据法要义》(毕玉谦主编、金俊银副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10、参加撰写《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高憬宏杨万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
11、参加撰写《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立案、审判监督、执行篇》(郑学林宫鸣 俞灵雨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12、参加撰写《犯罪学研究》(张小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
在《中外法学》、《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法学与实践》、《法学天地》、《烟台大学学报》、《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贵州法学》、《刑事法评论》、《刑事法判解研究》、《刑事审判参考》、《刑事司法指南》、《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研究》、《刑法修改研究论文集》等国内各种法学杂志、论文集及《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上发表专业论文近四十篇。
1、《论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正义和功利根基》,载于《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1期。
2、《持有型犯罪与严格责任》,载于《法律适用》1998年第1期。另载于《刑事法学要论――跨世纪的回顾与前瞻》,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
3、《保安处分理论以及我国保安措施刑事立法化》,载于《刑事法评论》第1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中国刑法改革的难题——保安处分之取舍》,载于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1996年年会论文集(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探究罪数不典型的疑难类型——吸收犯》,载于《刑事一体化的本体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适用解读(上)》(苗有水 侯亚辉),载于姜伟主编:《刑事司法指南》总第18集。
7、《<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适用解读(下)》(苗有水 宋伟岩),载于姜伟主编:《刑事司法指南》总第19集。
8、《加强理论研究,努力提高刑事司法水平——全国法院系统第九界学术讨论会综述(一)》(党建军 苗有水),载于《法律适用》1998年第1期。
9、《关于单位走私犯罪的几点思考》,载于宁波海关缉私局编:《缉私工作研究》(2003)。
10、《走私犯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载于《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
11、《侦查人员引诱犯罪及其法律后果》,载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4月21日第3版。
12、《中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和实践》(张军 单长宗苗有水),载于《刑事法判解研究》2004年第2辑。
13、《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的几个问题》,载于《立案工作指导与参考》2003年第1卷(总第2卷)。
14、《人身危险性的刑法学研究》,载于刘生荣、黄丁全主编:《刑法基础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15、《略谈吸收犯的吸收属性》,载于《贵州法学》1995年第4期。
16、《浅谈违反公司法犯罪的罪名》,载于《法学与实践》1996年第3期。
17、《“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学理解释》,载于《法学天地》1995年第4期。
18、《传播性病罪比较研究》,载于《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19、《论吸收犯的罪数本质及其基本形式》,载于《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3期。
20、《组织他人卖淫罪若干问题研究》,载于《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
21、《我国当前经济犯罪问题研讨会综述》(杨春洗 高格 苗有水 常铁威),载于杨春洗、高格主编:《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
2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4辑(总第27辑)。
23、《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一)――如何把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熊选国、苗有水),《人民法院报》2004年11月8日第3版。
24、《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二)――如何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熊选国、苗有水),《人民法院报》2004年11月15日第3版。
25、《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三)――如何认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熊选国、苗有水),《人民法院报》2004年11月22日第3版。
26、《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四)――如何区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熊选国、苗有水),《人民法院报》2004年11月29日第3版。
27、《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五)――怎样认识贪污罪的对象范围》(熊选国、苗有水),《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5日理论与实践周刊。
28、《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六)――如何认定共同贪污犯罪“个人犯罪数额”》(熊选国、苗有水),《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12日理论与实践周刊。
29、《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七)――如何把握“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内涵》(熊选国、苗有水),《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19日理论与实践周刊。
30、《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八)――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熊选国、苗有水),《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26日理论与实践周刊。
31、《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九)――如何认定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熊选国、苗有水),《人民法院报》2005年6月22日理论与实践周刊。
32、《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十)――斡旋受贿罪的两个问题》(熊选国、苗有水),《人民法院报》2005年6月29日理论与实践周刊。
33、《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十一)――如何把握受贿罪构成要件之“为他人谋取利益”》(熊选国、苗有水),《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6日理论与实践周刊。
34、《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十二)――如何认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熊选国、苗有水),《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3日理论与实践周刊。
35、《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十三)――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熊选国、苗有水),《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20日理论与实践周刊。
36、《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十四)――几种特殊挪用公款行为性质的认定》(熊选国、苗有水),《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27日理论与实践周刊。
37、《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十五)――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使用的行为的性质》(熊选国、苗有水),《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3日理论与实践周刊。
38、《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十六)――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熊选国、苗有水),《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10日理论与实践周刊。
39、《挪用公款罪的八个疑难问题解析》,《检察日报》2007年8月3日。
工作情况
2011年5月16日,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0年全国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并曝光了一批典型发票案件。
中央领导同志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高度重视,国务院专门成立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审计署等十七个部门参加的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的方针,围绕印制、兜售、虚开、代开、购买、使用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等环节,实施综合治理。经过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阶段性工作目标。今天,我们请来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部分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与大家见面,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各位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马毅民局长;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苗有水副庭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黄卫平副厅长;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刘冬副局长;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刘建国副局长;审计署法规司副司级审计员张曼曼女士。
2011年8月27日至28日,第九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在深圳市成功举行。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共同主办,由北京师范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深圳市法官协会联合承办。来自中韩法学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以及中央和地方政法机关的四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
2011年8月27日上午举行的开幕式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两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主持。在开幕式上,赵秉志教授首先向与会者介绍了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历届会议的情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深圳市法官协会会长李华楠先生率先致辞,对来自中韩的刑事法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并介绍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会长李用植教授随后致辞,认为中韩学者的交流不仅促进了两国刑事法学术研究,而且加强和深化了两国刑事法学者的学术友谊。接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苗有水副庭长致辞,他介绍了中国法院承担反腐败犯罪审判工作的机构与职能,并报告了全国法院处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案件数量、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数量、当前中国腐败犯罪的基本状况。最后,北京师范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致辞,盛赞了此次会议的筹备工作,并认为此次会议将延续过去历次研讨会的成功经验而取得圆满的成就。
新闻发布会
2012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有关情况。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同志回答记者提问。
2013年4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杜金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文玺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政府网 陈竞超 摄)
人民网北京2013年5月3日电 15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公布了五起典型案例。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同志在回答记者提问。(罗霄 摄)
2013年10月22日 中国外交部特使、中国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代表团团长吴海龙大使率领一个由43名成员组成的跨部门代表团参加了于10月22日在日内瓦举行的针对中国人权状况的第二轮审议。
最高人民法院代表苗有水同志回答了司法公正、独立和死刑的问题。苗有水同志指出:“英国、挪威、比利时提出了司法独立和死刑问题。我国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司法机关一贯重视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指司法过程严格依据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实体公正是指确保审判结果公平正义,中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国际社会并未对死刑问题达成共识,保留死刑是各国的司法主权。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种经济犯罪的死刑是一大进步,实践中,我们不断提高死刑案件办案质量,减少死刑适用,考虑到中国现状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在现阶段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是,废除死刑是一大趋势,废除死刑是发展趋势,中国正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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