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襄阳市政府机构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通知》(鄂编办文〔2013〕132号)、《湖北省编办关于组建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批复》(鄂编办文〔2013〕143号)和《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全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办发〔2013〕154号)精神,设立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现就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含党外副主任1名)、纪检组长1名;市医改办主任、市爱卫办主任、市委保健办主任各1名(可由副县级干部担任);正科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市医改办副主任、市爱卫办副主任、市委保健办副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政务值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卫生和计生工作年度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和机关、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政务信息公开、信访工作;组织协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网络建设;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二)人事科教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指导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对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等有关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科学普及;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负责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规划财务与信息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设备(装备)、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拟订并督导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等采购的相关规范与管理,提出医疗卫生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综合协调卫生计生援藏、援疆和支援武陵山区等工作。
(四)疾病预防控制科(市卫生应急办公室、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拟订全市疾病控制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按程序和要求落实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承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的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协调全市有关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防病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依照程序和要求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贯彻执行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政策;拟订全市血吸虫病、寄生虫病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组织对消灭和控制血吸虫病的初查与考核;负责血吸虫病防治的监测工作;承担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医政医管科(药政管理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
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药政管理、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规划、标准、措施并指导实施;协助做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国防医疗动员工作。
(六)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科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村和社区居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农村和社区卫生政策落实情况;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落实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七)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综合性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宏观政策与改革发展措施并组织分析、评估;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咨询、解释工作;负责起草政策研究报告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协调;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管理工作;承担和协调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和协调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组织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负责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核;负责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申报与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八)中医药管理科
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拟订全市中医药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中医医疗机构的改革;指导全市中医院和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组织拟订中医执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
(九)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承担省级计划生育目标分解、落实;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并组织考核、评估;负责对各级计划生育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定期评估。
(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组织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出台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各级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
(十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区域协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
(十二)大病保险与应急救助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所辖范围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承担募集资金以及按属地化原则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工作;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负责基本药物制度配套改革等综合协调;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对基本药物品种、管理、价格政策等提出建议。
(十四)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参与和指导全市创建卫生城市、健康教育、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对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对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承担“健康湖北”全民行动综合协调工作。
(十五)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来襄有关干部和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以及在襄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科教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对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的职责
1、新建、改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
2、外国医疗团体来襄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3、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保健食品除外)的广告证明、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信息的审核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襄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地方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制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照程序和要求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和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哨点医院能力建设等。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执行省药品增补目录,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药物品种、管理、价格政策等提出建议。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贯彻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并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的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六)负责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来襄的有关干部和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在襄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将市计划生育协会列入群众团体机构序列。核定市计划生育协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会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设专职副会长1名(可由副县级干部担任)。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召回和销毁等强制措施。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和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卫生和计划生育执法体制调整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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