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村

相对贫困村

贫困村的确定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确认依据
确定贫困村的主要依据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产粮、农民人均住房面积、未解决饮水困难人口、人均农村用电量、自然村(屯)通公路率、适龄儿童入学率、医疗卫生条件、广播电视覆盖率、贫困人口数量以及扶贫开发工作情况,兼顾石山面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县(乡)、边境县(市)、库区移民等综合指标。
贫困村认定程序
按照县级扶贫办制定脱贫计划、村申请、乡镇自评、县级审核公示、市审定、县级公告等程序对贫困村认定脱贫。
(一)制定实施年度脱贫计划。县级扶贫办根据全区贫困村脱贫摘帽计划,采取倒逼的方式制定贫困村年度脱贫计划,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对列入年度脱贫计划的贫困村进行重点扶持。
(二)村申请。对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村脱贫标准,每年底由贫困村提出脱贫申请,填写《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中申请意见。
(三)乡镇自评。在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验收工作队,对列入年度脱贫计划的贫困村逐项指标进行脱贫自评,填写《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和自评意见,形成脱贫报告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四)县级审核公示。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照贫困村脱贫标准,入村逐项调查核实无误后,在拟脱贫村的村委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形成贫困村脱贫报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市审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进行逐项核实,审定脱贫村,形成贫困村脱贫报告,连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由县在脱贫村的村委进行公告。
脱贫退出脱帽标准
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按照“十一有一低于”执行。“十一有”指有特色产业、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基本公共服务、有电视看、有村集体经济收入、有好的“两委”班子;“一低于”指贫困发生率低于3%。
1.有特色产业。以行政村为单位,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有1—3个特色产业(在该县确定的2—5个特色产业中选定),且覆盖全村60%以上(含)贫困户(无劳动能力或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的贫困户除外)。
(2)有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有产业基地(园)覆盖。
2.有住房保障。(1)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户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含),属新建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的,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门、窗等)。
(2)易地扶贫搬迁户,属集中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水、电、门、窗等),且已正式交付钥匙;属分散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已搬迁入住。
3.有基本医疗保障。(1)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村居民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
(2)贫困人口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 看得起病。
(3)医疗救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4.有义务教育保障。(1)行政村内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2)教育扶贫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5.有安全饮水。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户通过打井,建 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 全用水标准。
6.有路通村屯。(1)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就近连接上级路网或其他乡镇路网,通行政村的道路达到硬化(沥青/水泥)要求,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20户以上(含)的自然村(屯)通砂石路以上(含)的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机动车能通行。
(2)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道路建设按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执行。
7.有电用。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户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有基本公共服务。(1)行政村村委会有办公场所、宣传栏。
(2)行政村内有标准化卫生室(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
(3)行政村内有篮球场,有文化室(农家书屋)或戏台等。
(4)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通有线或无线网络宽带。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90%以上(含),60周岁以上(含)参保老年人10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6)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9.有电视看。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户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10.有村集体经济收入。(1)行政村有村民合作社,依托村 级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资金,采取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入股、租赁、劳务服务等形式,获得稳定的收入。
(2)2017年村集 体经济收入达2万元以上(含)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达5万元以上(含)。
11.有好的“两委”班子。(1)行政村“两委”班子能较好地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脱贫攻坚任务。(2)“两委”班子没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星级化”管理的方案〉的通知》(桂组通字〔2016〕32号)中所列举软弱涣散村党组织的12种情形,或者已经整顿到位。
12.贫困发生率低于3%。贫困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的3%标准。
脱贫认定程序
按照县级制定脱贫计划、入户认定、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等程序对贫困户认定脱贫销号。
(一)制定实施年度脱贫计划。每年年初,县级根据全区整体脱贫计划,采取倒逼方式制定年度脱贫计划,明确年度脱贫对象。对列入年度脱贫的贫困户进行重点扶持。
(二)入户认定。在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验收工作队,队员由县、乡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和帮扶责任人组成,每组两人以上。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户脱贫标准,每年年底对年度计划脱贫户进行入户认定。达到脱贫标准的,验收工作队员填写《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户主和验收工作队员、帮扶责任人双方签名确认。完成入户认定后,工作队员将《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交村民委员会。
(三)村评议公示。召开村民大会对年度脱贫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年度脱贫初步名单,在自然村(屯)、村民小组等村民活动较集中地方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内,村民有异议的,通过村委会或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队员进行调查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中填写村委会审议意见。初步名单和《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报送的初步名单,对照《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逐项内容进行审核,并填写乡(镇)审核意见。脱贫名单在各行政村村民活动较集中地方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内,村民如有异议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队员进行调查复核。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提交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级审定。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户脱贫销号标准,对各乡镇报送的《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进行审定。脱贫户名单报自治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六)公告。经审批确定为脱贫户的,在行政村公告。县级扶贫部门组织各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认定的脱贫户名单更新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贫困户脱贫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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