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于1994年8月13日成立,1998年5月省以下地税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是隶属于贵州省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下辖9个市、州、地地方税务局、92个县(市、区、特区、开发区)地方税务局,539个基层征收单位(税务所、征收分局),主要负责管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烟叶税等11个税种,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到2010年底管理纳税户43万户(其中企业约8.6万户)。
工作职责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40号)规定:全省地税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已开征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烟叶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税收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
稽查工作。
机构设置
办公室
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组织起草和审核省局重要文稿;负责省局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政务信息、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税收宣传、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网站管理工作;
管理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策法规处
拟订并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承担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牵头承办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和规范税务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承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工作;
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指导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助工作;负责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负责税收科研工作;负责税务执法资格审查及管理工作;负责涉税反补贴调查应对工作;协助做好税收宣传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货物和劳务税处
正确贯彻执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各项代征费(基金)的政策法规;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做好主管税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全面落实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征税费优惠政策;
在上级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制定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征相关政策;做好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政策的咨询、答复和宣传工作;做好主管税费(基金)的附征、代征工作调研;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所得税处
按照上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系统所得税政策和征收管理规范性文件;
负责拟订相关税收减免具体管理办法,办理具体事宜;参与编制全系统所得税收入计划并组织落实,研究分析税源变化情况;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所得税分类管理,税源管理、税基管理以及纳税评估、汇算清缴等办法;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对企业和个人所得的具体征收管理制度;负责指导所属地税机关对所得税征收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政策性和管理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参与所得税的纳税宣传辅导、政策咨询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评审鉴定、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
承担所得税政策调研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产和行为税处
承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资源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指导所管税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贯彻主管税种的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组织开展政策调研,提出主管税种政策调整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参与编制主管税种收入计划并组织落实;研究分析税源变化情况,开展税源管理工作;负责主管税种收入的数据统计、分析,拟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
指导基层做好日常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工作,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参与面向主管税种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和税收法律救济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税处
承担土地增值税、烟叶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指导所管税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贯彻主管税种的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政策调研,提出主管税种政策调整的建议;
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参与编制主管税种收入计划并组织落实,研究分析税源变化情况,开展税源管理工作;负责主管税种收入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拟定主管税种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指导基层做好日常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工作,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参与面向主管税种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和税收法律救济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际税务处
负责组织实施非中国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包括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的认定、非居民税源控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及收入的认定等;负责组织办理对中国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辖权进行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输出劳务提供税收宣传、辅导和咨询等国际税收服务;
负责组织实施反避税案件的调查;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地区)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合作协议及其他与国际税收有关的协议;负责国际间税收情报交换(含授权代表访问、同期税务检查等)的执行;承办国际机构、国家(地区)间税务机关的交流与合作业务;管理本系统涉税外事工作;承担税收研究会秘书处相关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计划财务管理处
拟订全省地税系统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析检查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承担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等相关制度;协助拟订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制度及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承担税收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并对外发布税收数据;拟订本系统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审核汇编部门预算、决算;承担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承担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本系统具体支付事项;承担本系统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清理等工作;拟订年度采购计划,办理采购事项;承担系统着装经费计划等管理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纳税服务处
承担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拟订、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负责涉及纳税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草案的调研及反馈工作;负责纳税服务标准化建设;
拟订纳税服务工作考核、评价、监督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对纳税服务岗位人员的培训计划;负责社会对纳税服务工作评价信息的反馈;指导实施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及纳税咨询等工作;组织、指导面向纳税人的宣传、服务以及纳税服务的信息化建设;
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处理有关纳税服务的投诉举报等事宜,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开展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拟订落实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
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控器具推广应用工作,参与发票管理及相关政策的管理落实工作;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业务需求整合和流程优化的综合管理工作;
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研究提出专业化征收管理和税收征管规程完善的建议;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巡视工作办公室
落实巡视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拟订巡视工作年度计划,开展本系统巡视工作;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承担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实税收执法检查结论和各类审计结论;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事处
拟订并实施本系统干部人事制度、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本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和公务员管理工作;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考核及监督等工作;
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负责办理本系统人员的出国事项及相关手续;组织实施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工作;
负责职工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承担本系统人员的学历教育、教育培训等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省局机关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负责组织省局党组中心学习组理论学习,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负责指导机关党支部开展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负责指导机关党支部督促所属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负责指导党支部做好所属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省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党支部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指导系统做好机关党建、统战、群团等工作;
负责承担系统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履行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的工作职责;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稽查局
拟定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选案、查处;
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立案、检查及处理;负责稽查专项经费的分配管理及使用;参与税务稽查人员的培训工作;牵头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
指导、协调系统税务稽查工作;办
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大企业税收管理局
承担省级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及省政府明确由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地方各税种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负责税收票证的领用、保管、结报、核销等工作,编报票证报表,按月做好组织收入情况分析,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改革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
负责所管企业税务登记验证、变更、注销及税款的清算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关工作;承担对省级大、中型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承担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税务票证管理局
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发票计划制订、汇总和执行工作;负责税收票证、普通发票的调拨、印制和发售管理;负责税收票证、普通发票的缴销和地税机关领购发票、核销管理工作;
负责税收票证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普通发票的丢失、被盗、流失的管理工作;负责税收票证、普通发票的防伪、鉴定真伪工作;负责普通发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发票犯罪活动;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直属机构
1、直属征收分局
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是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成立于2001年12月,主要管理市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个体的士车辆。
分局集税收征收、管理以及纳税服务等工作职责为一身,税收工作具体、税收任务繁重,分局所承担的税收收入占全市税收收入的44%以上。
2、涉外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税收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涉外行政法规和省地方税局下发的各种文件、规定。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各项税收业务和管理工作。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审计和监督。实施反避税调查。处理国际税务事项。
3、发票分局
组织、领导开展全市地税发票违章查处及其他发票检查工作;做好发票检查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发票违章查处案卷审理及发票违章举报受理、移交、督查督办及相关工作;
组织开展分局内务办公事务、后勤保障事务;完成其他发票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对全市地税系统的发票检查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接受举报中心移送的应由市局查处的发票违章举报并按稽查工作规程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全市地税发票审批、印制、领购、发售、缴销等各环节工作;负责发票仓库的管理工作;
严格按规定做好各类发票的入库、领购、盘存和保管工作;负责做好发票的审批、印制、缴销工作;对自印企业发票进行严格检查、审批和督查;对发票印制企业进行工作联系并对其监控;维护、运用发票管理微机网络,对全市地税发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性检查监督;与检查机构协调完成各种发票检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发票管理工作任务。
负责发票抽奖的各项具体工作;组做好抽奖兑奖工作及与财政部门的经费支付报销;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发票“双奖”数据统计、分析;对抽奖工作提出改进完善意见。
4、金阳分局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金阳分局成立于2005年6月28日,位于贵阳市
金阳新区碧海商业广场,负责全区382户纳税户税收征管工作。下设1个综合科,2个管理科和1个征收科,在编在册干部职工11人,协税员6人。负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征管工作。
分局地址:贵阳市金阳新区碧海商业广场三楼。
5、高新区税务分局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
高新区地方税务分局成立于2002年7月1日,位于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主要负责辖区内2114余户纳税户税收征管工作,征管跨度暂为95.5平方公里,分局下设1个基层税务所(野鸭所),1个综合办税服务大厅和5个综合科室,现有干部12人,协税员16人。负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等12个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
分局地址:贵阳市国家
高新开发区长岭南路
创业大厦一楼。
领导介绍
季 可 :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局工作,暂时分管省地税局人事处工作。
高嘉鸣: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省地税局地方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工作。
张林军: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分管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办、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工作。
黄武夷: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省地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工作。
李长久: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省地税局办公室、国际税务处、稽查局、教育培训中心工作。
蒙 忠: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省地税局监察室、巡视办公室工作。
杨 军: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分管省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所得税处、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工作。
胡正群: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分管省地税局计财处、税务票证管理局、离退休干部处工作。
王康振:巡视员,协助季可同志分管省地税局人事处工作。
左达乾:副巡视员,协助李长久同志分管省地税局办公室、教育培训中心工作。
政务活动
主要职责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40号)规定:贵州省地税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已开征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烟叶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税收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
(一)现行各税种的税率、征收方式
营业税:税率分别为3%、5%,5%-20%。
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5%、20%。
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45%,5%-35%,20%。
土地增值税:税率分别为30%、40%、50%、60%。
房产税:税率分别为1.2%,12%。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1.5-30元、1.2-24元、0.9-18元、0.6-12元。
耕地占用税: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具体适用税额。
契税:税率为3%-5%。
资源税:依照《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具体适用税额。
车船使用税: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具体适用税额。
印花税: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具体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别为7%、5%、1%。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
以上各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受托代征的其他规费
此外,贵州省地税部门还受托代征了其他规费,有: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费附加、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保险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等。
规章制度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法规工作规则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三定方案和税收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制定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法规工作规则。
第一条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各级税收法规机构名称:各级税收法规机构统称××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科、股。
第二条 各级税收法规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及税收政策的综合协调;
二、负责地方税收的执法检查,制定本局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税政、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日常和专案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督促整改工作;
三、参加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本级税务稽查局调查的重大税收案件进行审定;
四、负责地方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
五、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六、承担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鉴定,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编辑出版税法地方卷和《地方税收公告》;
七、各级税收法规部门承担本级税务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实施税收执法检查。贯彻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检查规则》,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经常性税收执法检查活动,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检查、清理纠正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促进依法治税的贯彻实施。各级税收法规部门负责向上级税收法规部门报告检查情况,完成上级税务部门要求清理、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 实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各级税收法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及时向上级税务部门报送本级税务机关和本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年终后三十日内将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发文目录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查备案。上级税务机关对所属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查备案文件,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回答,对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要专题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查备案。
第五条 各级税收法规部门负责税收法律、法规的综合协调。各级税收法规部门负责本级税收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非税收法规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工作。
第六条 各级税收法规部门承担本级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具体负责税务行政复议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专人办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并向上级税务工作报关报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听证请求的受理以及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主持处罚听证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收法规部门承担本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鉴定工作。省级地方税务法规部门每年对上年文件进行清理鉴定,建立地方税收条法数据库,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地方卷)的完整有效。建立地方税收公告制度,按月编辑出版《地方税收公告》。
第八条 本规则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税务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使税务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水平,防止税务行政执法案件的发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税务行政执法责任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在代表本机关行使执法职权时,因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导致国家税收损失,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 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以行政执法监督为手段,促使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实行追究。
第四条 对税务行政执法各环节要明确执法责任,做到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各级地方税务局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的执法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追究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过错与处罚相当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确立“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领导、管理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监察、政策法规部门在同级地方税务局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办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三章 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各种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要界定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依据,落实执法责任。
层层签订税务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范围、执法责任、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做到责任到人。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与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的程序、制度、规则和办法。
具体包括:
(一)税务行政执法的程序和制度。
(二)税务行政执法检查规则。
(三)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十条 加强税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四章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上级地方税务局在对下一级地方税务局进行执法检查的同时,负责对贯彻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为执法责任制优秀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追究执法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执法过错追究
第十三条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过错行为的,要追究责任。
(一)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造成定性错误,致使不应被处罚或追究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受到处罚或追究的;
(二)违反执法程度,造成一定后果和损失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查封、扣押、拍卖商品、货物或注销税务登记证,非法占用、侵吞、私分、挪用或丢失、损坏扣押或者查封财物的;?
(四)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造成一定后果和损失的;
(五)办案中泄漏案情,为违法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通风报信,为违法人员开脱责任,造成一定后果和损失的;
(六)工作失职而导致违法人员逃避责任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大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四)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勾结偷税的;
(五)对上级的纠正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行为的。
第十五 条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追究:
(一)主动承认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二)执法过错轻微,损害或损失轻微的;
(三)有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或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适用以下处理:
(一)经济处罚;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执法岗位;
(四)行政处分;
(五)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或财产造成直接损失的,负有过错责任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承担赔偿的地方税务机关享有向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由各级地方税务局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调查,应全面核实有关事实、证据并捉取被调查人的意见。经调查认定执法过错事实存在,调查工作应在立案后1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同级执法第一责任人批准后延长1个月。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二十条 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向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调查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查后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提出处理意见,由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根据责任人执法过错的原因、性质和后果,并结合责任人的认错和改正态度予以追究。
第二十二条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处理决定宣布后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书面复审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地方税务局在收到本人书面申请后15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地方税务局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且情节严重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办理。触犯刑律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依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贵州地税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局党组、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地方税收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省发〔1998〕24号)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切实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部署和要求。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思想建设、队伍建设的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组织税收收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部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兑现奖惩。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队;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每年初,各级地税局都必须与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以及下一级局(所)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责任到个人。
第二章 责 任
第五条 各级地税局党组、局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的其它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地税局党组、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内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党员、地税人员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及时调整补充纪检、监察干部,建立监督机制,聘请兼职监察员和特缴监察员,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策的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
(八)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办案工作的领导,亲自过问大案要案的查处,帮助排除阻力,保证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肃执法执纪;
(九)结合本系统实际,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和解决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验,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
第七条 各级地税局党组成员和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一、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责任
(一)对地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组织党组成员和本级机关处(科、股)以上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建设教育;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总局以及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安排部署,主持制定实施办法和措施;
(四)主持党组专题会议,听取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领导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五)主持党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解决好工作中的问题;
(六)支持纪检组、监察室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七)经常了解党组成员、领导班子成员、本级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正、副职和下一级局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发现其中有违纪违法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问题严重的,及时召开党组会研究处理意见或向上级报告。
二、党组成员、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一)对所分管的部门(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二)按照党组的安排部署,指导、督促所分管的部门(直属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三)经常深入所分管的部门(直属单位)了解情况,发现有违纪违法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局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指导所分管的部门(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五)自觉接受党风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八条 各级地税局机关处(科、股)、室(局、分局、中心、所)正、副职的责任
一、正职责任
(一)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增强拒腐败防变能力,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三)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主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具体措施,并带头执行。
(四)主持召开本部门、本单位和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监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本部门、本单位廉洁自律的表率。
(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事项的处理和经费安排,必须经集体研究,不搞个人说了算。
(六)配合、接受纪检组、监察室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七)经常了解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情况,发现其中有违纪违法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副职责任
(一)协助正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二)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三)发现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有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加以制止,并及时向正职报告,必要时,可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九条 地税人员责任
(一)积极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学习,自觉接受党纪、政纪教育,不断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二)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三)发现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加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自觉接受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五)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条 各级地税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党组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专题报告上级党组、纪检组。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对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分工如下:
省地税局负责考核各市、州、地局正副局长、纪检组长和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分局、中心)正副处长(主任、局长、分局长)及相当职级的干部。
市、州、地地税局负责考核各县(市、区、特区)局正副局长、纪检组长和本级机关各科(处、室、局、分局、中心)正副科长(处长、主任、局长、分局长)及相当职级的干部。
县(市、区、特区)地税局负责考核各所(股、室、分局)正副所长(股长、主任、局长、分局长)及相当职级的干部。
必须时各级考核组也可延伸考核。
对一般干部职工的考核由各级地税机关自行组织。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局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应包括局领导和纪检、监察、人事、机关党组织等部门负责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设在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程序及要求:
(一)被考核单位和个人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表于考核时报送上级考核工作组;
(二)各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于本年底或次年初组织进行考核工作。考核时,应组织被考核单位部分群众(不少于单位职工总人数的50%)对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同时还应走访当地党政部门、纳税人、社会人士了解情况,并根据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查自纠情况、群众评议情况及掌握的有关情况,对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考核意见;
(三)各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和日常考查的情况对被考核单位和个人综合评定等次,报本级党组决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对单位的的考核内容按百分制量化,考核结果分为好(90-100分);较好(80-89分);一般(60-79分);差(59分以下)。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个人和地税人员的考核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其考核结果应分别填写《贵州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登记表》和《贵州省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登记表》,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设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励金和个人廉政保证金,依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与之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 党风廉政责任制奖励金在各级地税局行政经费中解决,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划拨至专用帐户。
第二十三条 个人廉政保证金由各级地方税务局按职级划定标准从个人工资中逐月暂扣,并由财务室建帐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由纪检组、监察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内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并负责监督清算,当年节余的经费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励金和个人廉政保证金的奖惩办法如下:
(一)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除返还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外,还可按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的3倍以内给予配套奖励。
(二)单位年度党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除返还本人年度廉政保证金外,还可按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的2倍以内给予配套奖励。
(三)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上不满80分的,除返还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外,还可按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的1倍 以内给予配套奖励。
(四)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上不满70分的,只返还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不再实施配套奖励。
(五)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的,将扣发单位领导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的50%,其单位配套奖励金全部取消。
(六)个人受到下列处分、处罚的扣发当年廉政保证金和配套奖励金,其比例为:
1、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警告处分以及治安警告处罚的,扣发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的60%和全部配套奖励金;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以及治安罚款处罚的,扣发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的70%和全部配套奖励金;
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行政降级、撤职处分以及治安拘留处罚的,扣发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的80%和全部配套奖励金;
4、受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的,扣发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的100%和全部配套奖励金;
5、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其年度保证金仍按月扣发,等察看期满后的下月起享受廉政保证金和配套奖励;
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若遇干部、职工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或受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时,当事人年度廉政保证金和配套奖励金等结案后扣发或补发。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第六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扣发个人当年廉政保证金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励金外,还要追究责任: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提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七)违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廉政规定》的;
(八)所分管的部门(直属单位)连续两年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差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
(十)其他违反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行为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好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责任人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廉政规定
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级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款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五、不准在纳税人处兼职取酬。
六、不准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七、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八、不准行贿、受贿、索贿。
九、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
十、不准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偷、抗税。
十一、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
十三、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税(公)款。
十四、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五、不准拖欠公款,挪用税(公)款。
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及利用上班时间炒股。
十七、不准接受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并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涉税事项说情。
十八、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关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十九、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二十、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和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十一、不准参加赌博活动。
二十二、不准参与色情活动或为色情活动提供方便。
二十三、不准对上级工作组搞迎来送往和超标准接待。
二十四、不准利用税收票证、印章、发票谋取私利。
二十五、不准积压、截留税款及转引、买卖税款。
二十六、不准超越权限或擅自减税、免税。
二十七、不准随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二十八、不准违反规定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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