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附加费

国家向购车单位和个人在购车时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专用资金

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国家向购车单位和个人在购车时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专用资金。为了加快公路建设,扭转交通运输紧张状况,使公路建设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国家规定对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一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至此,由交通管理部门征收十五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被国税部门的车辆购置税所取代,随之又经历了四年由交通部门代征的历程,于2005年1月1日起移交国税部门征收管理。车辆购置税正式成为国税机关全面管理的又一主要税种。

标准
①国产车辆按售价的10%征收。
②进口车辆,以车辆到岸价加海关相关费用的组合价的10%征收。
③国家交通部、财政部如有新规定,按届时规定征费。
缴纳
1.车购费的缴纳手续
车主购买新车后,需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所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国产车为除去增值税部分的车价的10%,进口车为进口环节各项税费组成的计税价格的10%)。具体手续为:
①出示购车发票原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并提交复印件2份。
②出示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持货物进口证明书和商检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③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持单位法人代表证书)。
④个人及单位车辆均可用现金或支票缴纳,用支票缴费时必须保证银行付款。如因存款不足、印鉴不符等原因造成银行退票时,车主需在接到电话通知的当天,到征费处更换支票。否则,从应交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款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⑤车主领取车辆牌照后,需持行驶证和车购费凭证返回征费处办理建档手续,征费处工作人员负责填写凭证的“车牌号码”,并加盖“已建档”戳记。车主用现金缴费可随时建档,用支票缴费,需在五日后才能建档。
⑥车购费的收据上一般都注明:车主、车牌、进口(国产)车计费、滞纳金、附加费证号等。征费后发给车购费凭证,车主需注意正、副联内容填写一致,证上加盖车辆落籍地车购费征收专用章,否则无效。
2.车购费凭证丢失补办手续
如果车主不慎将车购费凭证丢失,可通过一定程序补办。具体手续为:
①车主向车购费征费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缴费人姓名、遗失凭证类别、号码和简要经过;车辆类别、型号、牌照号码;本人签字并注明本人身份证号码);
②出示购车原始发票并提交2份复印件;
③出示缴纳车购费的收据并提交2份复印件;
④征费处代办登报挂失手续或车主自行办理登报挂失手续;
⑤补办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3.车购费凭证过户手续
随着车辆的过户,车购费也应过户。具体手续为:提交车购费凭证;出示行车执照;出示过户发票(经旧车交易市场办理的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凭证”;经海关办理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各国领使馆公私用物品转让申请书”;上下级单位内部调拨的持上级单位的调拨证明);办理车购费凭证过户手续。
4.车购费凭证变更手续
如果车主的单位名称或车辆的发动机号码发生变更,车购费凭证也应随之发生变更。具体手续为:出示车购费凭证,出示行车执照,出示变更依据(变更单位名称的持工商行政管理的名称变更证明或上级主管证明;变更发动机号码的,持购买发动机发票或修理单位证明)办理车购费凭证变更手续。
5.车购费退费手续
如果缴费人已在征费处缴纳车购费,但因车辆质量问题或非车主自身原因在落籍前退车的车辆,按以下手续办理退费,缴费人提交退费申请,写明退费理由,并注明退费车辆的车型、发动机号、底盘号;出示原经销单位或生产厂家出具的退车原因证明;出示退车发票;出示原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或复印件),提交原车购费凭证(正、副联)和车购费收据
审计
车辆购置附加费是经国务院批准,按规定收取用于公路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交通部进行管理,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
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由各级交通部门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专户”,该户只能划转,不能动支。
车辆购置附加费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凡购买或自行组装使用车辆(不包括人力车、畜力车和自行车)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车购费,每辆车只征收一次。
(一)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审计
1.审查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的基础工作是否健全。主要审查各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征收人员是否落实配备,是否建立车辆档案管理和卡片登记制度,有关车辆数量、车属单位、厂牌及型号、标准吨位、销售价格、计费标准的记录是否及时、准确和完备。
2.审查车辆购置附加费票证管理是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免)费凭证在印刷、发放、使用、保管等环节中手续是否严密清楚,责任是否明确;有无伪造和倒卖凭证现象;有无内外勾结,非法发放缴(免)费凭证行为。
3.审查各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征收范围、计费依据和计费标准。减免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有无擅自扩大或减免范围和标准;有无采取高价销售、低价计费或赊销不计费等手段推销本地或本单位生产(组装)车辆现象;有无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4.审查各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关报表是否及时报送,填列数据是否准确,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存入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专户,有无拖欠、少报、隐匿、借占、挪用、拒缴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等违法乱纪行为。
(二)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审计
1.审查用车辆购置附加费安排的建设项目是否纳入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划和国家其他固定资产建设规划,是否符合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范围,审批手续是否按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2.审查用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投资,有无被借占、挪作他用,有关成本费用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列支出、挤占成本现象。
3.审查是否按规定编报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计划,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即分成资金使用是否首先保证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机构的经费开支。各项经费开支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有关依据和数据是否真实合法,征管人员集体福利费和奖励是否按交通部核定的比例提取,是否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掌握使用;其余资金是否全部用于公路建设扣场站建设。
4.审查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有无被截留、挪用、借占或贪污、私分等违法乱纪行为。
与车辆购置税关系
2001年车辆购置税开征以前,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均需缴纳汽车购置附加费。但是,随着新条款的颁布,车辆购置税正式取代了汽车购置附加费。
转眼间,车辆购置税开征已接近十年的时间了。汽车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从“费”到“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征收更加规范合理。这一改革也得到了车主们的认可。
那么,何为车辆购置税呢?车辆购置税是国家在特定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期限为自购买或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前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税率为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10%。使用固定的税率,可见,购置税比汽车购置附加费更为透明合理。另外要强调的是,计税价格的组成根据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而有所不同。购买自用的车辆,计税价格为车主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税款除外。进口自用的车辆,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车主需要注意的是,车辆购置税税款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一次缴清。换言之,每辆车中间发生过户或部分车辆改型,都不再征费,直到车辆报废为止。因此车主,在购买二手车时,记得向旧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的收据证明。
征收办法
(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国发[1985]50号发布)
第一条
公路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基础设施。为加快公路建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公路交通日益增长的需要,决定设置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专用的一项资金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每辆车只征一次。
第三条
凡购买或自行组装使用的车辆(不包括人力车、兽力车和自行车,下同),在购买时或投入使用之前必须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四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以车辆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为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第五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范围如下:
(一)国内生产和组装(包括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生产和组装的,下同)并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大、小客车、通用型载货汽车、越野车、客货两用汽车、摩托车(二轮、三轮)、牵引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其它运输车(如厢式车、集装箱车、自卸汽车液罐车、粉状粒状物散装车、冷冻车、保温车、牲畜车、邮政车等)和挂车半挂车、特种挂车等。
(二)国外进口的(新的和曾使用过的)前款所列车辆。
第六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车辆,联合国所属驻华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自用车辆。
(三)其他经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免征购置附加费的车辆。
第七条
车辆购置册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并由本办法所列单位代征。
第八条
国内生产或组装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生产厂或组装厂代征,以车辆的实际销售价格为计费依据。组装自用的车辆向所在地交通部门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参照同类车辆的当地价格计费。国内生产和组装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费率均为百分之十。
第九条
国外进口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海关代征,以计算增值税后的计费组合价格(即到岸价格十关税十增值税)为计费依据,费事为百之十五。
第十条
缴费人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后,发给统一的缴费凭证。缴费凭证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格式。
第十一条
缴费人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取得缴费凭证后,才能向交通监理或公安车管部门中请车辆牌照。如交通监理或公安车管部门发现有漏缴情况,应责成缴费人向当地交通部门缴纳费款,并增收补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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