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

2014年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是为落实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而制定。

文件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文新
2014年6月25日
规定全文
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7月11日以第5号市政府令公布,根据2014年第20号市政府令《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第58号市政府令《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落实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小客车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驾驶人员,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道路养护车及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等除外。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执行。
第三条 对在本市新入户的小客车核发专段号牌和普通号牌。专段号牌的年度增长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受入户限制,核发专段号牌的小客车可以在所有道路通行。普通号牌的年度增长和入户不受限制。
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下肢残疾人购买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时,可以申请配套核发能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道路通行的专用通行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专段号牌年度增长数量,根据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申请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未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车号牌的家庭连续1年摇号未中签的;
(三)持有A类和B类贵州省人才服务绿卡在本市创业或者持有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未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车号牌的高层次人才;
(四)在本市登记的清洁能源汽车。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摇号及其他有利于控制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的方式分配。
第三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以摇号方式取得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登录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摇号登记。
可以办理摇号登记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筑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国人;
(四)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未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车号牌的人员。
单位办理摇号登记的条件和内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摇号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告。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摇号结果,并供申请摇号的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六条 单位、个人出售、报废其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登记入户或者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后取得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登记入户的小客车,可以直接取得更新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
第七条 经摇号取得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有效期为3个月。根据车辆买卖合同约定提车期限超过3个月的,可以在期满之日前1个月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在前款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有效期满未使用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主动及时登录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摇号中签指标;未主动撤销摇号中签指标或者两次摇号中签未使用指标的,2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摇号。
提供虚假信息登记取得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无效,相关责任人2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摇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不得转让。
第八条 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九条 取得本市普通号牌的小客车和在本市行驶的非本市籍小客车的通行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专用通行证或者未将专用通行证与经依法登记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配套使用的,该机动车不能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的道路通行。
第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一环路”,是指北京路、宝山路、市南路、解放路、浣纱路、枣山路;
(二)“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9座以下载客汽车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车辆类型。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决定
为完善小客车号牌管理的相关措施,适当放宽普通号牌小客车进入本市一环及其以内道路通行的时段和直接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的范围以及办理小客车摇号登记的条件,进一步满足市民用车需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市政府第20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核发普通号牌的小客车在每日7时至21时不能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的道路通行”。
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未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车号牌的家庭连续1年摇号未中签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持有A类和B类贵州省人才服务绿卡在本市创业或者持有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未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车号牌的高层次人才”。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在本市登记的清洁能源汽车”。
三、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未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车号牌的人员”。
四、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本市普通号牌的小客车和在本市行驶的非本市籍小客车的通行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告”。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修改说明
修改的必要性
小客车号牌的合理有序管理是确保正常交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从根本上解决本市因机动车数量增长过快导致道路交通承载压力、拥堵较为严重和城市空气质量受污染等问题,市政府于2011年7月出台了规章《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4年进行了修改。《规定》实施以来,对控制本市小客车数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和减轻大气污染程度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规定》实施中还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普通号牌小客车7时至21日不能通行本市一环及其以内道路和在本市登记普通号牌小客车的市民不能参与摇号的规定过于严格,限制了普通号牌小客车的通行需求和参与摇号人员的范围,导致部分市民购车到外地上牌回本市使用,影响本市车辆管理和税收征管等工作。二是2014年修改《规定》后实施“名下无小客车的家庭连续2年摇号未中签,经申请按照抽签序号在规定控制指标和期限内”可以直接申请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民出行需求,但“2年”与“控制指标和期限内”的规定过于严格,不能最大限度覆盖小客车需求家庭。三是人才强市战略为本市发展大数据和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施行的摇号政策尚未充分体现本市鼓励引进高层次的制度保障作用,不利于增强高层次人才的归属感和幸福感。四是为推动本市作为全国第二批甲醇汽车试点城市的相关工作,并进一步解决机动车尾气影响空气质量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本市城市功能布局不断完善,尤其是中环路等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改善,市委、市政府以人民为中心,要求“统筹考虑小型客车摇号政策优化”,在工作创新中提升群众获得感,在精细管理中提升群众满意率,在改革过程中提升群众幸福感,让发展成果惠及人民群众。为此,在确保本市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小客车号牌管理的相关措施,修改《规定》十分迫切和必要。
修改依据过程
(一)修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二)修改过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考虑小型客车摇号政策优化”的工作部署,市公安交管局认真作好前期准备工作,在对《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形成送审稿报送市法制局。市法制局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对有关问题与市公安交管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通过发征求意见函、在市政府和市公安交管局及市法制局门户网站公布修改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领导、市委组织部和市公安、生态文明、发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区(市、县)政府、各开发区及综保区管委会、社会各界、广大市民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草案)》,已经2018年4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需要说明问题
本次对《规定》共修改了4条6处,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对核发普通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规定的修改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核发普通号牌的小客车在每日7时至21时不能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的道路通行”,过于严格限制了普通号牌小客车的通行需求。为解决这一问题,结合道路通行高峰时段交通流量状况,删除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上述规定,并对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了相应修改,进一步放宽普通号牌小客车在本市一环及其以内道路通行的时段。具体通行时段,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按程序向社会公告。
(二)关于对长期摇号未中签家庭直接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规定的修改
2014年修改《规定》后,实行连续摇号2年未中签的家庭在控制指标和期限内直接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民出行需求。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小客车需求家庭,需要进一步放宽对长期摇号未中签家庭直接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的条件,并优化核发程序,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了相应修改,将其中规定的“2年”放宽到“1年”,并删除了“经申请按照抽签序号在规定控制指标和期限内”的限制性规定。
(三)关于增加对高层次人才直接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的规定
本市发展大数据和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需要招才引智,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本省高层次人才主要通过发放A、B、C三类服务绿卡进行认定。本市也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服务绿卡。为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和人才引进环境,满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车需求,需要放宽相应条件。按照省的相关规定,C类人才的范围是:“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引进和本土培养的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正高级职称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这类人才在本市相对较多,暂不宜放开。先考虑对持有省的A类、B类人才服务绿卡且在本市创业和持有本市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直接核发专段号牌配置指标,故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相应内容。
(四)关于增加在本市登记清洁能源汽车直接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的规定
本市在2015年被列为全国第二批甲醇汽车试点城市,需要进一步推动相关试点工作。同时,为进一步解决机动车尾气影响空气质量等问题,打好蓝天保卫战,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甲醇汽车等清洁能源车辆作为低排放汽车,应当鼓励使用,故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对在本市登记的清洁能源汽车直接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的规定。
(五)关于对摇号登记条件的修改
《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小客车”的人员才能参与摇号取得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过于严格限制了可以参与摇号人员的范围。导致摇号未中签的一些市民规避摇号政策,购车到外地上牌回本市使用,影响本市车辆和税收管理等工作。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市民用车需求,避免市民购车到外地上牌入户,有利于本市车辆和税收管理等工作,需要放宽办理摇号登记人员的范围和条件,故对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进行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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