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修志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修志,男,系中国律师司法网总监、副总编辑、死刑复核网总监、总编辑。

人物介绍
谢修志,男,系中国律师司法网总监、副总编辑、死刑复核网总监、总编辑。
学历: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职业: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会活动
谢修志参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与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作座谈会,谢修志主任介绍了君树律师事务所的重点业务领域和其在职务犯罪、非法集资等方面的专业经验。他强调尤其是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君树当前积累了大量珍贵的案例经验。谢通祥主任着重指出理论与实务结合在法学教育中的关键意义,并表示君树律师事务所愿在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方面与法大携手共进,以案例教学促进理论升华。刘艳红副校长指出:今天的座谈会标志着法大刑司院与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合作的全面展开。
经典案例
最高法院直接改判老毒贩无期徒刑
人民网报道《74岁获死刑复核时满75岁 最高法改判老毒贩无期徒刑》 (摘要) 王伦业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告诉记者,他与另一名辩护人谢修志曾多次到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负责此案的合议庭法官沟通并提交了不核准王伦业死刑的书面辩护意见,还申请最高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厅监督此案,最终最高法院审查了最高检察院的意见,经过讨论决定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
最高法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被告人王伦业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走私、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王伦业指使他人从境外将毒品走私入境贩卖,走私、贩卖毒品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鉴于王伦业审判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撤销判决中被告人王伦业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被告人王伦业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谢通祥、谢修志表示,王伦业死刑复核案是中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此前没有先例可循,今后将作为刑事指导案例与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类似案件均要参考此案。
“黄金大盗”宋文代授权律师发布声明
新华网 人民网报道《内蒙“黄金大盗”声明:落马政协副主席不是我检举的 》(摘要)
曾被媒体称为“黄金大盗”的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裁宋文代自2013年被终审判处死刑后,在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已近两年。
宋文代辩护律师昨 天透露,宋文代在获知有关报道后在看守所内发表声明,称自己并未检举揭发任何人。
公司曾被评为“中国黄金行业之首”。经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宋文代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013年内蒙古高院终审判处宋文代死刑。此后宋文代一度被外界称为“黄金大盗”、“中国近30年最大贪污犯”,随后案件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
宋文代辩护律师谢通祥昨天告诉记者,尚在看守所的宋文代看到有关报道后,于9月29日在看守所内写了一份声明,并通过律师转达。在声明中,宋文代自称“是个重情义、讲规矩、有良知的人,我绝不会去陷害别人,用检举别人的方式来保命”。
宋文代为何选在此时发表声明,其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表示,最高法复核宋文代死刑案已经两年,此案近期将会有结论。
《刑九》实施这些变化或与你有关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报道《昨起《刑九》实施这些变化或与你有关》(摘要)
根据《刑九》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除上述行为外,修正案还对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相关试题和答案、替考等行为进行处罚。至于替考,或让他人替自己考试的行为,将被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
律师谢修志分析认为,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权益。此前,我国针对替考行为在立法层面上无明确规定,只是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中对替考、作弊行为有处罚及规定,但这种处罚只是行政处罚,对于大规模的替考、作弊来说,违规成本太低,使得不少学生铤而走险。
《刑九》实施,在打击考试作弊的惩处方法上,从以前的取消成绩到禁考,至现在入刑的相关规定,显示出国家打击考试作弊的力度越来越大,同时彰显国家在为寒窗苦读的学子们营造出一个更加公平的考试环境。
谢修志律师提醒,现 在《刑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的不同分别判处不同刑罚,如果是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报道《》(摘要)
人民网北京11月9日电(记者 李婧)原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文代2012年因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一审被判处死刑,2013年终审法院裁定维持了死刑判决。昨 天记者从其辩护律师谢通祥处获悉,最高法院于近日对宋文代案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认为,该案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内蒙古高院维持一审死刑的裁定,并撤销该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最高法的裁判文书已经正式送达给了宋文代。
2012年10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诉机关对宋文代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的7项犯罪事实的指控,认为宋文代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价值650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宋文代利用职务便利,三次挪用公款2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法庭判决被告人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宋文代上诉。2013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昨天宋文代的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向记者提供了最高法院对此案的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最高法院认为宋文代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死刑,同时撤销了死刑裁定,将该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运输毒品罪农民死刑暂缓执行
腾讯网、中央电视台、央广网报道《最高法“枪下留人”河南运毒农民死刑暂缓执行》摘要
央广网北京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河南农民王广建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时刻,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用老百姓的话说叫“枪下留人”。王广建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谢通祥告诉记者,最高法已经委托中院依法调取新证据,将对此案重新作出裁定。
2012年11月杜某找到王广建,告诉他自己有一批货在广东,他租用了赵恩军的运输货车,希望王广建可以和赵恩军轮流驾驶去广东拉货。
2012年11月23日晚上10点半作用,两人在濮范高速范县收费站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杜某托运的所谓“货物”中,搜出8包甲基苯丙胺7509.2克。
河南两级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王广建死刑。今年8月,最高院核准王广建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发出了暂缓执行的通知?重新裁定意味着什么?
记者采访了此案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谢律师说,王广建的家人找到他时,情况特别紧急,最高法院已经核准王广建死刑了。
谢律师立即给最高法院打电话,申请暂缓执行,依据是一份录音录像,当时王广建的家人和濮阳律师提供了一份录音录像的新证据,在这份录音录像中毒贩亲口说王广建不知道驾驶的货车上面有毒品,所以谢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事实至少是存疑的,另外结合王广建此前检举他人立功的证明材料,这些新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因为情况紧急,人命关天,所以谢律师就给最高法院主管人员打电话请求暂缓执行死刑,最高法院相关领导和法官都非常非常的负责,经过研究也认为出现了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依法需要暂缓执行死刑,就立即通知下级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
后期谢律师又和另一辩护人谢修志提交了细心撰写的《请求最高法院暂缓执行王广建死刑的律师意见书》。
村支书叔侄杀村主任案最高法院撤销死刑
腾讯网 京华时报报道《侄杀村主任案重审 侄子提证据:叔叔让其顶罪》(摘要)
因不满村主任在村内独自承揽工程,陕西省渭南市华县杏林镇龙山村村支书井五元与村主任发生口角,并叫来侄子井斌将村主任捅死。陕西省渭南市中院、陕西省高院两级法院审理后认定,井斌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就在该案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井斌一反此前口供称,人是叔叔井五元所杀,并提交新证据指叔叔让自己顶罪。近日最高法作出裁定,认为复核期间井斌提交的新证据可能影响量刑,裁定不核准死刑并撤销陕西省高院二审裁定。
事发叔侄不满村主任将其杀害
判决侄子自认杀人罪被判死刑
2014年6月,渭南市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对井斌提起公诉。
对于井斌的供述及检方的指控,叔叔井五元并没有异议,也一口咬定,人就是井斌所杀。
但侦查机关根据井斌自述,及井五元口供,认定凶手为井斌。
据此,渭南市中院一审判处井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8月11日,陕西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上诉理由不成立,并驳回了井斌的上诉。就此,井斌判处死刑裁定,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
复核侄子提交新证称叔叔让其顶罪
根据井斌在死刑复核阶段向最高法提交的材料,案发后,井五元曾跟井斌说让井斌把责任都揽到自己身上,井五元称自己能找关系让井斌不被判死刑。
井斌称,由于自己是由叔叔井五元抚养长大,所以对井五元非常感恩、言听计从,为了维护叔叔井五元,民警来到案发现场后,自己第一时间主动承认是自己一个人作案,并称这件事与同在案发现场的叔叔井五元没有任何关系。目的就是为了将责任揽在自己身上。
对此井斌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谢修志也向记者证实,据其了解,井斌与井五元关押在同一看守所,在一审开庭前,井斌曾收到叔叔井五元的纸条教唆、欺骗井斌将责任都揽到自己身上,井斌基于叔叔的养育之恩非常听话,所以对井五元言听计从;由此证明在叔叔井五元的影响下,井斌做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供述。
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当地重审
井斌死刑复核阶段,另一位辩护律师谢通祥认为,本案归根结底是因为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案发突然,井斌并没有精心策划杀害井涛的主观故意;案发前是本案被害人井涛先对被告人井斌进行推搡、辱骂,井涛在案件起因上具有过错责任,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至于案发时,井斌主观上仅具有伤害井涛的想法,并没有杀害井涛的想法。
谢通祥认为,井斌虽然与其叔叔井五元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井五元在一审开庭前就已经唆使、欺骗井斌,让井斌将责任都揽到自己身上,导致井斌的供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由此导致被告人井五元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最终导致案件事实没有查清。
谢通祥律师称,在死刑复核阶段时曾会见过井斌,他告诉律师,叔叔井五元对他非常好,像亲儿子一样。当时的井斌依然纠结是否拿出叔叔的纸条,在会见过程中井斌曾多次大哭。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不核准陕西高院维持一审法院对井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同时撤销陕西高院二审对井斌的裁定部分。上周井斌的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收到了最高法的裁定书。
诈骗罪两次判无罪
姚、刘二人为山东泰安某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法人,2015年时,因合作人举报二人涉嫌合同诈骗被捕。此后,虽然法院一审判决便宣告二人无罪,但二人的命运可谓一波三折。2018年9月一审宣判后,经公诉机关抗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1年5月,法院对姚、刘二人再次作出无罪判决。然而,公诉机关再次抗诉,但在重审二审中撤回抗诉。
2022年2月24日,随着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准许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这桩经历了“两判两抗”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两次被判决无罪的姚某利和刘某终于等来了最终的生效判决。
检方指控:项目无法开发却诱人投资,此案应为合同诈骗
法院认为合同诈骗证据不足,两次作出无罪判决。
本案被告的辩护人,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修志接受采访认为,该案的实质,双方名为项目投资,实为借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人对涉案2600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
谢修志律师介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媒体采访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京华时报报道《大妈扬言炸地铁一审获刑8个月》
53岁的女子王某因在地铁上被挤倒,遂拨打地铁热线电话撒气,扬言炸建国门地铁站。警方当日出动了1140名警力连夜排查,并于次日将王某抓获。昨天,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王某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导致应急措施应追刑责
常年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谢修志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谢修志律师介绍,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谢修志律师表示,虚假恐怖信息致有关部门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也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之内。“相关司法解释中,特意提到了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谢修志律师表示,结合本案,王女士虽然仅仅拨打地铁热线电话,只说了一句要炸地铁的话,但这句话致使一千余名警力出动,并启动相关应急方案。因此,王女士应当为此负责,并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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