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

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

走私武器是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相关简介
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犯罪构成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枪支弹药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枪弹、炮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又包括各种类似军用武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散弹枪及其子弹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武器、弹药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走私武器、弹药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认定标准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别
单位走私犯罪是单位内部的成员为了单位的利益按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旨意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走私行为。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中饱私囊;或者不是经过单位决策机构决策或者主要负责人即批准、同意或认可,而是盗用、冒用单位的名义进行走私的,都因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的条件而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对之,应当按个人即自然人走私论处。其区别主要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贸易管理;后罪则是公共安全。(2)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对象为枪支、弹药,其中的枪支、弹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口物品表》所规定,未加规定的则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其范围要比后罪的对象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规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要小。(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旨在强调逃避海关监督,行为人实施携带、运输、邮寄的行为是为了使走私物品进出国(边)境:而后罪则是在边境之内的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等。当然,出于走私目的,进行走私行为,亦不可避免地要在国(边)境之内从事一些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的活动,这时虽然触犯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属本罪的手段牵连,应按本罪论处。
处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以下情况任一种: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严重的国际影响的等等。
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以本罪,依照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法规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枪支弹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二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枪支弹药
(2000.9.26法释[2000]30号)
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卜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井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第一款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0月8日: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一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案例
被告人:杨亚六,男,31岁,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无业。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审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绍荣,男,34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农民。1991年11月28日被收容审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公胜,男,28岁,广东省湛江市人,个体工商户。1986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0年6月刑满释放。1991年11月26日被收容审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项有行,化名亚七,男,37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农民。1991年11月28日被收容审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贰,男,47岁,广东省湛江市人,农民。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审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沈开,男,39岁,广东省湛江市人,农民。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审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亚六、陈绍荣、项有行、王贰、沈开、林公胜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一案,由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绍荣在经营海鲜生意的过程中认识了窦振文(另案处理),窦振文要求陈绍荣和其买卖枪支、弹药,陈绍荣同意后,窦振文即纠集被告人杨亚六,陈绍荣纠集了被告人项有行,杨亚六纠集了被告人王贰和陈坤(另案处理),王贰又纠集了被告人沈开参与作案。1991年间,杨亚六单独或分别伙同窦振文、王贰、陈坤、沈开先后到广西防城县垌中乡找到陈绍荣,由陈绍荣从境外购买枪支5次,陈绍荣又单独或者伙同项有行到湛江市卖给杨亚六枪支3次。其非法买卖枪支、弹药8次,计有美国产的左轮手枪、“柯尔特型”手枪、苏制“马卡洛夫式”手枪和德国制的6.35毫米51166号等军用手枪共22支、子弹110发。其中杨亚六非法买卖枪支、弹药8次,买到各式军用手枪共22支,子弹110发,已出卖手枪11支及子弹70发,获得人民币1.73万元;陈绍荣非法买卖枪支、弹药7次,买卖各式军用手枪共19支,子弹110发。杨亚六、陈绍荣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犯罪活动,致使军用手枪9支、子弹51发流失未能追回。项有行参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3次,买卖各式军用手枪共10支、子弹27发,获得赃款人民币480元。王贰参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2次,买卖各式军用手枪共7支、子弹12发。沈开参与非法买卖枪支一次,买卖各式军用枪支共3支。王贰、沈开参与买卖的枪支、弹药均集中由杨亚六、王贰带到深圳等地交他人贩卖,尚未卖出,即被缴获。
被告人林公胜于1991年10月通过他人介绍,以人民币2200元向杨亚六买得389512号手枪一支、子弹10发。
破案后,全案共追回手枪13支、子弹59发。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亚六、陈绍荣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项有行、王贰、沈开、林公胜买卖枪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分别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上述被告人结伙作案,属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故意犯罪。杨亚六、陈绍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项有行、王贰、沈开、林公胜参与共同犯罪,是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杨亚六、陈绍荣、项有行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贰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林公胜是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三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亚六、陈绍荣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项有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沈开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林公胜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亚六、陈绍荣均以不是主犯且有立功表现为由,被告人林公胜以其买到的手枪是坏枪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亚六、陈绍荣、林公胜和原审被告人项有行、王贰、沈开共同结伙,从境外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后贩卖的事实,有证人证言、收缴的枪支、子弹等证据证实,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也有供述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关于“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的规定,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从境外携带枪支、弹药入境贩卖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原审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定罪不妥,应予纠正。上诉人杨亚六、陈绍荣、林公胜的上诉理由,经查,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4月24日判决: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上诉人杨亚六、陈绍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上诉人林公胜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原审被告人项有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原审被告人王贰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处原审被告人沈开有期徒刑五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判处杨亚六、陈绍荣死刑的终审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被告人杨亚六、陈绍荣伙同他人从境外携带枪支、子弹入境贩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二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6日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杨亚六、陈绍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新修正
2014年10月27日,刑法新修正案草案取消走私武器项 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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