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单位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是指事业单位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在我国传统的预算体制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下,该资金也称为经费,收到的该笔资金称为拨入经费

概念
报表列示:列示于收入支出表收入项下。
内容
仅包括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领取的无须单独报账的预算内资金。
(1)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利用非财政补助资金,如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补助附属单位的正常业务的资金,应作为附属单位的上级补助收入,不能作为财政补助收入;
(2)拨入的财政补助限定专门用途且要求事业单位单独核算并报账时,不能作为该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而应作为拨入专款
(3)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不包括在财政补助收入中。
管理方法
性质:国家预算资金的一部分。
管理方式:为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主管会计单位应编报季度分月款计划。在申请当期财政补助时,应分“款”、“项”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在管理和使用中必须遵循这些规定和要求,做到按计划控制用款,按资金用途用款。
划拨
过去我国财政补助收入的领拨方式分为两种方式,即划拨资金和限额拨款。划拨资金方式也称实拨资金方式,其特点是,上级单位按预算用款单位拨给资金,用款单位收到所拨资金后即可使用。限额拨款方式的特点是,用款单位可在拨给的经费限额内支用款项,但在预算资金仍保留在财政金库中,月末根据限额支出数才从财政金库中拨出。由于限额拨款方式下,各单位的用款平时由银行垫付,月末根据限额支出数统一结算,如果财政存款不足,有可能占用信贷资金,目前我国已取消这种拨款方式。财政补助收入的领拨一律采用划拨资金的方式。
领拨程度
主管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同有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二级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由财政部门先拨付给同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再由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进度拨付给事业单位。
历史发展
我国传统预算体制下,按照事业单位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国家对事业单位采取三种不同的预算资金供应管理方式:对没有事业收入和收入不经常、不固定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制;对有经常性的、固定性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制;对提供一定产品或劳务的有固定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制。根据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国家取消了三种预算资金供应方式的划分,对事业单位的事业补助拨款实行统一的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定向补助可以为零。
核算
设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实际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具体核算过程:
1.实行国库统一收付制度,财政直接支付的核算
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应于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1)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
贷:应付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财政补助收入
(2)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材料、服务的款项:
借:材料
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
(3)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
贷:固定基金
2.实行国库统一收付制度,财政授权支付的核算
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事业单位应设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1)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
(2)事业单位购买物品、服务等支用额度时
借:事业支出、材料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属于购入固定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确认与计量
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有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和财政实拨资金三种方式。三种支付方式业务流程不同,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也有所差异。
1. 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取得财政补助的程序是:事业单位在需要支付财政资金时,应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直接支付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因此,事业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门委托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照财政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财政补助收入。即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在实际使用了财政资金的同时确认财政补助收入。
2. 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取得财政补助收入的程序是: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到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收到的用款额度,可以用于结算和支付。因此,事业单位在收到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照通知书上所列的用款额度确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用款额度不是实际的货币资金,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不是实存资金账户,是一个过渡性的待结算账户。
3. 财政实拨资金方式下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在财政实拨资金方式下,取得财政补助收入的程序是: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入请求。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财政资金直接拨入事业单位的开户银行。因此,事业单位在收到单位的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书时,按照通知书上所列的收款金额确认财政补助收入。在财政实拨资金方式下,事业单位收到的是货币资金,在商业银行开设的是实存资金账户。
主要区别
收入简介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期末,将“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年终结账时,将上述财政补助收入结转后,按有关规定将财政补助结转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余科目。
上级补助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非财政的补助。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年度终了,将“上级补助收入”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规定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 财政补助收入相关部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十条 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与 财政补助收入相关部分
财政补助收入只能用于安排事业支出,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也应用于安排事业支出,另有规定的除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应作详细说明。
事业单位需用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的应按程序立项报批。
对收入预算,应明确核定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等各项收入指标。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应核定其上缴上级支出数额。
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要求,与财政补助收入一并核定,统一下达。其数额应结合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事业单位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及按规定实行结余上缴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数额确定。
财政补助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应首先用于工资等人员支出以及必不可少的业务和设备购置开支。必须指定支出用途的,财政部门在核批事业单位收支预算时,应予以明确。
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财政补助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有指定用途的,应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开支。
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但因为上级下达的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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