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6日,2015贵阳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暨全球大数据时代贵阳峰会开幕,由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推出的《2015年中国大数据交易白皮书》和《贵阳大数据交易所702公约》在中国大数据交易高峰论坛上隆重亮相。
文件全文
一、 公约总则
为了把握大数据产业革新浪潮带来的战略机遇,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聚合相关大数据企业、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科研院所、政府部门等制定《贵阳大数据交易所702公约》。希望通过本公约推动制定与推行大数据交易标准、交易安全、监管监察等规则制定,从而推进大数据交易的发展,形成相关技术与产业的创新,推动培育世界领先的大数据技术、产品、产业和市场。
二、 交易所概述
大数据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经贵州省金融办、贵阳市政府、国家相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以加快推进中国作为全球大数据聚集中心、互联网金融中心、大数据金融中心的建设。
交易所在运营过程中将逐步实现如下十大标准及规范:
大数据交易所本着以电子交易为主要形式,通过建立大数据的网上交易系统,搭建交易平台。
三、 交易所业务定位
大数据交易所,将积极发挥贵阳在大数据领域的政策优势、数据清洗建模优势、数据金融衍生品设计的优势等等,连通大数据的供需双方,让全球的数据之间互相碰撞,产生核聚变的结果,服务全球,让数据变成政府决策、企业经营的第一决策要素。
大数据交易所经营范围是:
通过建立大数据交易所,把大数据转换成为真正意义的资产,让大数据资产在全球范围流通,并产生价值,交易所将作为数据价值的权威鉴证者。
大数据交易所在大数据供需双方充当一个百分百中立者的角色,完全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及影响。但是我们也不会简单的充当数据搬运工的角色,交易所将积极发挥数据质量认证、数据格式标准化、数据金融工具的作用。
大数据交易所为数据商开展数据期货、数据融资、数据质押等业务,建立交易双方数据的信用评估体系,增加数据交易的流量、加快数据的流转速度。
四、加入大数据交易所会员的意义与价值
1. 交易资格:将获得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进行大数据交易的资格,您单位将具备合法的数据交易资格。
2. 数据清洗:交易所将根据会员的数据内容,通过交易所的大数据清洗,建模,分析服务,协助大数据供应商将数据价值提炼出来,变成可以交易的数据资产。
3. 定制采购:数据需求方可以在交易所提出购买需求,交易所将全方位整合数据供应商的数据源,满足购买方的一切数据需求。
4. 品牌推广:参与交易所的各种活动并免费享受交易所统一的品牌推广,交易所将面向全球进行推广,提高数据资产交易活跃度。
五、 交易所交易时间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彻底实现了365天不休市的数据交易。通过交易所进行7X24交易。
六、 交易的数据类型
总计有30多个数据品种:比如政府大数据、医疗大数据、金融大数据、企业大数据、电商大数据、能源大数据 交易大数据、 交通大数据、 商品大数据、 消费大数据、 信用卡数据、 教育大数据、 社交大数据、 社会大数据等等。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交易的并不是底层数据,而是基于底层数据,通过数据的清洗、分析、建模、可视化出来的结果,彻底解决了数据如何保护隐私及数据所有权的问题。
七、 交易所的交易撮合服务
在数据买卖双方之间,交易所可以充当交易做市商,协助双方进行数据定价,交易结算等。
数据所有者如果拥有大量的数据资源,交易所咨询部门可以提供数据清洗、建模、分析、
可视化技术,协助数据方将数据变成可以交易的资产。
数据卖方需要支付一定的数据清洗、分析、建模、可视化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是数据交易金额的10%。
八、 数据交易的结果
不论你在交易所购买了什么类型的数据,交易所都会为数据买家安装一个大数据交易终端,终端里面,有买方所需要的所有数据、数据模型等。也可以按照客户的需求,提供大数据接口,直接接入买方的IT系统,将数据落地。数据产品可撷取部分提供试用或内容可供买方参考。
九、 交易所支付结算体系
大数据买方可在交易系统储值、银联支付、微信支付、公司转账、
第三方支付等。买家选择需要的数据支付金额,交易所扣除40%的佣金后余款进入卖家账户余额。卖家可以金额放在交易所账户,也可以提取到公司银行。
十、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保障体系
通过交易所交易的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由卖家承担责任,交易所负责审核,如果数据卖方数据造假,则交易所及买方将追求其责任。
十一、 交易所运营体系
1. 商业模式及收益来源
数据交易与其他交易不一样,数据交易比较核心的指标是交易频率,而不是一类数据只交易一次。所以交易所会致力于汇集清洗质量比较高的数据,提高数据的交易频率,而不是一味强调数据的存储量比较大。
数据交易分成收入:
交易所与数据供应商进行分成,同时视具体数据价值,适当的对数据采购方进行收费。交易所与数据供应商之间进行分成。
数据期货佣金收入:
数据期货经纪通道收入,结算收入,利息收入
数据融资佣金收入:
允许数据所有者抵押数据权进行贷款,收取适当的利息收入。利用数据进行众筹,支持大数据企业创业,而后换取公司长期的成长收益或者部分股权。
2. 客户群体
十二、 数据定价及交易模式
影响大数据价格的因素增多,传统的数据销售及采购方式受到数据不完整性的限制,已不能适应新的数据市场要求,而且目前很多数据的销售存在灰色地带,而且中国目前还未形成真正意义的数据交易市场环境,主要是没有数据交易的市场存在,所以大数据交易所的设立可以有效的解决数据交易中各方的困惑,理顺市场渠道,规范数据交易行为。
1. 数据价格的影响因素:
不同品种的大数据价格机制是不一样的,实时价格主要取决于数据的样本量和单一样本的数据指标项价值,而后通过交易系统自动定价,价格实时浮动。
大数据的价格完全取决于上述几个因素,同时也决定了数据的交易方式。
2. 数据自动计价连续交易
交易所将针对每一个数据品种设计自动的计价公式,数据买方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每一类数据的实时价格。
1、自动成交:当数据买方应约价等于或高于卖方挂牌价时,按照交易所自动撮合成交,成交价为买方应约价格。
2、卖方选择成交:对于不能自动成交的应约,卖方可选择能接受的应约与其成交,成交价为买方应约价。
3、数据分拆成交规则:因为数据买方不一定需要全部的数据样本,这个时候,我们系统将对数据设定拆分原则,系统自动报价,而后自动撮合成功成交。
3. 大数据交易系统主要界面思路
首页登陆主要显示不同类型的大数据品种
十三、 交易市场主体体系设计
1. 数据供应商的资格认定
交易所对数据供应商实行的是“宽进严管法”。供应商对数据交易有兴趣就能参与,有不良表现就在受到处罚,对违规或违法、数据造假、数据欺诈、数据来源不合法的供应商有三种处罚:失去资格、“交易所黑名单”、负刑事责任。
2. 数据交易席位会员的合法资格认定
交易所分两类会员,一类是为自己进行大数据衍生产品套期保值或投机交易的自营会员,另一类则是专门从事大数据交易经纪代理业务的中间经纪公司。
要成为大数据交易所的会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数据交易席位会员在经营范围、运营资金、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一般的,会员资格应包括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地位的数据整合及数据咨询公司;
(2)注册资金大于500万
(3)在组织形式、业务人员及技术风险防范方面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4)承认大数据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交纳会员费、席位费及其他费用;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公司向大数据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文件.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交易所的会员。
对于违反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会员,交易所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单处或并处的处分,主要有: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在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批评、警告、罚款、限制交易、暂停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等等。
3. 数据买方的合法资格确认
在2015年,暂时不允许任何个人购买交易所的数据。同时在监管不健全的情况下,外资数据买方购买数据之前需要进行资格审查。
十四、 交易所组织结构
十五、 大数据交易所的职能
(一)提供数据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大数据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数据交易申请、安排不同数据品种的交易;
(四)组织、监督数据交易;
(五)对会员进行监管;
(六)对数据交易对象进行监管;
(七)设立数据交易登记结算机构;
(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九)相关主管单位许可的其他职能。
(一)大数据交易对象的审核;
(二)大数据相关的金融工具设计
(三)大数据相关指数发布
(四)数据交易过程的监管
大数据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与数据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
十六、 大数据交易所的组织
(一)制定和修改大数据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大数据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决定大数据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相关主管单位批准。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公约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占会员总数1/3以上的会员请求;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修改大数据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定对会员的接纳;
(六)审定对会员的处分;
(七)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相关主管单位委派。
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长担任会员大会期间的会议主席。
理事长不得兼任大数据交易所总经理。
(一)监察大数据交易所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大数据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二)监察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察大数据交易所的财务情况;
(四)大数据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各专门委员会的经费应当纳入大数据交易所的预算。
(一)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数据交易经营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违法行为被撤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四)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五)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或者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之日起未逾5年;
(六)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七
十七、大数据交易所对数据交易活动的监管
(一)交易数据交易的种类和期限;
(二)数据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三)数据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四)清算交割事项;
(五)交易纠纷的解决;
(六)交易数据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
(七)大数据交易所的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
(八)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九)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十)大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一)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公布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一)数据交易的名称;
(二)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
(三)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
(四)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
(五)数据交易指数及其涨跌情况;
(六)相关主管单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八、 大数据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一)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二)席位管理办法;
(三)与数据交易和清算业务有关的会员内部监督、风险控制、电脑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四)会员的业务报告制度;
(五)会员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规范;
(六)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七)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一)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数据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二)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三)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数据交易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大数据交易所;
(四)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相关主管单位备案;
(五)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相关主管单位报送各家会员截止该日的数据交易自营业务情况;
(六)其他监管事项。
(一)制定会员与客户所应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格式并检查其内容的合法性;
(二)规定接受客户委托的程序和责任,并定期抽查执行客户委托的情况;
(三)要求会员每月过后5日内就其交易业务和客户投诉等情况提交报告,报告格式和内容由大数据交易所报相关主管单位批准后颁布。
十九、大数据交易所对数据交易对象的监管
大数据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数据交易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交易协议的内容及格式;
(二)交易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
(三)交易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
(四)交易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五)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六)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交易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费用的项目和数额;
(二)大数据交易所为公司数据交易发行、交易所提供的技术服务;
(三)要求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交易事务;
(四)数据交易对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回复交易所质询的具体规定;
(五)数据交易停牌事宜;
(六)协议双方违反交易协议的处理;
(七)仲裁条款;
(八)大数据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交易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
(一)该公司数据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二)相关主管单位依法作出暂停数据交易的决定时;
(五)大数据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二十、 数据交易登记结算机构
(一)数据权力登记;
(二)数据交易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数据交易账户的设立;
(三)记名数据交易的存管和过户;
(四)大数据交易所的所有交易品种交易后的结算与交收;
(五)数据交易的保管;
(一)数据交易持有人本人或者委托经公证的受托人查询;
(二)依本公约第七十三条向数据交易发行人提供数据交易持有人名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相关主管单位及其授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的查询和取证。
二十一、 管理与监督
(一)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单位提交经具有数据交易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就业务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等向相关主管单位提交季度、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抄报大数据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
(三)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本公约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报告事项。
(四)相关主管单位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遇有重大事项,大数据交易所应当随时向相关主管单位报告。
(一)发现数据交易登记结算机构、大数据交易所会员、数据交易对象、数据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者和大数据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二)发现数据交易市场中存在产生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为的潜在风险;
(三)数据交易市场中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作明确规定,但会对数据交易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过程中,需由大数据交易所做出重大决策的事项;
(五)大数据交易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相关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发生影响大数据交易所安全运转的情况;
(二)大数据交易所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市,或者为维护数据交易正常秩序采取技术性停市措施。
二十二、 数据交易的监督稽查
(一)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相关主管单位颁布的制度、办法、规定不传达、不执行;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致使有关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
(三)对相关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接受、不配合,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不报告、不及时解决;
(四)对在大数据交易所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查处不力。
二十三、 附 则
(一)“交易”是指数据交易发行人经批准后将其数据交易在大数据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交易公告书”是指数据交易对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大数据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于其数据交易前,就其公司及数据交易的有关事宜,通过指定的报刊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
(三)“交易费用”是指交易数据交易的发行人按照大数据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就其数据交易向大数据交易所交纳的费用。
(四)“交易推荐人”是指由大数据交易所认可的、协助数据交易发行人申请其数据交易的大数据交易所正式会员。
(五)“席位费”是指大数据交易所会员按照大数据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向大数据交易所交纳的交易席位使用费。
(六)“大数据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大数据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七)“数据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是指由大数据交易所设立的,为数据交易的发行和在大数据交易所的数据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结算与交收服务的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
本公约未作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的定义确定。
2. 本公约由相关主管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