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徽

警察的标识

中国的警徽是人民警察的标志和象征,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组成。国徽是国家的标志和象征,表明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盾牌是人民警察的象征,表明人民警察保卫人民的神圣职责;长城象征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 松枝象征人民警察的品质和战斗意志。

简介
警徽是警察的标识之一。
中国的警徽是人民警察的标志和象征,现行的99式警徽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组成。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具有使用警徽的权利。
沿革
新中国的警徽样式大体经历了六次大的改动,具体如下(部分款式未正式命名,为表述方便,以其启用年份代称)。
50式警徽
建国之初,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十分关心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1950年月,公安部拟定《公安部及其所属武装部队服装样式草案》,并于2月8日上报政务院。2月11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批准了这一草案,批复中称:“所拟人民公安部队服装帽徽与人民解放军同一式样,各公安部、厅、处、局暨各中央、大行政区、省直属之大、中城市公安局等所有工作人员之服装,除分局派出所一律着警察服装外,均着人民公安部队服装……经核可行,应予照准”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市局机关干部着解放军制服(除交通、消防民警)。帽徽同解放军一样,为红色五角星,五星中央有“八一”两字,红星周边及“八一”两字皆为金黄色。(图一)公安分、县局干警及市局交通处、消防处警察皆着米黄色平纹布警服,帽徽基本上参照解放军样式,仅将红五角星内“八一”两字改为“公安”。这一时期的警徽属于军徽和警徽并存时期。
55式警徽
自1952年以后,公安部对于警用服装及其他有关装备不断进行改进。根据广大干部群众、国际友人以及北京、天津、沈阳等部分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参照苏联及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并依据当时国家的实际情况,于1953年设计了人民警察新式服装、装备及帽徽图案。经政务院(54)第21号批复批准,于1954年在中苏联运客车上的乘务民警中试行。
根据试行意见和建议,公安部会同军委总后勤部对新式服装做了必要的修改后,经报国务院批准,首先于1955冬季于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重庆、西安、沈阳、旅大等9大城市的户籍、消防、交通、刑事侦查、外事、经济民警和全国铁道民警中施行,并于1956年夏季在全国各城市普遍施行。此即为“五五”式人民警察服装制式。
“五五”式警服帽徽和胸章。帽徽是用廿号铜制成的直径32毫米凸圆形状,中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红色珐琅旗底,金色五角星,国旗图案外边是金色的齿轮麦穗及光芒。
66式警徽
帽徽为圆形,中心是国旗,国旗周围雕金色麦穗和齿轮。
“六五”式领章,到底是“两面红旗”的红领章,还是使用带金盾标志的领章。资料说法不一。
经查询有关资料和向专家请教,基本可信的说法是首都民警在刚刚换发66式警服的时候,确实佩戴过有“盾牌”的领章,但很快就被严令取消了。除首都外,各地一开始就没有“盾牌”标志,一直使用“两面红旗”
72式警徽
为克服66式警服与军服区别不明显的缺点。1972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将制服主基调颜色由草绿色改成藏蓝色(样式与海军相似)。领章为红板领章,即“两面红旗”,帽徽为圆底国徽,基本没有很大的变化。
83式警徽
1981年中央领导陈丕显等一批老同志为了排除“四人帮”对警服的干扰,由公安部六局(武装民警局)三处从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四市公安局抽调装备人员以及解放军总后军需部服装研究所人员组成了警服警徽式样,对警服无论从面料、颜色、式样作了较大的改革设计,其中对警服帽徽就设计了好多彩稿。光外形上就有原形、盾形、长圆形、不规则多边形等。经国务院批准,产生了后来的“八三式警服系列”。其帽徽是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组成。国徽是国家的标志和象征。纵径53毫米,横径50毫米。此帽徽即以后被公安部定为人民警察的警徽。其中,图九最后定稿为八三式帽徽,1984年至2000年使用。
89式帽徽
1989年6月30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通知对“八三”式警服进行改革,改型即为“八九”式警服。“八九”式警服和“八三”式大致相同,只是去除了红领章,增加了领花,领花同样分警种
92式帽徽
“九二”式警服是“八九”式的小改进型号(改进是为了配合第一次实行的警衔制)。取消了领花,取而代之的是警衔领章(这是第一次实行警衔,但只是作为过渡式)。同时,增加肩章,肩章的肩花用于区别警种。不过,领章警衔也可以区分。
99式帽徽
1999年,公安部开始重新设计新款式的人民警察服装,并广泛征求公安民警及国内外专家意见,经国务院审批确定了“99”式新警服式样。帽徽基本形状同“83”式帽徽,在“83”式帽徽式样下面增加了一横飘带,上有“警察”及拼音字母“JINGCHA”,整个帽徽颜色改为银白色,并镂空,由轻质金属制成。
制作材质
钛合金材料制作出的警徽通常由国家指定的大型徽章警徽加工厂负责制作加工。
普通常用材质为ZL102优质铸造铝合金高温精练浸透压延铸造,采用高级汽车烤漆房高光泽静电均布。
07式帽徽
07式武警帽徽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橄榄枝组成。 国徽是国家的标志和象征,表明人民武装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 盾牌是人民武装警察的象征,表明人民武装警察保卫人民的神圣职责; 长城象征人民武装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 松枝象征人民武装警察的品质和战斗意志; 橄榄枝象征人民武装警察是和平的维护者,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图案含义
警徽是警察的标识之一,各国对警徽使用有严格规定;
一般以限于警察佩带缀饰为原则。在训练、检阅、展览、会议等活动中可饰用。警察机关的办公处所及警用车辆须标示警察象征时也可饰用。其他因推动警察业务,完成警察任务时,也可饰用警徽。中国的警徽是人民警察的标志和象征,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组成。国徽是国家的标志和象征,表明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盾牌是人民警察的象征,表明人民警察保卫人民的神圣职责;长城象征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松枝象征人民警察的品质和战斗意志。
英文解释
One of the police identification badge, countries there are strict requirements on the use of badges;
Generally limited to police officers wearing dressed as a principle. In the training, review, exhibitions, conferences and other activities can be decorated with. Police office premises and shall be marked police vehicle when the police can also be decorated with a symbol. Other factors to promote the police business, completion of the police task can also be decorated with badges. China's police badge is a sign and symbol of the people, by the national emblem, a shield, the Great Wall, pine composition. Emblem is a national symbol and symbol of the people that the police are the guardian of national law; shield is a symbol of people's police that the people of the people to defend the sacred duty of the police; the Great Wall symbolizes the people's police is to maintain social order and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steel wall; pine symbol of the quality of people's police and will to fight.
使用规则
2000年3月27日公安部令第48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人民警察警徽的尊严,正确使用警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徽图案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和飘带构成。国徽衬地和垂绶为正红色,盾牌衬地为深蓝色,长城、松枝和飘带为金黄色。
第三条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人民警察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第四条 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
(一)授衔、授装、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
(二)人民警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
(三)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状、荣誉章、证书、证件;
(四)人民警察报刊、图书及其他出版物;
(五)警服、警帽、警用交通工具、标志等物品。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经地(市)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批准。
第五条 悬挂警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警徽。
第六条 警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商业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婚、丧、庆、悼活动;
(四)娱乐活动;
(五)其他有碍于警徽庄严的场合或者物品。
第七条 警徽为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警徽,也不得使用与警徽及其图案相类似的标志。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非法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或者买卖警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警徽由公安部按照《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统一监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警察机关对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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