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姆拉条约

1914年英国代表同中国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擅自签订的条约

“西姆拉条约”是1914年7月3日,中英两国和西藏地方代表西姆拉会议后,英国代表麦克马洪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伦兴夏托拉擅自签订的条约

历史会议
在英国要挟下,1913年10月,袁世凯政府派代表到印度西姆拉参加“中英藏会议”。英国代表亨利·麦克马洪提出一个所谓解决方案,规定中国不得驻兵西藏,“西藏内政暂由印度政府监督”。对此,袁世凯政府拒绝接受。后来,英国和西藏地方代表私自签订《西姆拉条约》。
会议于1913年10月~1914年 7月在印度的西姆拉(今喜马偕尔邦境内)召开。与会者包括中国中央政府的代表、西藏宣抚使陈贻范,中国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十三世达赖特使伦钦夏托拉,英国政府代表、英印殖民政府外交政务秘书H.麦克马洪。
基于策划西藏独立的目的,麦克马洪在会议期间提出划分“内藏”、“外藏”和中国内地与西藏之间的界线问题,即所谓“中藏边境事宜”。会议期间,麦克马洪和伦钦夏托拉背着中国中央政府代表私自商讨西藏同不丹和缅甸间的中印东段边界走向。麦克马洪提出一条边界线,画在比例为1英寸等于8英里的两张地图上。1914年3月24日,伦钦夏托拉背着中国中央政府的代表在印度德里同麦克马洪秘密换文,接受了麦克马洪提出的上述边界线。秘密换文中未就麦克马洪线走向作任何文字说明,亦未提出划线依据。
麦克马洪为会议准备了一份备有附图的条约草案。该图用兰线标明拟议中的内外藏界线,用红线标明中国西藏地区同内地的分界线,并将红线南端延伸成弧形,用秘密换文中的麦克马洪线取代了中印东段边界的传统习惯线,因而将中印边界东段边界线悄悄向北推移约96公里。该线西起不丹边境,向东延伸,在中印东段边境地区,把历来属于中国、面积达 9万平方公里的地区划归英属印度。麦克马洪利用这种欺骗手段将麦克马洪线塞进西姆拉会议条约草案之中,并诱使1941年线和附图上“画行”(即草签)。陈当即声明,正式签约需在接获中央政府命令后方可进行。中国中央政府电饬陈贻范不承认麦克马洪同伦钦夏托拉秘密签订的一切条约和文牍,并立即声明取消草签。麦克马洪亦承认,未能使中国政府“正式签字”。
中国政府代表拒绝签字,会议破裂。以后的中国历届政府,也从未承认过这个条约。因此,这个所谓《西姆拉条约》,是完全非法的。至于在会议期间,英国和西藏地方代表,背着中国中央政府,在秘密换文中,擅自划定所谓“麦克马洪线”,即中印东段边界,更是悍然违背国际法基本准则,毫无法律效力。中国政府代表在7月3日即已声明,断然否认所谓“麦克马洪线”。实际上,在西姆拉会议上,从未正式讨论过中印边界问题
背景介绍
1911年中国辛亥革命爆发后,十三世达赖喇嘛在西藏召集西藏地方头人代表开会,征求对西藏今后应采取的方针的意见,结果有很多人特别是下层的僧俗群众不赞成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断绝联系。加上四川、云南派出的军队就在工布江达以东地区,这又使达赖喇嘛受到种种制约,在与中央的关系上处在徘徊犹豫的状态中,不敢下决心去实行完全脱离中国的“西藏独立”。英国不愿意看到它极力推动的“西藏独立”停顿下来,又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策划召开“三方谈判”。中、英、藏三方会议在印度的西姆拉召开,这就是所谓的西姆拉会议。
会议一开始,英国就唆使伦钦夏扎提出“西藏独立,西藏不能承认1906年的中英条约”、“西藏的范围包括昆仑山与安定塔以南的新疆部分,青海全部,甘肃与四川的西部、打箭炉及云南西北部的阿墩子”、“华官华兵不准入藏,华商入藏须领有西藏政府发给之护照”等无理要求。
在中央代表据理驳斥并提出“订明西藏为中国领土完全之一部分”、“中国可派驻藏长官驻拉萨”等条件后,英国代表麦克马洪和顾问柏尔竟然以支持和帮助西藏反对中国、取得“独立”为诱饵,哄骗和逼迫伦钦夏扎进行私下交易,在麦克马洪所画的印度和西藏分界的地图上画押,制造了所谓的“麦克马洪线”,将一直属于中国西藏管辖的9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划给英属印度。这笔肮脏的交易英国方面多年不敢公开,几十年后才悄悄塞进英国出版的地图中,而伦钦夏扎也不敢正式报告十三世达赖喇嘛,西藏方面也没有批准过这一非法的领土交易。
在玩弄了这一套阴谋之后,英国代表又以调解人的面目出现,在会议上提出了一个所谓的“折中方案”,把整个藏族地区划分为内、外藏,外藏包括阿里、卫藏和大部分康区,其余藏区为内藏,中国在内藏享有若干主权,外藏实行自治,中国只有名义上的“宗主权”。在英国代表的恫吓、威胁之下,1914年4月,中国代表陈贻范在说明只是草签需中国政府批准才能正式签字后,在草约上画了押;但是全国各界民众强烈反对这一草约,袁世凯政府也不敢批准这一条约,中国代表没有在条约的正式文本上签字,并声明中国绝不承认这个条约。拖到当年7月时因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欧洲爆发,英国无力东顾,西姆拉会议宣布无限期休会,英帝国主义的阴谋以破产告终。
由于这一原因,所谓的“西姆拉条约”虽然有英国和西藏代表的签字,但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就是英国政府也没有正式公布过这一条约,只是到20多年以后,1938年才在英印政府的“外务大臣”编纂的一本英印政府的条约集中将“西姆拉条约”悄悄塞进去,而“麦克马洪线”的地图也仍然不敢收入,直到1960年才由印度在地图册中收入,可见英印政府本身对这个非法的条约和地图也是理亏心虚的。
条约内容
《西姆拉条约》 (1914年西姆拉)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不列颠海外自治领联合王国国王和印度皇帝陛下,中华民国总统阁下,西藏的达赖喇嘛圣者,诚挚地希望彼此订立协定,以确定各方关于亚洲大陆各国的利益,因而已决定缔结一项《条约》,为此,特委派各自的全权代表。
即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不列颠海外自治领联合王国国王和印度皇帝陛下特派功赐佩带维多利亚皇家勋章印度宝星印度帝国勋章、印度政府外交和政治部秘书麦克马洪爵士;
中华民国总统阁下特派功赐佩带喜禾勋章陈贻范先生;
西藏的达赖喇嘛圣者的全权代表伦钦夏札·班觉多吉;
他们各自都享有交涉的全权,并且找到了达成共识的友好而适当的方式,因而结如下《条约》,共十一款:
第一款 在本款《条约》“附件”中详细说明,除非本《条约》与该《条约》的其他条款不相吻合或前后矛盾可以加以修改,否则将继续对缔约双方起约束作用
第二款 大不列颠和中国政府承认中国在西藏享有主权(有文章认为是“宗主权”,需查原文核对),并且还承认“外藏”自治,允诺尊重该地区的领土完整,不干涉“外藏”的行政事务(其中包括达赖喇嘛的认定与坐床),“外藏”的行政事务将仍由拉萨的西藏政府掌管。
中国政府允诺不把西藏变成其一个行政省,大不列颠政府允诺不吞并西藏或占领其任何部分。
第三款 承认大不列颠的特殊利益,考虑到西藏的地理位置,为了确保一个有效的西藏政府的存在,维护邻国印度的边境和其相邻的国家的和平和秩序,中国政府承诺,除了该《条约》第四款的规定外,不得向“外藏”派遣军队,不得派驻文武官员,不得在该地区设立中国的殖民地,倘若在该《条约》签订之日中国还有军队或官员驻扎在“外藏”,那就将在3个月之内撤离。
大不列颠政府允诺不向西藏派驻文武官员(英藏双方于1904年9月7日所订《条约》的规定除外),不派驻军队(商务代表的护卫人员除外),也不得在西藏建立殖民地。
第四款 上款所载并不会妨碍中国驻藏的高级官员像从前那样率适当的卫队常驻拉萨,可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上述卫队都不得超过三百人。
第五款 中国和西藏政府约定,双方将不同第三方或任何别的政府举行有关西藏事务的磋商或签订与西藏有关的协定,而英藏之间依照1904年9月7日的《条约》的规定和中英之间依照1906年4月27日《条约》的规定进行磋商和签约则不在此例
第六款 1906年4月27日中英之间订立的《条约》的第三款因此而作废,不言而喻,1904年9月7日《中英条约》第九款第四条中的“外国政府”一词并不包括中国。
英国所享受的商业最惠国待遇至少应当与中国或其他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相同。
第七款 (1)1893年和1908年所订立的《西藏商务协定》因此而宣告废除。
(2)西藏政府允诺同英国政府磋商有关“外藏”的新的贸易条例,以使英藏之间于1904年9月7日所订立的《条约》的第二、第四和第五款及时生效;除非得到中国政府的同意,否则该《条约》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修改。
第八款 驻江孜的英国商务代表需要同西藏政府磋商1904年9月7日《英藏条约》所涉及的问题而又感到不能够以信函或其他方式在江孜解决时,随时可以带着护卫人员访问拉萨。
第九款 为便于执行本《条约》,西藏疆域及内藏与外藏的分界,分别以红蓝线绘明于所附的地图上。
本《条约》,不得损害西藏政府在“内藏’’所享有的固有权利,这包括各寺院堪布的选拔和任命权,并拥有处理影响到宗教机构和制度的一切问题的全权。
第十款 本《条约》的英文、中文和藏文三种文本已经过仔细的核对,表明三者内容一致,但是,万一各种文本之间存在歧义,将以英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款 该《条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如果各方全权代表都在该《条约》上签名盖章,将分别用英文、中文和藏文各复制三份作为副本保存。
公元1914年7月3日(中华民国三年七月三日、藏历木虎年五月十日)订立于西姆拉。
西藏全权代表伦钦夏札(签名 盖章)
英国全权代表麦克马洪(签名 盖章)
会议实质
控制着印度的英国政府,一直以来试图将西藏地方变成所谓“阻止俄国势力南下”的缓冲地,即英俄之间的“缓冲国”。1913年10月—1914年7月在印度召开的西姆拉会议,以及他们试图促成的“西姆拉条约”,则是要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妄图使其变成一个受英国实际控制的半独立的国家。英国所使用的手法则是在中国内部利用并激化矛盾。英国代表麦克马洪以调停之名,首次提出将藏区划分为“内藏”(甘青川滇藏区)与“外藏”(西藏),并在地图上标明界线。“英国和中国双方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并承认外藏自治。”作为回报,英印政府要求西藏地方代表同意将传统上西藏地方享有管辖权、税收权和放牧权的约9万平方公里领土划归印度。英方还不断售卖军火给西藏地方,鼓动其挑起川藏、青藏冲突,阻断内地与西藏间的人员往来和经济联系。与此同时,积极推动印度茶叶入藏倾销,控制人员经过印度进入西藏的通道,从而达到全面控制西藏这一不可告人的目的。
英印政府还采取篡改历史的手法,试图使英国侵占中国藏南领土的阴谋合法化。在日本全面侵华之际,英国1938年刊印但冒充是1929年出版的《艾奇逊条约集》第14卷(关于不丹和我国西藏专章),对西姆拉会议的事实进行了全面的篡改,试图把当年麦克马洪与“西藏代表”夏札·边觉多吉之间有关割让藏南土地的换文加以公开,使之看起来有法律依据。与此同时,英印政府不断向北推进边界、建立哨所并对已侵占的藏南土地采取实质控制。英国伦敦印度事务部的档案显示,英国始终担心西藏地方上层否认非法的“西姆拉条约”,不断威逼利诱。同时,当西藏地方抗议英印政府侵略藏南领土,并要求其撤出时,英方又原形毕露,声言“陛下政府和印度政府对西藏领土没有任何图谋;1914年地图上红线以南的所有领土,按照条约都是英国领土”、“我们不可能从已经占领的任何一块土地上撤出”,只同意做微调。西藏分裂势力在他们的主子赤裸裸的粗暴侵夺面前被碰得头破血流。
历史影响
虽然在西姆拉会议上陈贻范草签了条约,但他也同时声明:“画行与签押,当截然为两事”、“如政府不认,尚可作废”。最后终因全国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袁世凯政府电令陈贻范发表声明:取消草签;不承认麦克马洪与西藏代表秘密签订的一切条约和文件,西姆拉会议就此破产,“西姆拉条约”随之无效。当时的英国政府也不得不承认:西姆拉会议没有产生中国政府作为缔约一方的任何协定。
西姆拉会议以破产告终,“西姆拉条约”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它却在中国西藏地方的近代历史中产生了巨大的消极影响。对于今天的人们也有很多深刻的教训可以汲取。首先,殖民时代是一个弱肉强食的时代,英国侵略者在中国西藏地方就是强取豪夺,从武装屠杀到挑拨离间,从扶持分裂势力到非法侵占藏南土地,一桩桩一件件,尽显强盗本色。其次,晚清民国国力孱弱,外交乏力,备受屈辱。在国力衰退的条件下,民国政府面对英国强权采取了一味退让、委曲求全的策略:原本坚持会议在英国伦敦或中国北京举行,最后由英人决定在印度大吉岭举办;谈判代表原本确定张荫棠,因英国人拒绝,改派由英人提名的陈贻范参加;陈的职衔原本是“西藏宣抚使”,后因英方要求改称谈判代表;原来坚持西藏地方代表只能作为中国代表成员与英方谈判,因英方的反对而单独参加会议,如此等等。
袁世凯政府为寻求国际认可和支持,对英无原则地妥协退让,而陈贻范性格软弱,面对英方与西藏分裂势力的夹击而备受屈辱。第三,西藏地方上层中的分裂势力颟顸无能,遗患无穷。在英国支持和利益诱惑下,西藏地方上层的分裂势力被英国许诺的“自治”所迷惑,被人利用,受人挟持,干出了非法割让土地,损害国家利益,贻害子孙,又自寻屈辱的蠢事。后来他们甚至也直接危及到十三世达赖喇嘛本人。
1930年,走过弯路的十三世达赖喇嘛在会晤国民政府特使刘曼卿时透露心声:“吾所最希求者即中国之真正和平统一……”“英人对吾确有诱惑之念,但吾知主权不可失,性质习惯不两容,……中国只须内部巩固,康藏问题,不难定于樽俎。”“对于西康事件,请告(中央)政府,……都是中国领土,何分尔我,倘武力相持……兄弟阋墙,甚为不值。”应是箴言至理。最后,历史不可复返、悲剧不能重演。2008年10月29日,英国外交大臣米利班德声明,“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而英国过去的政策是“时代错误”。大家也清楚地看到,在中国最衰弱时期,由最强大的列强支持的“西藏独立”活动仍以失败而告终,在中国走向强大的今天任何分裂的图谋都只能是一场黄粱美梦!过去、现在和将来,中国政府和各族人民都不会给西藏分裂分子留下任何空间。
麦克马洪线
1914年,英印政府外交大臣麦克马洪构想了一条印藏分界线,以喜马拉雅山脊分水岭的连接线作为界线。麦克马洪又利诱西藏噶夏的代表,背着中国北洋政府代表,搞了一份划界换文。当时对西藏拥有主权的中国政府并不知道什么此事,达赖喇嘛和噶夏政权也未给其参加西姆拉会议的代表有划界的授权,后来了解了情况的噶夏政权对麦克马洪画的线不予承认。
当20多年后,英国政府正式把麦克马洪线标入地图和政府文书后,也遭到南京国民政府的反对。1947年,当刚独立的印度在南京建立大使馆时,国民政府也对印度代办明确表示了不承认麦线的态度。
McMahon 一词的发音并非“麦克马洪”, 而是“密克曼”,类似于Mik-Man。 这可能是一个多年被广泛沿用的不当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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