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厅是主管贵州全省林业工作的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是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省级行政机关。
机构沿革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林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2018年11月,组建
贵州省林业局。将省林业厅的职责,以及省农业委员会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的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林业局,作为省政府
直属机构,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和管理。
不再保留省林业厅。
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发展战略规划。拟订林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及其登记、发证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依法审核、审批办理林地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手续。
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编制并监督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年度利用限额。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拟订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核、审批工作。
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省林业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拟订全省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林业科研、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指导林业对外合作工作。负责专业人才培训和林业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负责机关文电、督办、会务、接待、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后勤等工作;指导全省林业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拟订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及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政策建议;对本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林业执法监督和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听证工作;指导林业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林业系统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工作。
(三)造林绿化管理处(贵州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和石漠化治理植被恢复工作;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珠江防护林工程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花卉的建设生产和国有林场(苗圃)、种苗基地、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和统计工作;指导全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组织拟订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指导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承担林地林权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担依法审核、审批林地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手续的申报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与经营加工工作;督促查处林政案件;指导木材检查站、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农村林业能源建设工作;指导管理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建设。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组织指导并监督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普查、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年度利用限额;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猎捕的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 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六)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 指导、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全省农村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七)森林公安局(贵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掌握全省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承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建议;指导森林公安队伍工作;协调和督促查处重大森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八)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林业和生态建设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组织拟订林业发展和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和补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全省林业财务、统计和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山区综合开发和林业扶贫工作。
(九)科学技术处。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研项目立项、实施、评审及成果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承办林业技术监督、林业地方标准拟订、新技术开发、专利和有关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管理森林认证工作。
(十)对外合作与产业处。
承担全省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森工行业管理,指导林产品加工企业的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等工作;指导战备林(材)管理和林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指导林业企业改革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拟订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指导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在筑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机关目标绩效管理等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林业厅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林业厅监察室,行政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人员编制
省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8名(含森林公安局政法专项编制2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4名(含2名森林公安业务性车辆的驾驶员),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撤销省林业厅机关服务中心。
鉴于贵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已调整为省林业厅机关内设机构,原核定8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收回。
附则: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直属机构
省营林总站:负责组织编制我省石漠化治理和防沙治沙工程的总体规划,工程实施、监测与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我省防护林、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森林经营培育等工程建设计划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森林公园、森林旅游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省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工作。
省林业科技推广总站: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林业科技开发、推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省林业科技开发、推广工作的管理;编制林业科技推广规划、计划和项目指南;组织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的实施、督促和检查验收;负责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成果交流转让及技术引进工作;承办林业科技推广的其他事宜。
省林业种苗站:编制全省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法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引进和推广林木种苗先进技术;全省林木种质资源的管理和林木品种的选育、引种、评审;林木种苗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
省森林病虫检疫防治站: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规;办理国外引种和出省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的审批、签发手续;检查指导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执行现场检疫任务;组织全省森林病虫的普查、调查,开展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统一调拨森林病虫药械、药剂;总结交流检疫防治工作经验,推广检疫防治新技术,培训检疫防治人员;承办森林病虫检疫防治的其他有关事宜。
省野生动植物管理站: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的政策、法规,监督管理猎枪弹具的销售,办理有关证件等;组织对全省野生动物、森林植物的监督、监测和调查,并建立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档案;依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向社会宣传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和知识,协调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工作;开展资源保护和物种研究工作;为伤、残和受到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提供救护、饲养场所,对经济价值较高的动物进行饲养、繁殖、驯化等方面的开发研究工作。
省森林资源管理站:承担全省林业用地的规划和管理;承担全省森林资源消长监测,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执行、监督以及林木采伐管理;组织全省造林实绩核查;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协助林业区划、调查规划设计以及成果的审批;协助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的管理和资质的审批。
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贯彻执行《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家、省有关退耕还林工程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工程的规程、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退耕还林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在省林业厅领导下,协助省天然林资源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有关退耕还林工程的日常工作。
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承担天然林(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工程规划、建设和检查验收,拟订工程管理办法、细则和规定,并监督实施;在省林业厅领导下,协助省天然林资源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有关天然林资源工程的日常工作。
省三三五六项目管理中心: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工程的后续管理工作,并对项目的后续发展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完成世界粮食计划署及农业部对该项目布置的监测与评估工作;负责管理使用项目后续管护资金及后续开发资金、资产,扩大和延伸项目成果的培值增效;积极开展以开发养项目,以项目促开发的工作。
省公益林管理中心:承担全省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及承办全省地方公益林的认定工作;负责全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率补偿资金的兑现及使用监督,维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开展全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率动态监测和公益林管护的监督、核查工作。
贵州省林业信息中心:拟订全省林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林业信息资源数据库、林业电子政务网、林业数据中心及厅机关局域网的建设及运行管理;负责林业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应用;负责全省林业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软件开发与应用指导及林业信息化技术培训工作。
领导班子
黎平:厅长 杨洪俊:党组成员、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