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环境保护局

赣州市人民政府原工作部门

赣州市环境保护局是赣州市人民政府原组成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有关监督全市环境保护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拟定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电子政务、信息及政务公开、综合性会议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工作;负责重大污染事故和跨区域性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承担市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组织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投资、经费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整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和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各项经费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下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审计工作;编制市级环境治理项目贷款计划、环保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管理。
(三)综合管理科
负责全局干部的人事编制、综治、信访、计生等工作;承办市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建议、提案;协助局党组做好全局干部选拔任免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下属单位年度考核、工资晋升工作;负责全局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局机关离退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级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的污染源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全市污染源档案;负责市级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及限期整改项目治理方案的审查、监督及竣工验收;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监督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承办上报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组织实施大气、噪声、机动车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组织拟定全市重要饮用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政策法规宣教科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规章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社会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推动公众、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行政规章的拟定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业务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网站的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全局计算机的安全运行与维护工作;负责环保系统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负责法制、宣教情况的统计工作,办好信息刊物;负责对全市环境和排污收费的稽查工作。
(六)科技产业科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定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地方标准;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重大技术工程示范、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型环境问题风险评估,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环保产品认定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配合省环保厅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环保技术的咨询、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环保治理项目的设计队伍、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的资质审查;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相关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拟订全市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市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八)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证事项的具体审批办理和服务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承担本单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授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职责;负责本单位其他审批事项的转交审批或审批联络工作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监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按权限参与审核本市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及区域开发规划;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及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重要环境问题。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县、市(区),提出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工作等。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有关监督全市环境保护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3、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4、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以及申报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现场监督检查市级自然保护区。
5、负责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受市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市内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对县(市、区)排污收费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6、监督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全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县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写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7、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8、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负责全市环境标志的审查推荐工作;负责环保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9、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全市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
10、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放射性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放射性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1、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制定有关交流与合作计划;负责选派环境保护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赴境外研修;归口管理境外环境保护项目、技术、设备和资金的引进工作。
12、负责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13、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班子
党组书记、局长 袁建:主持市环保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 许健: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规划财务科、综合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市环境应急监控指挥中心(市环境信息中心)。
党组成员、副局长 叶苞九:协助局长分管污染控制科、科技产业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大气环境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宣教科、市环保局章贡分局、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市污染总量控制办公室。
市环境监测站站长 刘辉:负责市环境监测站工作;协助局长分管行政审批科、环境监测科、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市环境评估中心。
直属单位
1、市环境保护局章贡分局
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和验收;负责辖区环境总量控制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管、执法检查、纠纷调处、排污费征收工作等。
2、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等管理工作;受理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工作;依法征收开发区内企业、三产的排污费;承办开发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市环境监察支队
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排污申报和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负责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日常工作,参与重大的、跨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现场调查;对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及排污收费征收进行稽查和业务指导。
4、市环境监测站
负责对全市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进行经常性监视监测,并定期向有关部门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对市辖区各污染源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和流动污染源进行监督监测,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征收排污费提供监测数据;负责市辖区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和新建项目“三同时”验收监测,编制本市每年度及五年一度的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监测年鉴;负责全市监测站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做好对三级站的年度业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市辖区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参与本市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仲裁监测;负责做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负责市辖区环境统计的技术性工作;负责全市辖区内的辐射监督监测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5、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负责全市区域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和业主单位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承担环境科学研究、环境规划、生态研究及环境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综合整治及污染治理项目设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仲裁工作等。
6、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参加放射性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对电磁辐射、放射性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等。
7、评估中心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估意见报送局监督管理科;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技术评估工作,组织召开“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评审会,提出评估意见报送局监督管理科;负责对新、扩、改建项目配套的环保工程设计方案、污染源限期治理工程设计文字及施工图的技术评估,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评估论证;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治理工程招投标工作;参与 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限期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有关环保咨询服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8、市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对全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全市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交换、运输、利用、处置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网络;负责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调查工作,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数据库;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固体废物进口审批工作中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实施全市范围内危险废物转环境监管工作。
9、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中心(市大气环境管理中心 )
受市环保局委托,负责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负责对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污染实施抽检;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建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恶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规划、管理制度以及控制大气污染阶段性目标和防治措施,建立并组织实施空气质量保障机制;组织开展全市大气联防联控工作,协调解决重大和跨区域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承担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
10、市环境应急监控指挥中心(市环境信息中心)
负责全市重点污染企业、主要河流过境断面水质、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实时在线监控,自动接受“12369”环境信访投诉;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网络及应用系统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环境信息的收集、传输、存储、处理和应用,指挥应对和调度环境污染事故;组织全市的环境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培训,保障市环保局计算机网络系统与省环境信息网络、市政务信息网络正常连通和信息安全传输;承担市环保局互联网政府网络的建设、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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