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监管》是一本图书。
主要内容
资本监管指监管当局规定银行必须持有的
资本。监管当局一般是规定
银行必须持有的最低资本量,所以
监管资本又称最低资本(minimumcapital)。最低资本是监管当局的规定,所以必须是明确和可以实施的。计算方法应当事先确定。对不同银行的最低资本可以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由于最低资本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所以一般公众也可以掌握最低资本的规定和计算方法。最低资本是最好银行的资本标准,其他
银行应当持有更高的资本。
当前
中国银行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资本金不足问题, 根据
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 2003 年末,包括政策性银行在内,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为 6.3 %左右。中国 11 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 7.35% , 112 家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 6.13% 。 对于银行业来说,充足的资本和合理的资本结构是维护公众对银行信心的基本需要,也是银行自身承受各种损失和风险的 “ 缓冲器 ” 。因此,商业银行的资本金问题就极为重要。
新出台的 巴塞尔资本协议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金问题提供了基本依据。
新资本协议框架延续了 1988 年资本协议中以
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个支柱的原则,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以使资本充足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时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此外,新协议对风险的认识更加全面,并将有关风险的定义扩大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因素。同时,除标准法以外,新协议还允许银行运用
内部评级法来衡量和测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使得新的监管规则更具灵活性。
新协议将对
中国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对于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来说,
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实施带来的最大挑战,还是新资本协议实施之后不同银行之间所需配置的资本金的差异带来的市场竞争能力的显著高下之别。新资本协议提供的风险管理机制方面的选择的可能性,主要的目的是为刺激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一种激励机制,客观上达到风险管理水平比较高的银行可以提取比较少的资本的目标 , 这实际上直接将风险管理水平与银行最宝贵的资本挂勾 , 由此形成对资产质量欠佳银行的经营压力。 其次,对于中国的监管当局来说,如何及时开辟银行的资本金补充渠道、如何合理确定适应中国国情的不低于 8 %水平的覆盖三大风险的最低 资本充足 要求、如何评估和衡量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状况、如何运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平等地监管中资和外资银行等,都是新的挑战。 再次,由于市场发育和监管理念等方面的原因,同时也因为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中国的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在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资产持有人有限的情况下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因此,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既要确定具体的银行业需要定期及时披露的资料,也要引导市场强化对于银行信息的分析,逐步提高市场约束的力量。国际经验表明,市场约束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约束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同时,富有成效的市场约束机制也是配合监管当局强化监督工作的有效工具。
最后,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成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主流方向和基本标准,但从目前看,我国尚不具备实施“标准法”的外部条件,短期内商业银行也难以达到使用“
内部评级法”的基本要求。同时,短期内要在我国全面实施
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内容,不仅无助于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还会提高整个中国银行业的资本要求。因此,银监会认为,即使在西方十国集团国家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几年内,我国仍将继续执行原资本协议有关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计算方式。
针对我国国情,银监会最近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大体上遵循了 1988 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框架,尤其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面,几乎与资本协议一致。在此基础上,《办法》又借鉴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做的重大调整,将第二支柱(即监督检查)与第三支柱(即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在内。
由于《办法》要求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建立在
贷款损失准备足额提取的基础之上,并在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时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标准,部分银行还要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因此《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鉴于我国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偏低的状况,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办法》规定 2007 年 1 月 1 日 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在过渡期内,未达标的商业银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督。
《办法》有关
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是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为防止资本充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监管标准之下,监管当局可采取干预措施;对资本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可采取纠正措施;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还可要求商业银行
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并要求商业调整银行定期披露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有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办法》的出台将使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控制资本充足率来控制银行风险,同时,资本充足率本身也客观上限制了银行超常规放贷的情况发生。不过,该办法仍未明确地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内。
出版背景
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问题最为突出:资本充足率低,不良资产比例过高,资本结构不合理,资产扩张速度过快,资本金未补足。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只有核心资本,没有附属资本,机制中存在结构性缺陷。准备金计提很少,且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发育不健全(国债独霸天下),商业银行没有债务资本。此外,
国有商业银行承担了改革的成本,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面对银监会的《办法》,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资本补充机制, 在当前中国的银行业资本金不足、补充渠道不畅的环境下,探索完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势在必行。 一方面通过强化内部约束,提高资产质量,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积累能力,提足贷款损失准备,从内部补充资本;另一方面通过敦促股东增加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还可发行股票等工具,从外部渠道补充资本。具体来说, 补充渠道主要包括:上市募集资本金方式;财政资金注入增资方式;发行长期金融债券形式;银行从利润中留存积累,通过法定程序转作资本金形式;通过私募形式适当减持国有股,吸收国际金融机构或财团资本,引入新的投资者等等。
除此之外,我认为我国可进行金融改革,以解决
商业银行资本金问题,具体以下几方面:
一、允许民营资本的介入,吸引外资的参与,以扩大商业银行资本金来源。 二、允许四大
国有商业银行开办一定期限( 5-10 年)长期储蓄存款转股权的筹措资本金的新业务。 三、允许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办
非上市证券业务,以补充资本金。在国外有一些保险公司、大商业银行即使具备了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也不愿意让它们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因为它们是金融机构,有自己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必依赖交易所出售股票和债券。因此,当
四大
国有商业银行由独资公司改造成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后,应允许其在各行营业柜台上向广大客户出售其自身的股票,以节约上市成本,给广大投资者增加股息分红回报,又可避免在股市中被大户操纵,使广大小股民遭殃。 四、允许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员工持股,这是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来源渠道。西方商业银行股份中一半是个人持有的,而个人持有的股份中有一半是本银行员工持有的。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由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造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后,也应允许本银行员工自愿认购本行股份,这是一个能稳定充实资本金的重要渠道。拓展充实资本金渠道。
三家
国有商业银行均设想在国外股市上市筹资。但对在国外筹资的利弊应进行审慎的分析比较,有利方面是:国际资本市场能经受得起我国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筹资的冲击,能筹集到所需要的资本;不利方面是:大量的上市费用和每年股息红利回报将流入外国投资者手中。我国在考虑是否要到海外上市时,必须要有全国全局观念。
最近国务院决定动用 450 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补充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资本,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部分
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务工具筹集资本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虽然这些方式都存在很多弊端,不能彻底解决
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但是相信我国会通过自己的道路,成功的解决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